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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義務教育法》學習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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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義務教育法》學習體會 標籤:兩會學習 黨章學習 外出學習 教育的智慧 愛的教育

  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修訂案)》,審議通過的《義務教育法(修訂案)》共分為: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8章,63條,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這是義務教育法自 1986 年頒布以來的一次重大修改, 是我國義務教育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在認真研讀新《義務教育法》之後,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新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義務教育的“義務性”。

  法律的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質。” 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新修訂《義務教育法》針對長期以來在法定義務教育階段內,老百姓意見比較集中的 “ 上不起學 ” 、 “ 學校安全保障 ” 、 “ 均衡發展 ” 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 體現了國家在推動義務教育的全面普及化與強效化上的決心和意志。

  二、新法 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公益性”。

  新法明確規定 “ 不收學費、雜費 ” ,國家對義務教育採取新的經費保障機制。首先,在義務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確規定, “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 新法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第二,為家庭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從法律上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適齡少年兒童提供了一個平等入學的機會,學生將不會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現實中,尤其是象我們這裡的貧困山區,適齡兒童少年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不在少數,單靠個人或學校的力量是無法改變這種狀況的,但新法從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今後不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了。第三,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 47 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 ,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這一規定進一步體現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於加快農村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

  三、新法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髮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 第五章專門對教育教學作出規定,要求保證教育教學的質量, 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符合教育規律和身心發展”、“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 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 還明確提出了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 可以說,過去的義務教育主要是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及上做了很多規定和相關工作,而在今後,我們則要實施並完成高質量、高水平的義務教育。時代需要創新型人才,讓學生學會獨立思考、善於發現問題是擁有創新精神的種子,勇於實踐則是實現創新的關鍵,因此,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是我們一線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教師應真正轉變觀念,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鼓勵學生創新,大膽發表自己的見解,讓學生“自由徜徉”於學校內外、課堂內外、課文內外、學科之間,改變過去的“重分低能”和“書本奴隸”的狀況,教師要加強教學的實踐性、開放性和彈性以順應時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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