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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鄧小平法治思想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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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鄧小平法治思想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意義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倪 學 偉

  一、導言:中國法治史與鄧小平法治思想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而存在的一種治國理念和方略,它以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權力分立與制衡等為特徵,其最高價值目標是在民主的基礎上確保人的尊嚴與自由。法治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依靠民主的法律治理國家,是迄今為止人類史上最好的治國模式。

  歷史上的中國並沒有法治的傳統。曾經占統治地位的儒家和法家思想中都缺少一點現代意義的法治精神,亦即從五千年文明史中很難挖掘出“中國特色”的法治遺存。翻開史書,我們所見到的儒家治國之道“德主刑輔”、“刑不上大夫”、“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封建社會倫理綱常,其強調的是專權與臣服,所要建立的是一種以人身依附為特徵的等級特權社會。即便是法家的“以法為本”、“刑無等級,法不阿貴”、“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等主張,也是建立在君主專制而非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君王享有無尚的權威,“君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實質上與儒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種家天下的人治思想一脈相承。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等法治社會的精華與內核不可能孕育於專權社會的腐朽之中。

  國民黨統治下的舊中國,迫於救亡圖存的壓力,在清末“修律”的基礎上,廣泛抄襲西方國家主要是德、日兩國的法律,制定了形式上較為完善的“六法全書”,但國民黨的反動階級本質決定了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會。鄧小平以一代偉人的睿智,對中國法治建設歷史洞中觀火,一針見血地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1]我們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建設法治國家的,這決定了中國法治之路的艱巨性、複雜性和漫長性。

  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的三十年時間,基於領導者的失誤,先後出現了反右擴大化和十年“文革”大浩劫,依法定程序選舉的國家主席竟因一張大字報而被剝奪人身自由,最終含恨而死。當時的主要領導人提出,他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許多問題的解決,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條文,是誰也不怕的;大字報一貼,群眾一批判,會上一鬥爭,比什麼法律都有效”[2]。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無用的觀點登峰造極。所以,這一段時期,中國基本上是沒有法治可言的。

  鄧小平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偉大的奠基者、英明的開啟者和艱辛的推動者。中國法治建設真正開始於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而鄧小平在這次全會之前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所作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講話,第一次有效地吹響了法治建設的號角,中國從此終於走上了循序漸進且又是堅定不移的法治建設之路。鄧小平對如何建設法治國家作了如下權威而經典的闡述:“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3]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鬥目標。這是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貫徹鄧小平法治思想的邏輯結果。

  法治是人治的對立面,法院作為和平時期保障正義、公平和市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作為和平年代“最後一個講理的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好壞在建設法治國家進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鄧小平理論博大精深,其中的法治思想以邏輯縝密、結構嚴謹、高屋建瓴、氣勢磅礴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鄧小平法治思想可以高度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方針,其核心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今天,以鄧小平法治思想指導法院審判工作,並以此開創法院審判工作新局面,這不僅是21世紀中國法院審判工作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貫徹江澤民“三個代表”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

  二、有法可依:法院審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正義的看護人和法律的執行者。我國乃承繼了羅馬法傳統的成文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不同的是,判例在我國不具有法律淵源的作用,不能以判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法官必須以國家頒布的成文法作為審判案件、判斷是非的標準,不允許“法官立法”、“法官造法”。這決定了法院審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是有法可依,即首先要有比較完善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以使法院審判工作有章可循。

  在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新中國,廢除了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制定和頒布了憲法、婚姻法、土地法等基本法律,並有了比較周詳的立法規劃。但由於指導思想的錯誤轉向,成立不久的新中國即逐步陷入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泥淖中,立法工作被廢止,律師制度被取消,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局被撤銷,公、檢、法三機關合署辦公並進而砸爛公、檢、法,停辦政法院校。其結果是,改革開放前中國的法律體系未有效建立,法治建設基本上一片空白,刑法、民法、訴訟法等最基本的法律仍然付之闕如,就連國家的根本大法幾經修改後,也僅是徒具“憲法”之名的“繼續革命”綱領而已。

  在百廢待舉、工作千頭萬緒之時,鄧小平指出,“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係,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4],從而為法治建設的基礎工作——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規定了任務。在如何立法的具體問題上,鄧小平雖不是一個法學家,但他以政治家的敏銳,根據當時法律一片空白和社會急需法律的現實,從哲學的高度,探討了儘快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的可行之路:“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後通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5]我們正是按照鄧公的這一立法思路,開始了改革開放后最初10年的立法工作,並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立法成果。刑法、民法通則、刑訴法、民訴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資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得以制定和頒布實施,儘管這些法律一般都比較原則,缺乏較強的可操作性,並帶有較多的計劃色彩,但以歷史的眼光看,它們仍然滿足了那一時期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極大地推動了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

  鄧小平南巡講話后,中國開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又一歷史新時期。如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這一緊迫問題,現實地擺在了中國立法者面前。這一時期的立法,充分吸收了專家學者的意見,更多地援用了國際通行做法,並借鑒了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現出了立法方面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姿態。立法機關開足馬力制定法律,其立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國典型的市場經濟立法有:合同法、海商法、證券法、票據法、銀行法、公司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新修訂的刑法、刑訴法、民訴法等等。迄今為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顯雛形。在建立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法院審判工作日益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中心和焦點之一,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為法院審判工作有序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可以說,現在已經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這似乎是中國封建社會開明君主所不能逃脫的一個悲劇,究其原因,就是人治的悲劇。根據鄧小平的法治建設思想,重視立法工作,將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上升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具有相對穩定性的法律,並有效地延續下去,這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證。鄧小平指出,“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6],即人治是沒有出路的,只有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中國才能永遠欣欣向榮。

  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新時期法院審判工作的當然要求和本質規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善的法律,只是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礎,法律還必須在社會生活中得以有效地貫徹執行,才可堪稱為法治和法治國家。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武裝力量、公職人員和公民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以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行動和活動的指南與準則,依法辦事。鄧小平指出:“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7]有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后,主要的工作就要放在法律的執行上,即有法必依。如果法律制定出來,卻束之高閣,成為擺設品和展覽品,純屬為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那麼法典律章即便汗牛充棟、不可勝數,也只是廢紙一堆罷了。對於法院審判工作來說,有法必依意味着一切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都應該而且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審判權,不能以情況特殊為由拒絕適用法律。同時,有法必依還意味着法院審判案件必須準確適用法律,即在弄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恰當的法律和法律條文,杜絕適用法律帶有較大隨意性的危險傾向。那種案件事實與判決所依據的法律及其條文之間貌合神離、似是而非甚至於張冠李戴,使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知所云的做法,表面看也是在依法辦事,但其實質卻是對世人所仰慕的法律的一種恣意妄為,是對神聖法律的可恥褻瀆,與有法必依背道而馳。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運動和法治啟蒙與法治建設的初步實踐,在目前法院審判工作中,敢於公然不依法審判的,已基本不覆存在,但假借法律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實的,卻並沒有完全絕跡。這既有審判人員法律素養不足的原因,也有貪贓枉法、徇私枉法之徒的膽大妄為因素。即使是審判人員法律修養不足而導致的適用法律不準確,也是與法治原則悖逆的,在當前司法公正的呼聲中這樣的審判人員當然沒有存在餘地,而故意枉法之審判人員被繩之以法則應是法治原則的題中之義。

  執法必嚴是指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不允許背離法律執法、司法。對於法院審判工作,執法必嚴意味着審判人員一定要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忠實於國家和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做到執法必嚴,就要求審判人員應有以下基本的素質: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重,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公正執法和裁判,剛直不阿,堅決反對和杜絕各種司法腐敗現象;熟練掌握並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掌握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和其他知識,不斷提高司法水平;求實務實,嚴謹細緻,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反對和防止形式主義。鄧小平對如何做到執法必嚴有許多重要指示,如“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這兩隻手都要硬。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掃除各種醜惡現象,手軟不得。”[8]“對於一些嚴重的破壞活動,不僅要打擊一次,而且要打擊多次。全黨同志和全體幹部都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9]。執法必嚴,關鍵在於嚴格依法辦事,嚴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執法、司法,不因執法對象的身份、地位、級別等不同而有所差異,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執法必嚴的內在要求。執法必嚴不是指執法嚴厲或嚴刑峻法,當然也不是法外開恩或法內施惠,正確的做法是:法律怎麼規定的就依法怎麼處理,即依法辦事就是執法必嚴。有關法院對大貪官成克傑、胡長清處以極刑,不因他們位高權重而網開一面,這就是執法必嚴的典型。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有一種傾向,即一強調執法必嚴就在法律規定範圍之上加大處罰力度、法外施刑。實際上這不是執法必嚴,而是違法審判,屬枉法裁判的範疇。

  違法必究是指對一切違法的和犯罪的行為都須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違法必究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質要求之一,是法律、法規得以有效貫徹實施的重要保證,也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必然結果。法律與其他行為規範如道德、宗教、族規、黨紀等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強制性規範,在社會生活中必須得到貫徹執行,若有違反,就須予以強力校正。因此,違法必究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沒有這一保障,所有的法治建設工作都可能化為烏有,法治國家的奮鬥目標將可能只是理想中的烏托邦而已。對法院審判工作而言,違法必究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對各種違法的和犯罪的行為必須依法予以追究,既不心慈手軟,也不心狠手辣;二是對法院司法時自身的違法行為,也須予以追究,不能對自身違法行為網開一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將違法必究狹義地理解為僅是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和追究,違法必究還包括了對違反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行為的追究。譬如,《合同法》規定,合同行為應貫徹合同自由、當事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有效成立后即成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雙方都有依約善意履行之義務,若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則有權通過法院追究違約方的責任。這種依合同追究違約方責任的做法,就是另一種形式的或可稱之為廣義的違法必究。隨着市場經濟的發育成熟,后一種形式的違法必究將更為普遍,它將成為與追究犯罪行為同等重要的法院審判任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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