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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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外籍專業人員”是指應聘在我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工作的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及教學和項目管理人員。
第四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是我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納入國家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即在我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的管理系統,實施統一和歸口管理。
第五條公立高等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仍按照《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實施管理,未盡事宜執行本辦法。
第六條國家教育委員會是全國各級各類教育的業務主管部門,國家外國專家局是全國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要有利於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有利於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遵循按需聘請,保證質量,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八條實施學前教育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因特殊情況(如外語學校、執行友好城市協議的學校、擔任教學改革實驗任務的學校等)確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外語口語教學的,可個案申報,從嚴審批。
第九條實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應程度的職業、成人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確有需要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職業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可用於加強語言教學、專業理論教學、專業技能培訓以及課程和教材的研究開發,注意學習國際上先進的職業教育理論、教學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專業人員主要用於崗位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條嚴禁以聘有外國專家和外籍教師為招牌,高額收費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數量應與本單位中方人員的數量保持適當的比例。
第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擔任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職務。
第三章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條件
第十三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須達到《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
一、管理機構設置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狀況
1.聘用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協調本單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也有明確的分工,有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3.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
4.為外籍專業人員配備業務素質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員。
二、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狀況
1.外籍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專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
2.聘用目標明確。
3.有教學(科研)評估和鑒定製度。
4.有請示報告和統計制度,按時上報各種材料和統計報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衛能力(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具體標準)。
四、聘用經費的保障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經費有保證。
2.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人均年經費不低於本地區規定數額。
3.外籍專業人員的工資能保證其基本生活開支。
五、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渠道情況
有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合法渠道並了解其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第四章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是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是本地區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后,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批依據以下程序:
一、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提出資格認可的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的外事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可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送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資格認可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代辦所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可手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依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有關標準,對申請單位審核認可后,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
四、國家外國專家局審定批准申請單位的資格認可,簽發《資格認可證書》,必要時與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審定。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其辦學申請正式註冊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聘用專業人員。
第五章處罰
第十八條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有警告和吊銷《資格認可證書》兩種。警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吊銷《資格認可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及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同時抄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國家外國專家局也可直接實施各項處罰。
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的處罰主要依據有關法規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標準》,處罰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國家對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單位實行年檢註冊制度,獲當年註冊的《資格認可證書》為有效證書。持未獲當年註冊的證書或無證書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屬非法聘用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執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已獲有效《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與外方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需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不需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與外方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時,須另行申辦《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十一條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的招收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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