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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上的三座豐碑

手機:M版  分類:學習心得  編輯:小景

  屹立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有三座歷史豐碑:第一座是古代希臘的亞里士多德;第二座上鐫刻着近代西歐三個人的名字——側面的是洛克,前面的是盧梭,後面的是孟德斯鳩;第三座是現代美國的龐德。

  亞里士多德首次給法治下了一個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根據他對法律的分類理論,實行法治的法律還必須是“良法”,必須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須符合人類理性,必須體現社會正義或者個人正義的正義之法。按照他的“中道理論”,社會階層可以分為極富、極貧和庸常三個,法律制定時不能考慮兩個極端階層的利益和願望,因為極貧階層的流氓無產者和極富階層的王公貴族始終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一個往往恃強凌弱、為富不仁,另一個往往不計後果、反抗秩序,他們人數極少,不足全社會總人口的百分之十,但其中一個階層卻擁有着全社會的絕大部分財富。法律是正義的同義語,法律就應當體現正義,而體現社會正義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數占絕對優勢的庸常階層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也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惡法”。

  人類法律思想史的第二座豐碑屹立在近代社會的入口處,正面寫着一個人的名字——盧梭,背面鐫刻着孟德斯鳩的名字,側面則是洛克的大名。他們在最黑暗的中世紀末期,向人們預言了新社會的曙光,宣告了未來法治國理想,感召着千千萬萬仁人志士努力奮鬥。洛克的分權理論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理論基礎,使得第一個民主制政體衍生於專制君主體制下成為可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洛克提出了法治國理想的第一項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針對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的不平等性,提出這項原則,對於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具有歷史進步作用和現實意義。在憲法出現以後,完成了權力與法律的歷史性較量,法律第一次將歷來不可一世的權力、乃至權力的人格化代表——國王置於自己下面,具有了最高的權威,從而使得人人平等的理想在法律面前成為現實。他認為:“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要求平等,反對特權,強調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以取代金口玉言的國王,這一原則所蘊含的革命性認識最終成為未來國家的藍圖。在資產階級革命理論家中,最具革命性和人民性的要數盧梭了,其理論的徹底性和民主主義的堅定性是獨一無二的。自然法學說在近代的復興集中體現在盧梭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一書所表達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在自然狀態下,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完全的自然權利。在進入文明時代的時候,人們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得不出讓一部分權利出來,構成了公共權力,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即法律,從而建立政府來行使這些公共權力。政府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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