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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公開接待日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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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公開接待日制度(試行) 標籤:三項制度

  院長公開接待日制度(試行) 一、接待時間:每月兩次,定於每月的農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員:院領導按順序輪流接待,如有特殊情況可相互調換,但不得延誤。信訪室負責組織接待。法警二名負責維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負責人參加接訪時,接到通知后要準時參加,如遇特殊情況需向接待院長請假。 三、接待地點:法院信訪室 四、接待辦法: 1、凡要求院長接待的人員,需首先到信訪室進行登記,由信訪室根據登記情況安排好接待順序,由接待院長逐一接待來訪。根據當事人申請,院長可約訪當事人。 2、在接待院長接訪中,信訪室應將來訪人反映的問題認真記錄在《院長公開接待來訪交辦事項督辦卡》中,接待院長接訪后在《督辦卡》上簽名、簽字欄內批註具體處理意見,明確承辦單位及期限,併當即交辦。《督辦卡》一式三聯,一聯用於通知來訪人,一聯交承辦,一聯留信訪室督辦。 3、來訪人必須遵守接訪秩序,服從組織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接待院長對其來訪提出問題給予答覆后應馬上離開,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整個接待活動的正常進行。 4、承辦單位應按接待院長要求及期限完成承辦任務。並將承辦結果通知信訪室,信訪室以《院長接待日交辦案件情況統計表》的形式於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長交辦案件的承辦情況,並將此情況同時呈送其他院領導及各庭室,以增強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長接待日交辦案件承辦情況統計表》的內容包括:接待院長姓名、接訪及交辦時間、來訪人姓名、來訪內容、交辦意見及期限、承辦單位、承辦情況。 5、承辦院長接待日交辦案件的承辦情況,納入各承辦單位崗位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其具體考核方法:業務庭室視為承辦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應的目標責任考核。 6、處理辦法: (1)對法律諮詢的,可當場予以解答。 (2)對告訴來訪的,屬法院受案範圍的,交立案庭統一立案受理。 (3)對來訪案件需要當即辦理的,院長可當場責成有關庭、人員限期辦理;對個別疑難案件或需幾個部門協調處理的案件,可通過“會診”,明確主管部門,及時拿出解決辦法。 (4)對反映法院幹警違紀問題的,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7、幾點要求: (1)要做到着裝上崗,文明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陳述,認真依法解決問題。 (2)要注重實效,切實為來訪人辦實事,對每起交辦的案件都應跟蹤回訪,認真查辦,力求一次解決問題,避免重信重訪,越級上訪。 (3)要注意安全保衛工作,每次接訪均應由法警值勤,維持接待秩序,杜絕意外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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