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組織建設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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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共青團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維護團組織的先進性,提高團員素質,根據團章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廠共青團員要自覺遵守本條例,不斷增強團的組織觀念,在學習、工作、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三條 團支部是團的最基層組織,要按照本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團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組織關係和團費
第一節 組織關係的轉接
第四條 團員進入XX單位工作時,須帶團員證到XX團委辦理組織關係轉入手續。團員證在原單位或者所畢業院校沒有辦理轉出手續的,則不予辦理轉入手續。來廠后5個月內尚未辦理組織關係轉入手續,又無正當理由,則視為自動脫團。
第五條 團員因調動、辭職等原因離開XX單位,應持所在團支部證明和團員證到團委辦理組織關係轉出手續。
第六條 團員因工作需要在廠內部調整,團支部應及時出據證明到XX團委並及時辦理廠內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第七條 團員因休學、外出學習半年以內等情況暫時離廠,可不辦理組織關係轉出手續,憑團員證證明團員身份。
第二節 團 費
第八條 做好團費收繳工作,不僅可以給組織以經濟上的幫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強團員的組織觀念。團員要自覺交納團費,凡有工資收入的團員, 每月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與崗位工資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納其月工資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對不按規定交團費的團員,團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第九條 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團支部分別要將團費交至XX團委,年終由XX團委向省公司團委上繳團費。個別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納團費的,經XX團委批准后,可以緩交。
第十條 團員入黨后,只交黨費,不交團費。
第十一條 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應按時交納團費。
第十二條 團費由XX團委統一管理。並建立和健全團費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單獨立戶存入銀行,不得同團的其他經費混在一起。XX團委在收到下級團組織上繳的團費時,應出具團費收據,並加蓋公章。
團費是團的經費來源之一,主要用於團的活動,團員、團幹部教育、培訓、獎勵和訂閱《中國青年報》等團的機關報刊等方面的必要開支。不能把團費用於團員、團幹部的生活福利,嚴禁用團費請客送禮。要嚴格團費使用的審批手續。
XX團委每年將團費收支結算一次,並將收支情況連同按規定應該上繳的團費及時報送省公司團委。
第三節 團 員 證
第十三條 團員證是團員團籍的證明,凡XX單位團員必須持有團員證。
團員證的頒發範圍:
1、 按團章規定的手續入團的團員。
2、擔任團幹部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十四條 團員在參加需證明團員身份的團內或有關社會活動時,可用團員證證明其身份。
第十五條 團員在參加基層團組織召開的團員大會選舉和進行重大問題表決時,應持團員證確認團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 團員要參加年度團籍註冊,這是對團員團籍的連續認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團支部為單位進行,主要內容是:
1、以組織生活的形式,由團員彙報一年中參加團的活動情況和個人思想狀況。
2、團支部驗收團員本年度團費繳納情況。
3、對符合註冊條件的團員,由XX團委在其團員證“團籍註冊”欄內填寫註冊時間,加蓋註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團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團籍註冊,經教育在3個月內仍不參加註冊者,按自動離團處理。
第十八條 受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消團內職務處分的團員,如能正常參加團的活動,按時交納團費,應予註冊。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留團察看期間團員證應由組織收回,察看期滿,恢復團員權利后,將團員證發還本人並及時註冊。
第十九條 團員證應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遺失團員證,應及時報告團組織,在確認無法找回時,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由團支部統一報XX團委予以補發。
第二章 團員的發展與離退團
第一節 團員的發展
第二十條 凡年齡在14歲以上至28歲以下的在廠職工,承認團的章程,願意參加團的組織,執行團的決議的,可以申請加入共青團。
第二十一條 凡申請入團的人,團組織必須對其進行培養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內容有:
1、定期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
2、吸收他們參加團的會議和團的活動;
3、分配他們做一些適當的社會工作;
4、定期組織他們上團課、學團章。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在發展團員時必須履行以下手續:
1、要求入團的青年向團支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本人對團組織的認識、入團動機、本人願望和努力方向。
2、申請人選擇或由團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團介紹人。
1)支部對申請人進行考察培養。
2)申請人如實填寫入團志願書。
3)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將支部大會決議報XX團委批准,並做好記錄。被批准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6.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
第二節 離團與退團
第二十三條 團員加入共產黨后仍保留團籍。團員年滿28周歲,如不擔任團內職務,應辦理離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超齡符合離團條件的團員應向團支部遞交離團申請,由團支部報XX團委審批,XX團委要在其入團志願書上註明何時何地超齡離團,並隨檔案保存。
第二十五條 團員離團,團支部應召開支部大會舉行離團儀式。
第二十六條 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要求退團應向團支部遞交書面報告,由支部大會宣布除名(不需要表決通過),報上級組織備案。
第三章 團內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團內表彰榮譽稱號主要有:1.優秀團員;2.優秀團幹部;3、五四紅旗團支部;4、優秀團小組;5、優秀團小組長。每年評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結束。
第二十八條 評選比例:先進團支部按全廠支部數的25%左右評選;優秀團員以支部為單位計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評為五四紅旗團支部的優秀團員可達到15%;評選優秀團幹部一般掌握在團支部中團幹部總數的20%,被評為五四紅旗團支部的可按團幹部總數的30%評選。
第二十九條 對團內各類先進個人稱號獲得者,予以表彰,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團內各類先進個人稱號。
1、在表彰年度內受廠紀、團紀處分的團員;
2、在團的各項活動中,無故不參加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團支部書記、黨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團支部書記無故缺席支部書記會議三次及以上者;無故遲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團內各類先進集體稱號。
1、 支部有受廠紀、團紀處分的團員;
2、無故未完成XX團委開展的各項活動達二次及以上者;無故未完成年初計劃活動內容二項及以上者;
3、故拒絕XX團委、黨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 團內處分
第三十二條 為了加強團的紀律,維護團的先進性,對違犯團的紀律的團員本着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給予必要的團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團內處分分下列5種:
1、 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消團內職務;
4、留團察看;
5、開除團籍。
第三十四條 留團察看的時間一般為6個月或1年。
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能做入團介紹人和團幹部。在留團察看期間,確實改正了錯誤,應及時恢復其團員權利;對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處分;如堅持其錯誤不改,應開除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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