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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嚴格我縣旅遊項目准入管理機制的意見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pp958

  為充分利用和保護好我縣豐富的山水生態資源,有效地防範旅遊開發中的低水平重複建設和掠奪性開發行為,確保我縣旅遊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確保早日實現“生態旅遊大縣”的發展目標,根據《武寧縣旅遊開發管理若干規定》和《武寧縣旅遊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意見》的精神,就進一步嚴格我縣旅遊項目准入管理機制制定本意見。

  一、嚴格旅遊項目審批程序。凡進入我縣的旅遊開發項目,按照以下程序審批准入:

  1、開發商到旅遊局諮詢旅遊開發項目;

  2、開發商進行旅遊開發項目洽談、投資環境考察和項目選址;

  3、開發商持項目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到縣旅遊局審核;

  4、縣旅遊局依據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對上報的旅遊開發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在報請縣旅遊開發領導小組核准后予以批複;

  5、開發商與縣政府簽訂正式投資開發合同,明確旅遊開發的權利義務;

  6、開發商持縣旅遊局項目批複和項目正式合同到縣發展計劃委員會立項;

  7、開發商到技監、土管、林業、環保等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用地手續等相關手續;

  8、開發商進行項目規劃設計並報縣旅遊開發領導小組審核;

  9、縣旅遊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旅遊、規劃、城建、環保、林業、計劃等部門對項目規劃進行會審,下發准予旅遊開發項目開工建設的通知。旅遊開發項目未經縣旅遊開發領導小組同意,不得動工興建。

  10、旅遊開發項目建成(或部分建成)后,申請縣旅遊局驗收並頒發《旅遊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的旅遊開發項目,不得正式對遊客開放。

  二、嚴格旅遊項目准入門檻。不符合我縣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的旅遊開發項目不予審批;嚴格控制低檔次旅遊開發項目的進入,對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旅遊開發項目,除很有特色的以外,原則上不談不批;對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具有較高品味檔次的休閑度假型、會展商務型和旅遊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型旅遊開發項目優先准入。

  三、嚴格旅遊開發項目履約保證金制度。對進入我縣的旅遊開發項目,在正式簽約時,旅遊項目開發單位必須交納投資額1%比例的履約保證金。經縣旅遊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億元以上重大旅遊開發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可適當降低交納比例或緩交。履約保證金依照旅遊開發項目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及進資比例,分期分批返還給投資商。保證金原則上在項目投資額達到項目規劃資金50%以上時全部返還。

  四、完善旅遊開發項目跟蹤服務和監督管理機制。旅遊開發項目原則上以引資單位為主要服務責任單位,旅遊局為協同服務單位;縣旅遊局參與旅遊項目的招商引資考核,引資單位負責敦促開發商每季度向旅遊局報送一次項目實際進資情況;對在建旅遊開發項目實際進資額的認定,由縣招商局和縣旅遊局共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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