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演講稿 > 公眾演講 >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在權力制約理論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政治家亞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成的基礎,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12]亞里士多德的分權論可以看作是一種萌芽形態的國家權力制約論。繼亞氏之後古希臘政治家波利比阿認為在羅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種各個權力互相制約、防止對方無限擴張的關係,並認為這是羅馬興盛的重要原因。他斷言,如果國家由各種權力互相幫助,互相牽制,那麼無論在什麼危急的時候,都可以成為一種很堅固的團體,除了這種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資產階級權力制約學說的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立法權、執行權和聯盟權分立的主張。他認為,政府權力如果成為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就會成為專制的,而必然會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並且明確地提出“用強力對付強力”的原則。孟德斯鳩在國家權力制約與分權理論方面比洛克又前進了一步。他認為,自由只存在於權力不被濫用的國家,但是有權者都容易濫用權力卻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條件就是防止權力的濫用。他主張防止權力濫用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建立一種能夠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政治體制,以確保人們的自由。

  從上述西方學者對國家權力制約的論述和歷史實踐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一切法治國家都需要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這是一條被人類歷史反覆證明了的客觀規律。2.國家權力制約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社會公正的國家,人民是沒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才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反觀我國,對於國家權力,我們長期以來側重於道德制約,苦口婆心地勸導掌權者要廉潔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揚優秀黨員領導幹部的“人格魅力”,號召積極進行“權力道德”建設,卻忽視加強法律和制度制約的重要性,沒有認識到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和全局性,以致出現了嚴重的個人專斷和個人崇拜現象。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就報道的“仇和現象”而言,我們也可以發現,宿遷的官員和老百姓不僅有怨言,還有過集體性的突發事件[15]:如報道中有位官員陪記者在街上閑逛時說:“環境確實改善了,但我們的利益也受損了,這叫享受並痛苦着。”,“我也知道全國不少地方扣工資,但哪個地方像我們這裡,扣得簡直像苛捐雜稅?”。又如仇和從2001年始,將宿遷全市337家幼兒園、122家鄉鎮衛生院,相繼變為民營,對11家縣以上醫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這導致宿遷市泗洪縣幼兒園的老師們在市委門前靜坐示威:“不按中央文件將出售的幼兒園收回公辦,就罷課。”,這些老師們為不連累吃財政飯的丈夫們,還寫好了離婚起訴書,準備“集體離婚”。類似的場景還發生在醫院,沭陽縣中醫院在改制時,數百位職工用大鐵鎖,將門診部大樓鎖了3天,並宣稱,“不答應改回公辦,就到北京去上訪。”等等都足以說明仇和的改革是備受爭議的,其“人格魅力”和“絕對權威”也是值得懷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認其改革“確實傷害了一些人”。可見,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認識並解決問題,則後果不堪設想。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國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麼走?只能是壓縮餅乾式的發展。”無奈之言,也有“為公才改革,為私誰改革?”豪言壯語。這也體現出作為改革者的兩難困境。改革的確困難,但是認為“改革可以衝擊一切,改革具有特權,”而無視法律的權威則是無稽之談。改革與法律究竟是一個什麼關係 就一定意義上講,改革仍然是中國共產黨意志的體現,如果不能把黨的領導規範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那麼依法治國就會名不副實。人們習慣於把黨的領導理解為“黨權高於一切”,一些人會很容易以此把改革當作尚方寶劍,目無法律,目空一切,這對建設法治國家是極為不利的。

  眾所周知,國家權力制約與依法治國是密不可分的。權力制約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內涵。法治意味着控權制度的存在和權力制衡原則被遵守。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必然存在權力制約;凡是法治成熟的國家,人民的權利定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沒有國家權力的制約,就不會實現法治國家的狀態。

  四、法治國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嗎?”

  法治是人類文明之樹上的一顆碩果,是迄今人類為馴服政治國家權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標誌之一。近代的法治是從古代法治理論中發展而來的,早在古希臘就有人治和法治之爭。柏拉圖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論者,其在《理想國》中主張賢人治國或“知識專政”,他認為“哲學王統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國家是靠賢人的智慧和知識而不是靠法律來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學”。不過晚年的柏拉圖卻認識到法治的合理性,將法律當作人們追隨的“上帝”。[17]“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亞氏的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爭中顯得尤為耀眼。他從一開始就反對先師的“哲學王統治”,而主張“法治”。他認為:“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感情用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恰正是沒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平衡”,繼而,亞氏在人類歷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們早已熟知的關於“法治”的經典定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國成為法治實踐的策源地,英國哲學家哈林頓對人治與法治也有精彩論述,他認為“有完備的法,則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則有完備的法”。[18]現代法治理論關注的核心是國家權力,是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對政府權力的制約。誠如洛克所論證的:法治的真實含義就是對一切政體下的權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見,法治從精神到形式都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實質是關於法在與國家和權力交互作用時人們對這一關係所選擇的價值標準和持有的穩定心態,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認同問題,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權威問題。無論何種形態的社會,總有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威存在。如果公眾心目中認同的最高權威不是法律,而是什麼所謂的“人格魅力”、“權力道德”,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是法治社會,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會”也只能是“法治面紗下的人治幽靈”。在凡有權力高於法的地方,法都是隨執掌權力人的意志而被隨意塑造的。這種社會裡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沒有理性而且多變,人們既無法信賴法律也無法依靠法律,這樣只能專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權力依附”,結果就是“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等貪污腐敗現象橫行於世。當法律的權威遠不及一人之言時,其結果便是人人自危、無法無天、國將不國。

  法治國家的實現,是以法治理念的確立為先導的。西方國家法治化的歷程就肇始於啟蒙學派對法治思想的褒揚和推崇。中國要實現法治國家的狀態,培育和弘揚國民的法治意識是當然十分重要,然而,筆者認為,在國家沒有消亡,市民社會沒有完全形成的情況下,樹立和培養領導者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則是尤為重要的。從上述報道的仇和的行為模式中我們可以看出,以仇和為代表的“很多領導者沒有意識到必須依法辦事,沒有意識到必須依靠建立制度和長效機制解決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或者即便意識到了也不願意那樣做”,“在這些改革舉措中,我們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隱約看到書記一個人的鼓動和號令,這無異於堂吉訶德式的個人英雄主義”。[19]不管是“個人英雄主義”也罷,“人格魅力”也罷,都突顯出領導者們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匱乏。仔細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們可以發現二者歷史上都曾有過人治與法治之爭,但是卻走上了不同的治國之路。究其原因,文化傳統的大異其趣可謂是“元兇”。如前所述,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儒家無疑佔主導地位,而其關於人的核心理念是“人性本善論”。由此出發,在涉及治國方略時,性善論認為,既然人性是善的,就沒有必要建立、健全各種法律制度,只要加強道德感化即可。只有在道德感化無法奏效的情況下,才輔之以法律,即所謂“德主刑輔”。這樣,法律就成了道德的附庸。其次,在權力與法律的關係問題上,性善論支持權大於法。性善論過分相信掌權者的道德自律,迷信“聖君賢相”,從而放鬆了對掌權者的警惕,忽視了對權力的法律制約,導致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建國后,我們對性善論的固有隱患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甚至盲目地相信“六億神州盡舜堯”,這就使我們無法從根本上擺脫人治文化傳統的羈絆,最終釀成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人禍”,這樣慘痛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相反,西方文化則是一種“人性本惡論”文化。柏拉圖由早年的典型人治論者轉變為晚年法治論者,其重要原因可以說就是他認識到人的統治中混有“獸性因素”。因此,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必須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就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西方對人性的不信任從而產生法治思想,大概始於此。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人類具有罪惡本性,失德的人會貪婪無度,成為最骯髒、最殘暴的野獸,這是城邦幸福和諧生活的莫大禍害。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說”更加劇了對人性的不信任。性惡論為法治思想奠定了文化根基。既然人性是惡的,就必須努力健全法律制度,防止人性中的貪婪成分惡性膨脹。[20]

  當前,我們要實現由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的轉變,就必須從根本上屏棄傳統的性善論,以理性的、冷峻的甚至苛刻的眼光來審視人性。不要再奢望人格魅力或權力道德的“神話”,否則將始終被“法治面紗下的人治幽靈”所籠罩而無法建成“法治國家”。所以應加大力度宣傳人民主權精神,張揚制度優先理念,樹立法律至上權威。唯有如此,全社會民主法治意識才能普遍提高,也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正確處理好國家權力與法律的關係,從而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義上的法治國家。

  Personality Glamour,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key words: Personality glamour;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Abstract: Recently, Nanfang Daily reported the dispute personage --Chow He, Suqian of Jiangsu Province secretary of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carries on the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course by the radical means.This caused a series of discuss about" Chow he Phenomenon"," Chow he Mode". The scholars express a good many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there are many people agree on it, while another opposite. As to this, the author think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ruling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power morals" or" personality glamours" of leaders are indispensable, even very important, but we must not superstitious. Because it is a perceptual thing, it is not extremely reliable and even extremely dangerous, must pass the rational means --Law --Carry on power to restrict. Only by this way, can our country becomes the real one governed of law.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網友評論
人格魅力、權力制約與法治國家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