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災扶貧搬遷規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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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搬遷群眾自主選擇安置社區、安置方式、房屋面積、房屋位置,並取得房屋土地證、產權證,自主決定是否轉移戶口、自由處理原有財產、繼續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及各項惠農政策。搬遷群眾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以及社區提供的各類服務。
4.各縣區政府要及時完善基礎設施和必要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方便生產生活,促進群眾入住。依法依規對群眾進行管理,加強對搬遷安置群眾的素質教育和文明教育,開展各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搬遷安置群眾逐步改變生活習慣,適應新環境,建立新關係,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條 堅持有業安置與有土安置相結合,以有業安置為主。
1.區別情況,分類安置。要按照“一區一策、一戶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區、逐戶制定增收辦法,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對全市搬遷群眾家庭就業狀況進行調查摸底,逐戶掌握人口、勞動力情況,以安置社區為單位形成台賬,以縣區為單位建立移民戶勞動力就業狀況信息庫。對家庭無就業、無勞動力的移民戶,納入社會保障,按政策享受農村低保等優惠政策;對有勞動能力、缺乏勞動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貧、農業等部門的培訓項目,結合貧困人口創業培訓工程,大力開展移民戶創業就業培訓,提供就業創業信息和機會,促進群眾增收;對接收移民搬遷對象就業的企業、社會組織,要給予優惠、扶持和獎勵政策,鼓勵其吸納搬遷群眾就業。
2.廣開就業渠道。通過安置社區服務崗位和門面房經營安置一批、城鎮經商安置一批、園區景區提供就業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訓勞務輸出安置一批,確保戶均至少有一人就業。
3.大力發展特色產業。以縣、區為單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農生產要素流轉信息服務系統,創新流轉管理辦法,打造流轉平台,實現有土安置。要規劃產業板塊,培育市場主體,大力建設農業園區,落實一村一品,培育壯大山林經濟和涉水產業發展,降低群眾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轉變生產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金籌集
1.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省上每戶按1.5 萬元,特困戶再增加0.9 萬元的標準補助建房資金;省上整合的項目資金,用於集中安置到戶補助和“小配套”設施建設,戶均3.9375 萬元(按照總搬遷安置任務的80%計算);鼓勵樓房化安置獎勵資金戶均0.5 萬元(單體建築物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搬遷戶)。
2.市、縣(區)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農戶搬遷建房補助資金,每戶不少於1.5 萬元,特困戶再增加0.9 萬元。市、縣(區)財政分別於當年10 月30 日和11 月30 日撥付並歸集到陝南移民搬遷共管賬戶。
3.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避災扶貧搬遷工作需要,足額預算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確保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正常開展。搬遷群眾要加大自籌資金力度,採取投工投勞、親友鄰里互助、金融信貸等方式籌措建房資金,發揮主人翁作用。
4.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建設。通過招商引資,吸引有實力的企業投入技術、資金參與移民搬遷工程,鼓勵在外創業成功人士、返鄉能人通過回報家鄉等形式投入移民搬遷工程,允許村組幹部、農村能人帶頭投身移民搬遷工程,積極引導社會團體、慈善機構等捐贈、捐助資金投入移民搬遷工程,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工商資本、返鄉能人、村組幹部以及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多元投入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房補助
1.建房資金補助嚴格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於市上確定的建房差別化補助標準,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佔地、一戶一宅)、樓房化安置三種類型,每戶至少按3 萬元、4 萬元、5 萬元予以建房補助。對入住統規統建單體四層及以上樓房的搬遷安置戶,每戶再增加0.5 萬元建房補助資金。各縣區對進城入鎮上樓的戶,還可制定更加優惠的補助、幫扶政策,加大力度。所有補助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兌現到戶。
2.對市內跨縣區入住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入縣區負責兌現建房補助資金;對遷出市外或市內跨縣區安置但沒有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出縣區負責兌現補助資金。
3.在優先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遷對象自願的原則,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遷對象,並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關規定管理。搬遷對象資格審查確定后,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縣區移民辦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縣區移民辦按成本價格統一回購保障性住房,並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戶,建房補助資金具體兌付和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資金管理
1.各縣區都要統一設立“陝南移民搬遷資金專戶”,資金代碼為“305021”,省市縣政府籌集的資金以及搬遷群眾按要求自籌的建房資金,都要在當年12 月底前籌集到位並全部歸集到“陝南移民搬遷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2.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避災扶貧移民搬遷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市監察局、市避災扶貧移民搬遷辦下發的移民搬遷“十嚴禁”工作紀律,切實加強避災扶貧移民搬遷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套取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堅持依法依規用地、專項指標保障用地、節約集約用地,推進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社區化管理。
1.各縣區要完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移民搬遷安置用地布局,優先將移民搬遷安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2011 年起,陝南移民搬遷用地年度計劃單列下達,由市國土局根據各縣區搬遷安置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
2.避災扶貧搬遷安置項目農用地轉用審批方法和程序: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所在地縣區國土部門初審--市國土局審核--市政府審批。
3.移民搬遷供地方式:申報市人民政府通過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移民搬遷項目,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土地的,可按照經濟適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劃撥方式供地。
4.縣區申請受理土地審批項目應完善的相關資料:用地請示、項目立項文件、規劃選址意見書、環評意見、地災評估、用地預審、征地協議、集中安置點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勘測定界報告及勘界圖、用地平面布置圖等。
5.嚴格控制佔地面積,分散安置戶均不超過0.25 畝(含附屬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戶均不超過0.2 畝(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達到85%以上,上樓安置率要達到60%以上,城鎮安置率要達到60%以上。住房面積人均25 平方米,戶均按照60-120 平方米確定,最大不超過140 平方米。
第三十條 土地、房產證辦理。按照“搬新拆舊、一戶一證”的原則,移民搬遷使用國有土地安置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后,按宅基地進行土地登記並按有關規定核發土地使用證。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登記及規劃許可結果,依法對移民搬遷安置房進行確權登記,並及時頒發房屋產權證。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房屋成本。通過招投標、價格聽證、搬遷群眾代表與建設企業商討、配建商品房補差以及爭取各類補助資金等多種方式,控制成本,降低價格。
第三十二條 認真落實優惠政策。市縣區財政、稅務等部門要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陝西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陝政發[2012]4 號)等有關文件規劃,減免避災扶貧搬遷有關稅費,降低建設成本,減輕群眾負擔,最大限度保護搬遷群眾利益。
第三十三條 實行最高限價制度。搬遷安置房屋必須低於同一地段相同水平的商品房價格,在農村建設的集中安置社區房屋最高造價不超過1200 元/平方米,對在中心城市、縣城及集鎮規劃區內建設的集中安置房和高層安置房、建設成本超過1200 元/平方米的,要報經市搬遷辦組織聽證、審核批准后執行。
第八章 落實責任
第三十四條 加強領導。各縣區政府為陝南移民搬遷責任主體,“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規劃實施、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紮實推進避災扶貧搬遷工作。縣區政府要成立移民搬遷安置領導小組,明確各成員部門的職責,相互配合,高效工作。要設立移民搬遷安置辦公室,正科級規格,原則上掛靠縣扶貧開發局(也可以單設),落實10-15 名人員編製。要保障經費,配強力量,確保避災扶貧搬遷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五條 廣泛宣傳。各級各部門要從斬斷貧困複製鏈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移民搬遷安置工程的重大意義,廣泛開展大調研、大培訓、大宣傳活動,提高幹部認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調動搬遷群眾積極性,進一步加快搬遷步伐。
第三十六條 部門職責。避災扶貧搬遷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各級各相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職,合力攻堅,協作推進。(1)市、縣(區)扶貧局(搬遷辦)具體做好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牽頭抓總工作,負責總體規劃制定、政策研究、任務下達、組織實施、督查指導、核查驗收等相關工作。(2)發改部門要將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牽頭制定產業發展、基礎建設、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配套規劃,負責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編報、爭取、捆綁和資金整合工作,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組織落實。(3)財政部門負責足額籌集按時撥付避災扶貧搬遷安置資金,做好資金監管工作。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陝西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陝政發[2012]4 號),牽頭制定我市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到位。(4)規劃部門負責市、縣(區)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布局規劃和各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制定、評審和報批工作,制定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5)住建部門負責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建設質量管理和搬遷安置房屋確權發證工作,並按照要求出台稅費優惠政策和提高服務質量的具體措施。(6)國土部門負責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程建設用地報審、地質災害評估等工作,出台搬遷安置戶辦理土地證的具體辦法,對搬遷安置房屋辦證、測繪、評估等給予收費優惠。(7)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基礎建設項目編報、爭取和集中安置社區洪澇災害評估工作。(8)農業部門負責制定避災扶貧搬遷產業配套規劃,做好土地流轉及產業發展工作。(9)林業部門負責做好林地流轉政策配套和具體落實工作。(10)公安部門負責搬遷安置群眾戶籍遷移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務工作。(11)教育、民政、衛生、環保、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要積極編報公共服務項目,做好項目爭取和銜接工作,確保儘快配套到位。(12)金融辦要組織人行、銀監部門制定金融支持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督促相關金融機構認真落實。(13)各有關項目主管部門都要按市、縣(區)政府統一安排,協助移民搬遷部門做好集中安置社區所有項目的規劃、申報、實施、監管和驗收等相關工作,堅決杜絕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問題。全市上下都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各盡所能,全力以赴,全面推進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十七條 嚴格獎懲。堅持每月檢查通報、每季度檢查評比、半年考核、平時考核和年終單獨考核相結合的考評機制,考核結果與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掛鈎。對完成移民搬遷任務且成效顯著的縣區,給予表彰獎勵。市政府每年從避災扶貧搬遷省級整合資金中提出10%,用於獎勵當年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並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區建設;對沒有完成年度任務、沒有按照省市標準兌現補助資金、工程質量安全存在嚴重問題,並因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縣區實行“一票否決”。對工作進展遲緩、項目實施不力、資金使用不當的,嚴肅追究縣區主要領導責任;對移民搬遷對象審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移民搬遷建房擅自超規劃、超面積、超標準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套取、騙取搬遷住房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並依法收回住房;對移民搬遷過程中瀆職和貪污、侵佔、截留、挪用移民搬遷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市縣制定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避災扶貧搬遷各項政策、規定,一律停止執行,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中省出台了新的避災扶貧搬遷政策、規定,以新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搬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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