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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伴你我_1000字

分類:初一作文  字數:1000字  編輯:小景

交通安全伴我行 

  “珍愛生命,安全第一。”安全問題伴隨着人的一生,安全隱患存在與人們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人們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很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安全事故也屢屢發生。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交通工具逐漸增多,變得越來越方便。就因為有了這些先進的交通工具,人們的生命才一步步受到更大的威脅。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農民王某受僱主張某的指派,負責駕駛貨車拉運渣土,當他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化工路時與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某負全責。王某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王某先後共住院治療63天,支付了數萬元的醫療費及法醫鑒定費。雖然交通執法部門認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但是王某則認為對於自己因事故所引起並支付的醫療費,及由此引發的相關費用則應由其僱主王某承擔。然而,王某與張某就賠償金額進行協商時卻未能達成一致。王某遂將僱主張某告到法院。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王某受雇於張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張某應當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子女生活費、病歷複印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但鑒於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可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王某各種費共計3萬元 。判決后,王某表示不服並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王某表示放棄其妻子因護理他造成誤工損失的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事雇傭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此項賠償是對僱員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僱員在工作中的過失無關,不能因僱員的過失而受到影響,故做出上述判決。 

  2003年2月11日14時5分,大興區黃村鎮狼各庄村村民薛某在由南向北步行橫穿公路,適有河北省固安縣解家務村司機楊某駕駛農用四輪車由東向西駛來,農用車將薛新開撞出,薛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2003年10月23日13時許,通州區郎府鄉馬場村村民郎某,在通州區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河北省香河縣淑陽鎮胡莊子村村民張某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某經醫院掄救無效死亡。 

  這一起起案例,都是血的教訓。所以我們更應該遵守交通法規,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安全這永恆的話題,將伴你我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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