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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多維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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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成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已經三年半了,初走近法學殿堂,我扣響聖殿的大門,卻遲遲不見門打開,我站在門外,懵懂地像個孩子。後來,學着學着,從理論到實務,從基礎法學到部門法學,我真正走進了這座富麗堂皇的科學聖殿。法律是門社會學科,與其他許多學科縱橫交錯,博大精深,它無處不體現出對人類文明的崇高追求,和對公平、正義、人性的深切關懷。我心中逐漸升騰起對法律的信仰與敬畏。自稱法律人,好不慚愧。

  近來十分有幸地,參與和觀摩了幾次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公開庭審,法院對於我來說已不再陌生,原先對於案件審判活動心中的那份神秘,也化為更為現實的觀察和更為冷靜的思考。尤其是在我觀摩了真實的故意殺人案的公開審判全程之後,現實生活中的犯罪事件活生生地擺在我面前,深深地震撼了我。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很平常的人,被兩位法警帶上法庭的殺人犯,也普通得不能再普通,遠沒有想象中的凶神惡煞。當大家屏住呼吸,等待被告人入庭時,走廊里傳來的腳鐐的一次次聲響,狠狠地敲打着我的心。看完庭審,走出法院,我腦海中浮現出來的第一句話是,雖然他是殺人犯,但他首先是人。那一剎那,我下定決心,要寫這樣的一篇文章,來提倡一種多維的、全面的視角和思維,用以看待與對待,每一個犯罪的人。

  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每一個人,由於生活環境、文化程度、專業領域等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井底之蛙,我們的視野永遠存在盲區,思維永遠存在邊界,社會是複雜多元的,人與事都有多個面向,我們永遠看不完全,看法中也就避免不了偏見的成分。偏見來自於對資訊掌握的多少,以及使用怎樣的思維模式。

  人們常常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因為日常生活中大家秉承的,是最為樸素的道德觀,同時人們對法律也知之甚少。俗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我接觸法學之前也固執地堅守着這種單純片面的法律觀。學了以後才知道,殺人不一定償命,欠債不一定還錢。就像正當防衛殺人,是合法的;欠的賭債,法律是不保護的。而如今,我想得更多的,是如何釐清法律、道德及其他社會學科的關係,更重要的,如何將各個領域的理念整合成一種更為客觀全面的標準和思維方式。

  佛家強調萬事萬物皆有因果。犯罪者,在為“惡”的結果的背後,有其複雜的“因”,如果不考慮原因,一味地用好壞對錯善惡加以評判,給犯罪分子貼上罪惡的標籤,未免太過草率低劣,這也是對人性和生命的不負責任。

  竊以為,凡是犯了某個罪的人,其背後的因往往有多個方面:性格,經歷,教育,社會......方方面面的缺失與不完善,最終才導致了犯罪的後果。

  性格與經歷方面,我並沒有做過調查,僅就我學習過程中接觸過的案例來看,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徵,就是人格的缺陷,而人格的缺陷,是先天的性格和後天的經歷共同造成的。大多數犯罪的人,都或多或少地經歷了家庭的不幸福(離異家庭居多),童年的艱澀,少年時期的無人看管,缺少愛與管教,然後漸漸成為社會上的閑散人士。家庭對於一個人的影響極其深遠,一個在愛的滋潤和父母的關心愛護正確教導下長大的孩子,他走極端的可能性從內因上講就小了很多。反之,則人格心理上多有缺失,容易排斥他人,仇視社會,進而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教育方面,這一類人,往往在學校中不愛學習,和同學相處得不是很好,甚至逃課,逃學,上網,和社會閑雜人等廝混。成績的好壞並不重要,關鍵是他們沒有在學校的氛圍和環境中學習到正面的東西,積累人生最初的經驗,價值觀形成時期沒有受到積極的影響,就難以在形成后加以修正。而消極的價值觀,會使人難以融入社會,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更容易做出偏激極端的行為。

  社會方面,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難以普及到每一個人,繁華的城市背後,總有那早已被人遺忘的,極度貧困的偏遠鄉村。貧困人群和社會待業人士,是全社會的重擔,不妥善安置,就可能成為社會安定的隱患。記得前一段時間看一刑事案件的筆錄,警察問:你為什麼搶錢?犯罪嫌疑人說:我媽重病不起,我又沒工作,我就想弄點醫藥費。看到這兒,幾秒鐘內我腦子一片空白,心裡特別難過。他搶錢,是惡的,可同時,他又是個孝順的兒子,如果醫療的費用降低些,社會保障的範圍大些,他就有可能不必去搶錢,那究竟孰是孰非?試想我們自己,如果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吃不飽穿不暖,我們會怎麼做?無非是死或者想辦法活下去,兩條路而已。我看《一九四二》最深刻的感觸就是,溫飽還沒有解決之前,你讓他有尊嚴,講道德,是根本不現實的。人性的需求永遠是低級的滿足了,才有可能實現更高層次的。

  想多說一句的是,貧富差距一天不縮小,社會就始終存在兩個階層的仇視,不穩定就難以化解。這是全世界每個國家共存的問題。溫總理多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要縮小貧富差距,實現收入分配公平,這就涉及到另一個經濟學的議題,我就不妄加議論了。

  中華文明體系中,儒家思想熏陶下形成的傳統觀念,是犧牲小我,成全大我;舍小利,取大義。我國的《刑法》在體系編排上,也遵從了國家法益到社會法益,再到個人法益的順序。記得我的刑法老師說:“人性的東西,只能疏,不能堵,因為那是本性的東西,堵是堵不住的。”我懂老師的意思,也深表贊同。疏,並不是簡單地放縱,堵,也不是單純地排斥,積極全面地加以平衡,避惡揚善,才是尊重人性的做法。人性本來就有多個面向,生來就有惡的一面,內心深處也有善的種子,我提倡的是正視一切人性的光明與陰暗,不必隱晦。只有面對,才有可能升華。

  微博中看過一段話:“一位印度老人對孫子說:每個人身體里都有兩隻狼,他們殘酷地互相搏殺。一隻狼代表憤怒、殘忍、嫉妒、驕傲、恐懼和恥辱;另一隻代表溫柔、善良、感恩、希望、微笑和愛。小男孩着急地問爺爺:這兩隻狼,哪一隻更厲害?老人回到:你餵食的那一隻。

  那法律怎樣做才能更人性化?我認為,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在規避懲治惡的同時,要大力重視和提倡善,尊重生命,尊重人性,充分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益,一分為多的評判每一個違法犯罪之人。

  真、善、美當中,善良是人性最本質最崇高的追求。法律是社會學科,卻無處不體現着人性之美,心懷對法律公平正義的信仰,滿心豐盈。將法律與人性接軌,使法律始終保持對生命與人性的積極觀照,以多維的視角、多元的思維,去看待和評判每一個人,這應當成為我們80后、90后法律人,一生奮鬥的方向。

  201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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