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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打人打的是組織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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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打人打的是組織的公信力 標籤:三個代表

  3月30日上午,渭南市公安局經開分局辛市派出所副所長徐鵬剛介紹,3月27日上午11時許,李某因之前向民警丁軍社說情未能如願,便同村民李某某酒後來到小什交警中隊內,兩人對丁軍社拳打腳踢,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之後,二人又糾集十餘名村民在中隊門前漫罵,致正常辦公無法進行。(華商報)

  人大代表打人事件可從兩個方面看待,一方面人都有七情六慾喜怒哀樂,遇到問題訴諸武力並不奇怪,可能與性格有關吧,應當譴責;另一方面作為人大代表和村主任,在當地眼中是一個父母官,本應當帶頭遵紀守法,但卻不能自律,損害了自身和當地組織部門的形象,這就需要當地組織部門給予糾正。換而言之,幹部隊伍中有這樣的暴力者存在,很大程度影響了當地組織部門的公信力。

  毋庸置疑,李某作為一村之首,不論採取何種手段博得群眾支持被選為鎮人大代表,必定是在當地有着良好聲譽或是影響力的,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應該注重自身作風,為群眾辦好事,帶好頭,履行好自身的職責,不辜負群眾的厚望。張德江同志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人大代表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作為人大代表個人,他的言行在很多情況下,不僅僅代表個人,而是代表了一個群體,因此人大代表要不斷加強自身作風建設,不僅要在工作和社會生活中爭先進、做模範,提高自身素質,還要嚴以律己,謹言慎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法律尊嚴。

  李某作為村主任和當地人大代表不獨善其身、以身作則,知法犯法,辜負人民的信任,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我們應該反思,如此代表,能代表什麼?當然,我們更要質問當地組織部門,如此代表,能不能還有留在幹部隊伍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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