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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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為提高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所有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為更好的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務公開制度。堅持政務公開,實行陽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務中心把各項工作職能、業務範圍、服務內容、辦事程序等都予以公開。在中心的辦公室顯著位置設置布告欄,公示中心各項業務工作以及服務範圍,讓來辦事的群眾對我中心的各項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並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二、財務公開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並嚴格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調整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219號)精神收取法律服務費。
三、來訪登記制度,來訪登記制度是指對前來我中心辦事、諮詢和來訪的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有責任為服務對象及時解答並及時登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推搪或拒絕回答。對到我中心反映問題並提出意見的,都必須登記並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
四、法律援助制度。對符合法律援助規定,並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我中心都無償為服務對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原則。
(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1、依法調解制度。從受理調解申請,調查取證,主持調解,制定調解方案,製作調解書,到終結調解工作,調解人員必須依法進行。2、季度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全街道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聽取各調委會工作彙報,檢查工作,交流經驗。3、登記歸檔制度。對每一起糾紛的調解,必須認真填寫調解登記表,並依檔案管理規定歸檔。4、糾紛排查制度。各調解工作人員必須每周一次對本轄區進行糾紛摸底排查並記錄在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解,及時彙報。5、街道調委會指導制度。各調委會在街道調委會指導下工作,重大疑難、社會影響大的糾紛須報街道調委會,並由街道調委會調處。6、回訪制度。對於調解終結的案件,主調人員必須進行回訪,做到預防反覆,監督履行。7、信息反饋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員、基層調委會、司法所三級信息反饋網絡,做到信息搜集、傳遞制度化、責任化、規範化,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快傳。8、學習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脫產專業培訓,新法頒布即時培訓,重點法律隨時培訓,培訓形式包括集中學習、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
(二)、人民調解工作原則: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公德進行調解;2、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服務透明制度。是指對來我中心辦事的服務對象作出的各項承諾。如對到我中心辦理各項法律業務的服務對象時,經辦人員必須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並對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對符合法律規定、材料齊全給予極時辦理;對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材料不齊等原因不能辦理的,要耐心地說明理由和原因,並對其做出明確的答覆。
七、法律顧問制度。是指接受轄區內公民、法人的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都應簽訂聘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併發給聘請單位受聘證書的一種法律服務。
八、崗位責任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度,狠抓各崗位職責的落實。根據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對中心每位工作人員的權力和應負的責任等進行明確的規定,以進一步明確每位工作有員的職責,確保工作高效有序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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