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pp958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標籤:三項制度

  (六)、學生社團的會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不得用於非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活動。

  (七)、各學生社團應在開展活動前2-3周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遞交活動方案和開展活動所需的詳細經費預算,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根據活動經費的審批情況,在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的現場進行監督與核對。

  (八)、對拒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學生社團,將視情節輕重對學生社團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將由學院社團聯合會上報學院團委及學校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九)、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不得在學生社團成員中私分財產。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學院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以及資助者的有關情況,並向社團全體成員公開。

  (十)、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學生社團的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時,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組織對各學生社團進行財務檢查。

  第四十五條 實行刊物出版審讀制度。學生社團出版的刊物、網站由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把關。

  第四十六條 實行評獎評優制度。每學年度的五月初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全校學生社團進行評優。評出上一學年度的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社團積極分子若干名。

  第九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四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或需要修改章程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遞交變更登記、變更備案申請,並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登記核准。如果逾期則按違規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日常管理機構申請變更或解散: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社團分立、合併的;學生社團被責令解散的;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學院社團聯合會有權利要求社團進行限期整改並進行相應懲罰(懲罰措施包括:警告,扣分,以及兩年不參加社團評優,情況嚴重者可撤銷社團負責人等),若在限定期限內仍舊整改無效,學院社團聯合會即可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經勸告仍不改正;

  (三)成員人數不足30人(成員人數以社團實際人數核實為準);

  (四)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不包括內部聚餐、郊遊等活動),以活動上交資料(活動策劃書、經費預算表、活動照片、經費實算表、活動總結等)為準;

  (五)盜用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引起不良後果;

  (六)脫離學院社團聯合會的正規管理,內部混亂,造成不良後果且經協商整改無效的;

  (七)在學期初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註冊,也未在規定時間說明理由。

  (七)社團出現其他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提出變更或解散申請,學院社團聯合會要及時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學生社團解散后的剩餘財產,由日常管理機構接管,用於學生社團管理。

  第五十條 學生社團變更或解散,要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十章 學生社團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是指由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願組成,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學院團委審批成立,報學院學生處、保衛科備案,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直接管理的學生社團。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機構為學院社團聯合會、學院團委。

  第五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管理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鼓勵成立與各系部專業相關、有利於促進專業學習、以專業實踐為主要形式的學生社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制定並負責解釋,各學生社團章程不得與本條例相互抵觸,如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選拔方案(試行)

  為加強學生社團管理,選拔態度好、學習好、組織能力強的同學擔任社團的領導職務,促進學生社團健康有序、良好發展,特制定本方案。具體如下:

  第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考核工作由學院團委統一領導,學院社團聯合會統一安排並由組織實施。

  第二條

  社團負責人包括社團社長(會長、團長)、副社長(副會長、副團長)。

  第三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學院管理規章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統一領導,積極配合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相關工作;

  (二)學習成績良好以上,德、智、體全面發展,在同學中有較高影響力;

  (三)有適應社團工作需要的興趣、愛好和專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願意為社團、為同學服務,工作積極,認真負責;

  (四)以身作則,嚴以律己,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五)有吃苦耐勞,艱苦奮鬥的精神;

  (六)謙虛謹慎,密切聯繫社員。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一)加入本社團不足一學期;

  (二)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者;

  (三)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註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四)學習成績出現補考或重修現象;

  (五)在職期間,由於其個人作風或其他問題,理事會以及社團成員一致要求其革職並由學院社團聯合會查明情況屬實者;

  (六)不服從學院團委或學院社團聯合會的管理與指導,一意孤行、屢教不改,給學院團委或學院社團聯合會的工作或社團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其他不良後果者。

  (七)出現其他嚴重違反社團管理條例或所在社團章程規定情況,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換屆選舉時間:各社團換屆選舉原則上定於每年六月份(具體時間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統一安排),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的部分社團則需以書面形式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

  第五條

  各社團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新一屆社團負責人,選舉產生的社團負責人任期為一年,不可連任。

  第六條

  社團負責人換屆程序:

  (一) 在統一的換屆選舉時間內,社團負責人換屆須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學院社團聯合會,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准方可進行換屆。

  (二) 經批准允許換屆的社團,社團負責人候選產生辦法:

  1.各社團須正式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選舉前必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派遣監督人員對該選舉過程進行監督。

  2.換屆大會後產生新一屆社團候選負責人名單(社團候選負責人不少於4人),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正副職申請表》,並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由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整理後轉交至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對候選人進行考核。

  (三) 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須召開會員大會。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現場人數到達 2/3 以上會員,方可進行選舉。

  (四) 社團負責人換屆選舉時,原則上要求原社團理事會成員(會長部、部長部)全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出席的,須在選舉前三日向所在社團理事會提交書面請假條,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准方可。

  (五) 社團負責人的產生辦法:由原社團理事會成員(會長部)主持,召開社團會員會議,採用投票選舉的方式(即得票多者推選)進行民主投票推選,從競選人員中選舉產生4名社團候選負責人。社團候選負責人得票必須超過半數,方可推選;如遇得票相同的情況,個別得票相同的社團候選負責人需進行再次選舉。社團候選負責人再經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后確定為試用社團負責人,試用社團負責人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合格后,經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測評后產生正式的社團負責人。

  (六) 產生的試用社團負責人,在試用期間,在日常社團活動中,其工作職責與正式職務基本相同;如果試用社團負責人在試用期間不履行職責,考核將不予通過,並取消其資格。

  (七) 經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后,正式的社團負責人結果將予以公示;各正式的社團負責人在公示后三日內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並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及時報送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歸檔。

  (八) 每屆社團負責人試用期為2個月,任期一年,在新任社團負責人試用期間,社團負責人必須做好交接和輔助工作,否則在最終社團幹部考核時不予承認。

  (九) 任期已滿的社團負責人,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工作總結、個人自評。社團負責人須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資產、檔案文件、帳本、支出存根等),做好傳承工作,並接受學院社團聯合會監督工作。

  (十)其他特殊情況

  若社團出現由於負責人或內部調整等原因,造成社團需要在規定時間外及時進行增補、更換會長的情況時,則按如下操作:

  1.社團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上報社團面臨的具體情況,由個人自薦、社團負責人提名、或理事會討論、會員大會提出候選名單,每一候選職務候選名額至少2人,向學院社團聯合會領取、填寫《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正副職申請表》,並及時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以備審核。

  2.以上方式產生的為非正式選舉產生人員。在日常社團活動中,其工作職責與正式職務基本相同。

  3.以上方式產生 “代社團負責人”之後,社團需向內部會員及時公示。

  4.“代社團負責人”的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過後,經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審核合格后成為正式社團負責人。

  第七條

  (一) 若社團出現意外情況以致無法進行競選活動,可書面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說明情況,申請延後舉行。

  (二) 各社團理事會換屆可由該社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換屆時間,但須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三) 方案解釋權歸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四) 本方案由頒布之日起實施。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各學生社團海報及橫幅管理規定

  一、海報申請及時效

  (一)各學生社團張海報必須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申請(以書面形式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審批),未經同意而私自張貼者,第一次扣五分,並寫書面檢討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次數累計達兩次則取消該協會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扣分十分,並在會長部會議檢討。

  (二)各學生社團內部的《開會通知》無特殊情況只允許以小黑板的形式進行通知。學院名棣教學樓中廳、學院第一飯堂門口允許各放一塊(出小黑板通知無需申請)。

  (三)海報時效為三天,逾期不撕達三次者取消海報張貼資格二個月;小黑板時效為一整天,可提前一天晚上擺放,逾期三次不取走則取消該社團擺放資格二個月。

  (四)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二、張貼細則(擺放)

  (一)張貼海報不允許使用雙面膠、漿糊等不易清理的粘合劑,違反累計達三次者取消該社團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

  (二)海報張貼不允許重疊於其他學生社團海報之上,違反累計達三次者取消該社團張貼海報資格一個月。

  (三)海報內容須健康,必須盡量避免出現語法、格式、文字等的錯誤。

  (四)海報需註明時間(以張貼當天為準),發現無註明時間者,一次取消張貼資格二個月。

  (五)海報張貼位置依次為:黑板、牆壁、柱子。

  (六)小黑板必須擺於大黑板下從左到右依次擺放。

  三、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期間學生社團的管理條例

  為迎接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社團文化節藝術節,在此期間更規範地管理各學生社團,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須以認真、謹慎、負責的態度對待工作,深入了解各屆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方案的流程,有目的、有計劃的開展活動。

  第二條 學院社團聯合會九大部門直接負責各學生社團的各項工作。工作上的問題,社團負責人須先聯繫負責該社團的部門,如該部門無法解決,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反映情況。

  第三條 未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批准,各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外出拉贊助,如發現則責令其學生社團停止一切活動,並上報學院團委。(學生社團外出拉贊助的金額必須有一名記錄人負責記錄企事業單位贊助的金額、條件;宣傳方式等相關事項,並反饋學院),(由學院派專人與企事業單位簽合同,各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理由私自與其簽合同,否則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除了企事業單位饋贈的禮物外,學生社團不得向其索取任何利益,否則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處分。)

  第四條 學生社團如需申請,必須先上交申請書到學院社團聯合會,不得越級,否則取消該社團的評優資格。活動開展前必須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上交一份關於活動所需道具和物品的清單。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做到收支記賬,賬目分明,並保留原始憑證。收據、發票的背面須註明經手人、驗收人和證明人。

  第六條 活動結束后,必須在一周之內上交活動總結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

  第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學院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請假或由該學生社團的幹部出席。無故缺席累達三次,則取消評優資格。

  第八條 學院社團聯合會將不定期派出幹部各學生社團內部會議,從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各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社團聯合會調研部提出申請,並寫明海報的內容。未經同意私自張貼者,次數累達三次則取消該社團海報的資格。

  第十條 學生社團內部的會議通知如無特殊情況只允許用小黑板擺放在中廳和飯堂前進行通知。

  第十一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按時將該協會開展活動以簡訊、通訊等書面形式上交到學院社團聯合會秘書部。

  第十二條 各學生社團至少安排五名幹部值日,不得遲到、早退、缺席。累達三次,將在會議上通報批評,如屢次屢犯則將會長降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組織節目參加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開幕式傑閉幕式節目挑選。

  第十四條 各學生社團不得組織在其他晚會上表演過的節目參加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開幕式及閉幕式節目挑選。

  第十五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組織遊戲參加學院社團聯合會遊園活動。

  本條例只適用於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社團文化藝術節期間。

  本條例的最終解釋權歸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所有。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網友評論
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