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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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基建管理制度(一)
1 目的
為了搞好本廠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 定義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廠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
3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 管理機構和職責
5.1 歸口部門及職責
計劃與市場營銷部為全廠基建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廠基建工作的管理;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編製,決算管理;負責組織安生、財務、審計、監察、安全和使用部門共同對基建工程的驗收;負責聯繫有關部門基建工程驗收后辦理移交手續。
5.2 相關部門及職責
5.2.1 財務產權部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負責對基建工程的驗收。
5.2.2 廠長工作部(審計)負責對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負責按我廠《工程項目管理審計辦法》的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審計驗收。
5.2.3 紀檢監察室負責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5.2.4 安全生產部負責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驗收。
5.2.5 安全生產部負責參與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監督:
5.2.5.1 應督促做到基建工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
5.2.5.2 在簽訂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時,應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
5.2.5.3 發包前應對承包方進行嚴格的資質審查;
5.2.5.4 在危險區域作業,應檢查基建工程承包方是否制訂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5.2.5.5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員進入現場前是否經安全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培訓並考試合格,並考問其是否熟知現場安全措施;
5.2.5.6 檢查基建外包工程開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是否對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5.2.5.7 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應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
5.2.5.8 應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5.2.6 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5.3 領導職責
5.3.1 本廠廠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審核批准工作;負責本廠基建工程的預算及施工合同的批准;負責督促歸口部門加強對我廠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 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基建工程的過程管理,降低成本,確保各工序質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預決算工作、基建工程組織驗收工作,對管理督促不嚴、組織驗收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未達到設計要求、預算嚴重超支、基建工程的嚴重質量問題等負領導責任;對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負責。
5.3.3 財務產權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全廠基建工程預算的審核,實時監控基建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對審核不嚴、監控不力而導致本廠基建工程預算嚴重超支負領導責任。
5.3.4 審計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全廠基建工程的全面審計,督促本部門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查看施工技術、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記錄(如隱蔽施工記錄),驗證各種技術簽證,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基建工程全過程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並對本廠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審計監督的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負領導責任。
5.3.5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對基建工程活動進行監察,並按本管理制度要求配合計劃與市場營銷部對本廠基建工程進行驗收。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對本廠監察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我廠《行政監察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進行監察負領導責任;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對我廠基建工程活動進行監察負領導責任。
5.3.6 安全生產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安監人員加強與生產相關聯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對承包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嚴格;是否同承包方簽訂安全責任書;作業環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對承包方所用施工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施工中發生違章行為安監人員是否及時制止,給予經濟處罰,必要時應是否下發停工整改通知單,停止工作等。對上述是否有效執行安生部長負領導責任。
5.3.7 安全生產部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加強對與生產相關聯的全廠基建工程的驗收。
5.3.8 廠屬基建工程使用部門負責人負責督促本部門按設計相關要求對基建工程進行驗收。
6 管理要求
6.1 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 基建工程設計、施工,必須以國家頒發的最新標準,規定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範為依據。
6.1.2 設計圖紙和文件、施工方案和措施應按技術管理權限經過審核、批准,方能有效。
6.1.3 工程預算,應根據施工圖紙,參照國家相應時期定額或其它文件、規範規定及業主對工期、質量有要求和市場實際,由雙方協商,合理確定預算價。工程預算需經過有關部門審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 工程開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6.1.4.1 計劃投資批准文件;
6.1.4.2 經過批准的施工圖;
6.1.4.3 生效的合同書;
6.1.4.4 施工概預算;
6.1.4.5 工程需用材料有着落。
6.2 施工管理
6.2.1 施工中的技術管理
6.2.1.1 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工作。
6.2.1.2 建立施工技術人員,設計人員責任制。
6.2.1.3 根據合同,嚴格實行質量監督,並作好質量鑒定記錄。
6.2.1.4 基礎土石方開挖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基槽鑒定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6.2.1.5 一切工程應嚴格按圖施工,嚴禁偷工減料,施工中遵守規程和規範,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6.2.2 施工現場管理
6.2.2.1 施工隊伍由計劃與市場營銷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考評,如需要招投標應按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6.2.2.2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應到施工現場,負責監督施工安全、質量,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監督施工。如發生粗製濫造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應採取返工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概由施工隊伍負責。
6.2.3 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6.2.3.1 各種施工工程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各種規範進行。
6.2.3.2 工程質量,應分階段驗收,隱蔽工程在覆蓋前進行現場驗收,並作好施工記錄。
6.3 基建工程竣工、驗收
6.3.1 工程竣工后,由雙方及相關科室按照施工圖紙,國家頒發的規範嚴格細緻進行驗收, 經驗收認為合格 後方可竣工決算。
6.3.2 工程竣工后應具有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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