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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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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簽訂聘用合同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文本要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印製的《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以下簡稱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和個人各執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當面簽訂。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證金或其它財物。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短或新招用的人員,一般簽訂1-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以及少數業務骨幹(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合同。流動崗位人員可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原合同制職工,此次競聘未被聘用的,仍繼續執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訂;經競聘被單位聘用的,可按本細則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期限與此次受聘的同等條件非合同制人員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聘用新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首次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複員退伍軍人、根據需要引進高層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六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無效,須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

  第二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冊不在崗職工,屬身體健康方面原因的,經本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傷殘鑒定委員會認定后,可以緩簽聘用合同;屬其它特殊原因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單位實施聘用制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原固定製職工不願與單位繼續簽訂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辭職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辦理。符合辭退條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辦理。願意調出的,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按原身份辦理調動手續。

  第六章 受聘人員待遇

  第二十九條 確定受聘人員的待遇要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受聘人員的工資,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政策、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及所在崗位確定。經費主要靠財政撥款的,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對工資中活的部分搞活內部分配;差額補貼的,隨着補貼比例的逐步減少,經批准逐漸加大內部分配自主權;經費完全自理的,允許自主決定內部分配。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試行績效工資、協議工資、工資總額包干、工資總額與綜合效益掛鈎、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辦法,受聘人員的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員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承擔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時、公休假、女職工保護、因工傷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辭退或辭職后,待遇取消。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按單位安排參加培訓和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可以參加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員的原身份記入個人檔案。遇到流動、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仍可按原身份辦理。

  第三十七條 受聘人員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並在受聘崗位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按照現任崗位的職務辦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第七章 落聘人員安置

  第三十八條 因編製、職數、能力、表現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員為落聘人員。首次實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給予妥善安置。以後逐步理順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安置原則上來。

  第三十九條 落聘人員除在本單位、本系統內安置外,也可自行聯繫新的用人單位。落聘期間的待遇由聘用單位確定,但不低於省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條 因患病或工傷等原因不能參加競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落聘期間,單位要組織落聘人員參加轉崗培訓,幫助他們提高素質和能力,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的新進人員,嚴格按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落聘后自行聯繫新的用人單位或進入人才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

  第四十三條

  首次實施聘用制,截止到2006年底,男滿55周歲(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幹部滿50周歲(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滿45周歲(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本人自願,單位同意,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辦理提前離崗退養,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享受現行檔案工資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工資結構以外的各種福利待遇。遇國家或省出台新的調資政策時,按在崗人員政策調整檔案工資。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條 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單位法人變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單位法人繼續履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規或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內嚴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受聘人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的;

  (六)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考入或調入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國逾期不歸的。

  第四十八條 受聘人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條 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二)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單方面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應立即解除: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有充分證據表明用人單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三)按國家規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應徵入伍的;

  (四)經過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調出本單位的。

  第五十二條 受聘人員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屬於第四十條規定範圍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第五十三條 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發明創造的,執行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人事關係自行解除。

  第九章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 聘用合同一經合同鑒證機關鑒證即具法律效力。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違約金=受聘期間月平均基本工資×20%×違約月數計算。

  第五十六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后服務期限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服務期限的,職工培訓后,必須在聘用單位工作滿五年,未滿服務期限的,違約后應向聘用單位支付培訓費,培訓費按每服務一年遞減20%收取。

  第五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人一個月工資總額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聘用單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在被撤銷之前,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十九條 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該單位聘用的時間計算。

  第十章 聘后管理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條 受聘人員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晉陞、增資的依據。年度考核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為基本依據,同時從德、能、勤、績等幾個方面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況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核聘期內表現情況和履行合同情況,考核結果做為續聘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個人總結述職、群眾測評、主管領導評鑒、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公示考核結果。

  第六十三條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說服教育,限期改正。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調整工作崗位或管理人員酌情降低工資待遇,專業技術人員予以低聘。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調整工作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六十四條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進行,聘期考核優秀的優先續聘,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第六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鑒證制度。人事部門負責聘用合同的審核鑒證。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后(包括續訂和變更聘用合同),應在一個月內到縣人事部門辦理審核鑒證手續。

  第六十六條 縣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職工在聘用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在單位內部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二次調解,並做出調解結論。對調解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向縣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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