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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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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接待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信訪工作

  一、信訪工作原則

  市**局信訪工作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新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信訪受理範圍

  1、對全市水利、水電、水保、堤防等本行業的建設和意見。

  2、對全可能發生的水災害、災情、險情的報告。

  3、對單位或個人破壞、侵佔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除直接向檢察機關投訴外,也可通過信訪途徑反映。

  4、對我局執法人員或公務人員在行政執法、公務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向紀檢監察舉報、投訴外,也可通過信訪途徑反映。

  5、對本行業政策範圍內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屬於信訪接待範圍內的事宜。

  三、信訪方式

  1、可採用電話、書信、傳真或走訪等形式。不行越級訪、重複訪、集體上訪應事先溝通,多人反映的共同問題,代表人數不應超過5人。

  2、上訪人不得高聲喧嘩或無理取鬧,不得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續齊全、文明上訪。

  四、辦理時限

  1、災情或影響人民生產生活的問題,立即向分管領導回報並會同有關科室,立即辦理、答覆。

  2、對本行業的建議、意見或其他一般性信訪事項30日內辦理或答覆。

  3、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事項90日內辦理或回復。

  五、信訪紀律

  1、信訪接待人員應依法依規辦理、回復受理範圍內的信訪件,及時解決,按期辦理。

  2、凡署名批辦件,應有文字回復。

  3、對歸口辦理的信訪件,應及時督查督辦。

  4、做好信訪、來訪登記,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冊並歸檔,並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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