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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黨課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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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黨課講稿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何為商業賄賂?

  2004年3月,世界500強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僱了20多名中國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理由是“假以學術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涉嫌行賄”。

  2004年4月,朗訊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彙報文件,宣布將解聘中國區總裁、首席運營官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反海外賄賂法》。

  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發布報告指出,德普公司在中國的一家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現金162.3萬美元,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該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使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

  中國的改革開放正處於攻堅階段。面對愈演愈烈的商業賄賂,我國政府開展了一場阻擊商業賄賂的戰鬥。2006年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次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並被確定為2006年工作重點。中央紀委牽頭22個部委成立了“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治理商業賄賂”成為重點工作之一。那麼,到底什麼是商業賄賂呢?

  關於商業賄賂,國家工商局在1996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商業賄賂是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商業賄賂由於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商業賄賂的法律後果不僅包括行政處罰,還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行賄罪”及“向單位行賄罪”,因此要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賄賂已成為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商業賄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歷史怪胎。近年來,它的影響面越來越寬,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構成了極大的危害。

  (1)商業賄賂是對市場經濟的片面理解所導致的道德淪喪。近年來,工程建設、土地轉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等交易領域已成為商業賄賂的重災區。“豆腐渣工程”、炒地皮、房價暴漲、葯價虛高等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無不蒙上商業賄賂的陰影。更為可怕之處在於:作為一種潛規則,商業賄賂已從以往的官員腐敗、權力尋租,逐漸向整個社會範圍蔓延,甚至正常可以辦成的事,可以做成的交易,人們也得送點好處才心安,否則總覺得“心裡沒底”。在市場經濟領域中,商業賄賂已經成為參與競爭企業運行的“潛規則”,面對這樣的“潛規則”,企業無力對抗,為了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一些企業迫於無奈,不情願地選擇了屈從,從而使得商業賄賂的雪球越滾越大。這種商業賄賂導致的惡性競爭,破壞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誠信遭到踐踏。

  (2)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基礎。但是,商業賄賂行為從根本上扭曲了這種公平競爭的本質,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發揮正常作用,阻礙了市場機制的運行,從而破壞了市場的交易秩序,干擾了經營者間的公平競爭,使誠實信用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導致在現實競爭中出現了名牌優質商品敵不過假冒偽劣商品的奇怪現象,影響了企業生產、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提高,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

  (3)商業賄賂行為已經成為滋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一些生產經營者為了在競爭中獲勝,不惜以重金腐蝕、收買商業活動中的相關人員(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而他們收受賄賂、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行為,敗壞了商業風氣,腐蝕了幹部隊伍,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已查處的高官腐敗案件證明,腐敗通常與商業賄賂相聯繫,業已成為近年來經濟領域中犯罪現象的一個突出問題。

  (4)商業賄賂損害國內投資環境,降低國外投資的吸引力。現在大多數人關注國內市場,但是海外投資者商業賄賂的危害性更應引起人們的重視。隨着近來曝光的“朗訊風波”、“德普公司事件”、“謝瑞麟案”,國際輿論對我國投資軟環境的不利評論將直接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時使我國的國際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商業賄賂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我國利用外資發展經濟。

  依法加強對商業賄賂行為的防範和懲治

  首先,應儘快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我國在經濟立法、行政、刑事等許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都明確規定禁止商業賄賂行為。除《反不正當競爭法》外,其他的規定還包括國務院於1980年10月發布的《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198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嚴禁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1988年9月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等。雖然我國在商業賄賂方面的立法較多,但比較分散,缺少一部專門的法律,因此專家建議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加大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額度,以增加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進而從經濟上阻斷商業賄賂的發生。

  其次,要抓緊實施誠信工程,強化誠信財會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沒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來。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誠信管理法律制度,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重構我國會計監管體制,加快會計準則的研究和制訂,減少會計虛假信息的施展空間,壓縮財務報告粉飾的空間;還可以適當增加財務報表附註、鼓勵企業披露非財務信息;加大對公司、企業會計工作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防止因商業賄賂而做假賬的行為;健全金融監管制度,加強票據管理,規範和減少商業活動中的現金交易,健全誠信管理體系,加大反洗錢力度,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促使市場經濟主體完善自律機制。

  治理商業賄賂並非一朝一夕之事,必須完善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和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從長期看,則要堅持完善市場機制,深化財政管理體制、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規範政府行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經濟秩序,這才是剷除商業賄賂行為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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