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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法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內容提要:美國法並不象人們所通常認為的那樣具有英國法的特性,這是由各種各樣的因素造成的。美國的雙重法院體制、民事陪審機構和一些民事訴訟制度、法官和律師的地位與作用甚至獨具特色的法學教育體制的形成都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和背景。在繼承英國法的部分傳統時,美國法也受到歐洲大陸法較大的影響。

  主題詞:聯邦法院 陪審團 法學教育 發現程序

  在學習和研究美國法時,人們常常喜歡使用“英美法系”一詞,因為美國法和英國法的關係非常密切。許多美國律師也傾向於認為,美國私法的古老的英國根基是他們作為職業律師的尊嚴的一個主要因素。但是,美國法律並不象我們甚至一些美國人所認為的那樣具有英國性。人們所認為的美國法和英國法的一體性掩蓋了許多東西,正如它所揭示的那麼多。

  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大多數美國法律和政治機構以及法律傳統是在十八世紀末作為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產物而形成的。美國公法與英國公法幾乎截然不同,儘管二者都是用英文寫成的。當時的聯邦憲法和州憲法的起草人絕大多數屬於仇英派和親法派。因此,他們建立的政治分權機構所反映的思想更多地具有法國性而不是英國性。

  獨立戰爭的勝利在人類歷史上創造了一個難得的短暫的瞬間,它使人們在一個相對空白的基礎上制定法律、設立法律機構成為可能,而極少需要尊重現成的傳統和期望。儘管在當時也不得不做一些妥協,而且正是這些妥協造成了當今美國法律的許多令人沮喪的複雜的地方。譬如,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廣泛的共同司法管轄權的雙重法院體制就是十八世紀政治鬥爭的一個苦果。如果當時人們有機會去選擇一個比它簡單的司法體制,則任何一個明智的人都不會選定這樣一種體制。但是,如果沒有這一笨拙的妥協,當時就不可能建立聯邦。

  因此,要想理解美國的法律機構,我們必需首先弄清楚1783年的美國,在這一年英國承認了前十三個殖民地的獨立。這十三個殖民地當時的人口約三百萬,他們大多數居住在離大西洋一百英里並沿着海岸線延伸一千英里的範圍內。殖民地的大多數法官和許多律師是在英國受訓的,他們忠於英國王室,大部份在獨立戰爭期間逃往加拿大。在1783年之前,在十三個州新成立的法院任職的一些法官完全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1 正是在這樣一個時期和十九世紀早期,美國各州廢棄了要求敗訴當事人支付勝訴方律師費用和允許不熟練的律師基於案件勝訴而提出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的英國做法。2

  那些半職業化的十八世紀的州法院不願意執行英國債權人的權利。 一些參加過獨立戰爭的人這麼做部分是為了拋棄自己對忠於王室的英國人所欠的債務。在各州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英國是以這些債務能夠得到清償為條件承認獨立的。在1787年之前,喬治三世的皇家海軍有可能恢復其討債人的作用。此年相聚在費城以組織一個更為強大的中央政府的那些人無不為這一問題而深感頭痛。於是他們中的許多人贊成建立一個能更可靠地執行英國債權人的權利的全國性的法院系統。但是對中央政府的極大的不信任使這一步沒能付諸實施。如果聯邦憲法規定設立全國性的法院,則該憲法就得不到批准。於是,妥協的結果便是設立一個最高法院,並授權國會設立其下屬法院,這些下屬法院的管轄權將由憲法和設立它們的立法文件給予嚴格的限制。

  歐洲國家很快就發現了這一歷史與當代歐洲的相似之處。人們發現為一定的目的建立一個歐洲法院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在1948年提議由其取代各國法院,則歐洲共同體將遇到難以克服的阻力。在1787年到1789年的美國存在着同樣的阻力。於是,隨着歐洲法院作用的逐步擴大,它在不斷地為將越來越複雜的內容帶給歐洲共同體法律的雙重司法管轄的令人困惑的結果所困擾。

  甚至這一雙重司法管轄的妥協在當時的美國也是阻力重重。在批准憲法的辯論 中,特別是在紐約和賓夕法尼亞,建立全國性的法院的思想遭到激烈的反對,儘管其管轄權受到限制。3 因此有必要以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法案》的形式作進一步的妥協。現在看來似乎很奇怪,當時《權利法案》的條文所最迫切要求的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而補充規定到憲法中的這一機構的作用在當時是,現在也仍然是保護各州人民的權利不受聯邦法院的侵犯。這是司法權在專業法官和業餘法官之間的一種分配,這與廣泛存在於那時設立的其他法律機構之間的許多分權沒有什麼不同。

  對聯邦法院的不信任不是沒有理由。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看,那些被任命為聯邦法官的人都屬於統治階級的成員,他們與英國的帶假髮的法官只有些微相似之處。在18世紀是這樣,在今天仍然如此。無論是在過去還是在現在,聯邦法官都不是歐洲、日本或朝鮮法官一般意義上的技術人員。他們之所以被選為法官,部分是因為他們的政治觀點與任命他們的總統的一致,且不為必須批准這種任命的美國參議院所反對。要記住的是,總統不會尋求把一個被其同事看成是技術律師的人任命為聯邦法官。因為業務能力並不是在美國法院從事司法工作的主要任職條件。

  19世紀早期的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使律師和其他人對其肅然起敬。他領導的法院開始了最高法院書面意見的使用,這與英國法中的分開表述的習慣不同。在面對許多重大的政治問題時,他們能夠說服人們相信他們的判決是對憲法和其他具有決定意義的立法在技術上有效的解釋。在1815年之前,外國觀察家開始發現美國人對法律的特有的迷戀以及喜好訴訟的傾向,那些在其他國家的人看來不適合訴訟的事情在美國都可訴諸法庭進行訴訟。19世紀30年代托克維爾發現美國的律師和法官已經有某種程度的貴族化。他對他們的社會地位和財富的評價並不很高,只是認為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很大。當歐洲社會被一個凝聚力強的社會階級的權力和影響所穩定時,事實上美國各州幾乎既沒有被這種凝聚力所困擾,也沒有被它所支持。

  因此,律師和法官填補了一個政治空間。Timothy Walker, 辛辛那提的一個法學教師在1837年向美國律師講道:他們的共同任務就是阻止那些擁有權力和財富的人運用其手中的權力以犧牲窮人的利益為代價獲得更多的財富,阻止那些享受某些自由的人把自由當成破壞社會的許可證,律師的目的是為合眾國服務。4

  美國大學的第一位法學教授是 在1779年由弗吉尼亞州的威廉瑪莉學院任命的 George Wythe,當時獨立戰爭正在幾英里之外展開. 任命Wythe 的是弗吉尼亞的州長,他以前的學生 Thomas Jefferson。 Wythe 作為教師的目的,以及其他早期的法學教師的目的,是進行道德教育,培養出托克維爾 和 Walker 所描述的發揮公共作用的律師。在合眾國的第一個世紀的90年中,美國總統都是律師,這絕不是偶然的現象。

  這種學術目的最傑出的體現者是南卡羅來納大學的Francis Lieber ,一個土生的普魯士人,他是托克維爾 的觀點和思想的根據和基礎。在早期其他律師業的領袖之中,有費城的Peter du Ponceau 和 Xavier Martin,二人都是法國移民。19世紀有很多美國人在國外學習和研究法律,這些人幾乎全部在德國的大學。他們中的絕大部分回到美國后在大學教法律。其中一些人對19 世紀美國法律的法典化努力做出了貢獻。 儘管從來沒有一部美國法典可與《拿破崙法典》或德國1900年的法典媲美,但美國許多法律已經被法典化,這一方面是大陸法的影響,另一方面是為了限制普通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9世紀的上半葉,州法院是民主改革的倡導者們的政治注意力一直關注的目標。特別是對美國公民來說,州法院是他們進行訴訟的主要場所;大約百分之九十八的訴訟是在州法院而非聯邦法院進行。沒有哪一個州考慮過建立類似於法國、德國或者日本法院那樣的由專業水平高的法官所組成的司法機構,因為這樣一種機構儘管有很多優點,但它與18世紀美國政府的組織者們所賦予法院的極大的政治作用不相一致。相應地,在許多州,它變成選舉法官(有時是短期的)的實踐,以保證他們對平民表示感激,並適當地減少自負心理。這一現象並沒有發生在聯邦法院,這與其說是公眾對約翰·馬歇爾的尊敬,不如說是修改美國憲法較為困難的結果。

  19世紀中葉被法典化的一部美國法律是民事訴訟法.5 它是州的法律而不是聯邦的法律,因為那時的聯邦法院通常使用它們所在州的訴訟程序。那些19世紀中葉的州法典被設計成消除英國程序的痕迹並提供簡單的能為當事人自己或技術能力有限的法律顧問所掌握運用的程序的法律。其目的(儘管這一目的很少能完全達到)在於使行使法律權利儘可能經濟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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