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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及其變遷:多元景觀下的法律與秩序作者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河北省某村玉泉老漢年76歲,有二女三子,二女已出嫁,三子都在本村成家。7年前,老漢開始在三個兒子家"吃輪飯"(即定期輪流到各家吃飯)。1995年某日,玉泉到長子家吃飯,因瑣事與長媳及孫女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扭打,致腰部受傷。后經三子陪送療治,腰傷漸愈,但長子不再遵守輪值協議接待老人。老人無奈,只好向村委會、鎮司法所告訴長子長媳不孝不養之過。鎮司法所為其代寫訴狀,幫助老人訴於鎮法庭。鎮法庭認為,贍養老人是三子的共同義務,遂追加二、三子為共同被告。經法庭審理並徵求原告意見,法庭判決:玉泉由二、三子負責照顧,長子則每月出贍養費60元。此後,長子除按時交付(經第三人)贍養費以外,與老人完全斷絕了往來。二子和三子因不滿於長子只出錢而不盡照顧之責,也要求照此辦理。老人同意,遂搬回老屋獨自生活,並接受兩個小兒子和一個出嫁女兒不定期的看顧。這種狀況一直延續至盡。鎮司法所和法庭都認為,它們已經使老有所養,從而圓滿地解決了這一贍養糾紛,但是玉泉本人及其二、三子並不這樣認為。他們擔心老病和身後的事情。兩個兒子還認為,法庭的判決並沒有真正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實際是把長子解脫了,而他們都沒有能力單獨贍養和照顧老人。對此,玉泉本人說只能湊合著,過一天算一天。(郭於華,未刊稿)

  同一調查材料表明,在玉泉老漢居住的這個有348戶,1650人的村子里,有類似遭遇的老人並非個別。大多數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與已經成家的兒子分開過活,少部分像玉泉老漢那樣在幾個兒子家輪流吃住,還有少部分老人是與兒子媳婦同住。但是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除非碰巧兒子媳婦特別孝順,或者老人在村裡享有較高威信或仍握有經濟資源,難免要看子女的臉色。因此,"談及晚年生活,許多老人唉聲嘆氣,深感晚景的凄涼與無奈"。(郭於華,未刊稿)應該說,此種情況在其他許多地方亦非鮮見,這一點,從全國各地有關贍養問題的大量報道和不斷增加的贍養訴訟中可以輕易地得到證明。[15] 而實際上,提交法院解決的贍養糾紛總是同類糾紛中極小的一部分,因為,正如上引調查材料所指出的那樣,出於對保持親子關係的考慮,大多數老人不到食宿無着,實在走投無路的時候絕不會求助於正式的司法機構。在最近一起非同尋常的贍養案中,江西省宜春市下屬的三陽法庭未經告訴便審理了一件贍養案件,最後迫使當事人達成贍養協議。[16] (《人民法院報》1996,11,19,第四版)我們當然不能說法庭的介入無助於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尤其是在他(她)們失去了起碼的物質保障的情況下,但是很顯然,在贍養問題上,法律運作的邏輯與社區生活的邏輯並不相同,法律上的"贍養"與它所要吸納和維護的"傳統美德"--"養"--更是貌合而神離,以至法律上的圓滿解決,只能是把"贍養"問題合法地簡化為錢財供應,而當事人則可能無可挽回地失去親人看顧、情感慰藉,以及,總之一句話,傳統所謂"孝"和"養"所代表的許多東西。[17] 這就是為什麼玉泉老漢的兩個兒子對法庭的判決感到不滿,這也是為什麼當事人總是把訴諸法律作為最後的和不得已的選擇。

  無論法律具有怎樣的局限,把鄉村社會中老人贍養問題日益嚴重的現象歸咎於現行法律是不公平的,不過,在更深一層意義上,這二者之間確實存在着某種內在關聯。研究者指出,傳統社會中代際交換關係的存續繫於家庭中男性長輩的權力和權威,繫於宗族制度和與之配合的道德倫理規範以及作為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儒家思想。而在今天,鄉村社會中代際交換的邏輯(道理)不變,但是可交換資源、交換關係的經濟基礎和使交換得以維持的制約力量都發生了變化。首先,代際之間的權力關係發生轉移:家庭經濟權力開始從老輩轉移到小輩,家中權力部分由男性轉移到女性。其次,傳統的對於行為進行道德評價的社會輿論壓力減弱乃至不復存在。與這一過程相伴隨的,是過去一百年尤其是1950到1970年代國家對於農村傳統社會組織、結構、思想以及社會關係有計劃的改造,其中包括對農民財產的強制性剝奪,對農村原有各種民間組織和勢力的嚴厲打擊,以及,在反"封建"、破"四舊"名義下對各種傳統觀念和民間知識的全面清理。(郭於華,未刊稿)國家希望通過這一系列運動把舊時的農民改造成新時代的公民,而以正式的法律去取代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範,既是實現這一想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整個改造計劃中的一個重要目標。然而,當一切舊的組織、制度、儀式、禮俗和規範性知識業已失去合法性並且部分或者全部地解體,當一套建立在權利話語上的知識和規範大舉侵入家庭關係,"宏揚民族傳統美德"便只能是一句無所依託的空話,意在維護"傳統美德"的國家政策和法律(比如贍養法)也必然包含了深刻的自我矛盾。

  四

  歷史學家注意到,在中國,建立民族國家與實現現代化,從一開始就是同一過程的不同方面。(杜贊奇,1994:1-4)這意味着,中國近現代國家形態的轉變與所謂"現代性"的確立有着密切的關聯。在新國家成長並試圖確立其合法性的過程中,歷史被重新定義,社會被重新界定。鄉土社會中的觀念、習俗和生活方式,被看成是舊的、傳統的和落後的,它們必將為新的、現代的和先進的東西所取代。根據同一邏輯,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只能由國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實現,從這裡,便衍生出"規劃的社會變遷",這一過程一直延續至今。

  1980年代以來,在"建立民主與法制"和"依法治國"一類口號下,國家正式的法律制度開始大規模地進入鄉村社會。通過"普法"宣教和日常司法活動,自上而下地改造舊文化、舊習俗和舊思想觀念的過程仍在繼續。然而,正如我們所見,這一努力遠未獲得成功。這部分是因為,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農民所不熟悉的知識和規則,在很多情況下,它們與鄉土社會的生活邏輯並不一致,因此也很難滿足當事人的要求。結果,在農村社會的一方面,人們往往規避法律或者乾脆按照習俗行事,而不管是否合法;在國家的一方面,執法者在力圖貫徹其政策和法律的同時,退讓妥協之事也往往有之。這樣便形成了鄉村社會中多種知識和多重秩序並存的複雜格局。(梁治平,1997:415-49)

  從國家的立場看,這種情形是令人擔憂的和難以接受的。在政府官員眼中,農村社會存在的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多半與舊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以及所謂封建思想、迷信觀念有關,而這些東西之所以還能在許多地方存在並且影響人們的行為,又主要是由於農村的落後和農民的愚昧。因此,要解決農村的法律問題,除了幫助農民脫貧致富,同時提高他(她)們的教育水平之外,當務之急要靠"普法"教育,靠加強國家在基層的司法力量。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這種看法至少是過於簡單了。事實上,農村社會中許多逃避乃至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行為,並不簡單是農民的愚昧所致,同樣,農民們所遵循的規範性知識,也並不都是無益的和不可理喻的。如果擺脫了傳統與現代的二元對立模式,如果不再居高臨下地看待和評判農民的思想、行為和生活方式,我們就必須承認,正式的法律並不因為它們通常被認為是現代的就必然地合理,反過來,鄉民所擁有的規範性知識也並不因為它們是傳統的就一定是落後的和不合理的。正因為認識不到這一點,以往的社會改造運動才在歷史上造成慘烈的破壞,今天正式法在進入鄉村社會時才會遇到如此多的問題,並且在解決這些問題的同時造成新的問題。當然,指出這一點絕不意味着民間的知識和秩序具有自足的優越性,更不是主張國家政權應當從鄉村社會中徹底退出,而只是要揭示出在強烈的國家的、現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長期遮蔽的一些東西,並在此基礎之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所關注和討論的,無論國家與社會還是正式法與民間秩序,都不是具有明晰邊界並且能夠嚴格區分的內部同質的實體,它們之間也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對立和緊張。國家的意志需要通過一系列組織、機構和行為來體現,但它們顯然並不一致。法律也是如此,因為從法典到司法政策到法律實踐,從都市裡的高級法院到基層派出法庭,法律的面目總是在變化。而且,越接近基層,我們越不容易分辨清楚行動者的身份,比如,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和活動有多少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有多少是非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基層人民法庭所實施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了民間秩序?毫無疑問,國家法律在向下滲透的過程中將發生改變,但是發生改變的不只是國家的法律,也有民間的知識和秩序。更何況,鄉村社會並非不需要國家的法律。須知,農民不是一個無差別的概念,鄉土社會更不是一片沒有變化的凈土。今天的鄉土社會已經與50年前(更不用說100年前)的大不相同,它先是為國家政權力量深刻地改變,現在又受到鄉村工業化和現代生活方式的猛烈衝擊,以至人們無法再使用單一的和靜止的農民或者農村社會這樣的概念。這種情形無疑為現下的社會注入了活力,使之更具有開放性,但在另一方面,它也表明,與社會發展不平衡和不同質相伴隨的,可能是多種知識和多重秩序長期並存的局面,這種局面,消極地說,可以是鄉土社會中法律與秩序處處脫節、斷裂與不和諧的現狀的延續,積極地說,卻可能是一種具有建設意義的把衝突減至最低程度的法律與秩序的多元格局,而要達致這一目標,需要的將不僅是高超的法律實踐技藝,而且是一種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觀和秩序觀。

  參考文獻

  沉石,米有錄主編:《中國農村家庭的變遷》,北京:農村讀物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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