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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緣何步履蹣跚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中國青年報》11月23日報道,該報刊發《權威刑法專家透露:最高法院已決定收回死刑核准權》的報道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近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權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的一項司法改革舉措,他建議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專門辦理死刑核准案件。

  筆者認為,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進。學者劉武俊也認為,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對待死刑核准問題上的明智之舉,真正兌現了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核准權由最高法院獨家行使的明確規定。

  但是,筆者在為之高興的同時,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進速度緩慢,近些年來,要求對現行的司法體制進行改革的呼聲一直不斷,學者們也進行了大量的論證,但實際改革的步伐卻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前不久,筆者在江西省贛州市舉行的“地方法院現代化”論壇上獲悉,有關死刑核准權的收回、法院鑒定權的改革等已經原則上達成一致,但學者們普遍關注的法院執行權的改革、公安看守所歸屬問題、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學者們普遍認為,司法改革歸根結底是司法權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劃分、界定的問題,然而,僅僅於此認識我們並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進的艱難之所在。在筆者看來,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場在司法機關之間、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博弈。這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局在內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執行權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局行使,那麼法院的權力相對縮小、司法局的權力要擴大;再比如建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那麼法院的權力相對擴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相對縮小。而權力在現實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對擁有權力的慣性依賴,必然讓相關機關難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確的取捨,而是想方設法找出自己應當擁有該該權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場在公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時是公權力的退步,而公民權利的擴張,或者相反公民權利縮小,公權力的擴張。比如建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所能自由行使權力就相對縮小,而公民可以對有關機關對其採取的強制措施申請司法審查,就意味着公民的權利在擴張,那麼在將來的實踐中也必然帶來這些機關在行使強制措施的權力時更為不便,為維護自身的權力,因而,有關機關與民眾聲音之間的一場博弈也將在所難免。

  最後,司法改革也是一場上下級之間的權力博弈。改革的進行,必然也會涉及到上下級司法機關、上下級行政機關的權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准權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級之間進行權力的重新配置,下級機關有時也會力爭保有原有的權力,而且有時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級司法機關行使某些權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標的實現,而參與到博弈中來,使這場博弈更加複雜。

  在司法改革中,有時是司法權的重新配置不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這三方面交錯進行,使得博弈錯綜複雜。但是,僅僅是博弈的複雜,還只能說明改革的艱巨,並不能完全說明改革為何步履蹣跚,事實上,我們看到,本來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民之間的博弈,就應當有多方參與,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改革必然會在博弈中逐步推進,但現實的狀況恰恰是與之相反。

  現行的司法改革僅僅是司法機關主導下的改革,有關的司法機關在司法改革中起着主導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進行改革,偶爾也邀請有關學者參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來主持,這樣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難達到意見的統一,使得改革極為緩慢。其次,司法改革也僅僅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民眾很難從中發出實質的聲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體現公民的權利,從而使改革缺乏亮點,不能做出實質性的突破。

  所以,我們在為最高法院已決定收回死刑核准權而歡欣鼓舞的同時,我們更應當看到改革的步履維艱,我們渴望對改革司法改革,讓中立的權力機關來主持司法改革,讓更多的民眾參與進來,從而推動司法改革加快進行。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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