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新加坡為什麼能》對廉政建設的幾點感想
手機:M版 分類:讀後感 編輯:小景
標本兼治 表裡兼顧
——讀《新加坡為什麼能》對廉政建設的幾點感想
三組9號 吳正兵
(讀完《新加坡為什麼能》這本書,使我受益良多,但是這篇讀後感,卻遲遲未能寫出,感覺可以寫的東西很多,任何一點展開來都有許多可值得深思、探討和學習的地方,可又慚愧於自己的能力有限,害怕眼高手低,因此寫的很是糾結)
我認為,新加坡的以德倡廉、以俸養廉、以規固廉、以法保廉,使人不想、不必、不能、不敢貪,體現的是一種廉政建設中標本兼治、表裡兼顧的工作理念。
一、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貪,從思想上治本
從社會層面來講。這裡作者從思想、道德的角度闡述了新加坡是如何推進廉政建設的,認為其中的關鍵是對儒家的傳統思想進行的一種繼承和發揚,一種對“忠、孝、仁、愛、禮、義、廉、恥”內涵的全新闡述,並重新確立“君子”定義,去其糟粕,取其精華,進而成為指導社會發展的一種道德力量和精神標杆。在中國,在當前,這些思想和道德標準應該是同樣適用的,雖然我們不一定就將他標榜為儒家思想或儒家精神,但就其實際內容而言無疑是存在諸多共通之處的。我們追求的共產主義理想,非常遠大、非常高尚,但現實中,我們卻往往忽略了細節、忽略了小節,以至於雖然社會對好壞的評價、在大是大非問題上還是非常明確的,但對一些小過錯、小瑕疵卻可以十分“寬容”,甚至“縱容”,即便人們心中都知道這樣或那樣是不對的,但卻不能堅持原則,甚至還出現了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現象,正是這些問題形成了一種大環境、一種社會風氣,這種環境和風氣也勢必會影響到公務人員,於是走後門、託人情,逢年過節請吃送禮就成為了一種常態。因此,我們需要重新塑造社會的道德風氣,怎麼辦,就是要從小處着手,從細節做起,一點一點地去改變,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妄想靠一次運動、一次活動就可以改變整個社會風氣,我們需要的是一種一以貫之、滴水穿石的精神去推動,一段時期只抓某個具體的項目(可以包含幾個具體的細節和內容),比如抓交通文明,可以從遵守交通信號、遵照交通標誌、行人過馬路走斑馬線、機動車與行人互相文明禮讓等方面做起,再比如抓禮儀文明,可以從規定公務人員着裝、文明用語等方面抓起,從晚輩對長輩、學生對老師的稱呼和見面問好的方式等細節抓起。其中的關鍵在於一抓到底、盯牢不松,直至成為一種社會普遍認同並自覺遵守、自覺維護的思維、生活、工作方式,一個一個項目做下去,終究會慢慢改變整個社會的氛圍和風氣,雖然工作量會很大,時間跨度會很長,但這是治本,必須要去做,必須堅持下去。只有當這種社會風氣形成時,我們才能真正實現使人不想貪的目標。
從黨的層面來講。無論是中國共產黨還是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他們從建黨之初都十分重視廉政建設,也各自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在黨的廉政建設來講,我認為,新加坡行動黨幾點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思考、學習和借鑒。首先,他們有敢做敢秀的一面。從高調的白衣白褲作為其黨服開始,他們就把廉政建設既作為一種實實在在地工作去抓,又作為一種形象一種形式去展現、去秀。這種秀雖然包含着巨大的風險,但其展露的是強大的自信。其一,正如習近平說的“打鐵還需自身硬”,敢秀的前提就是要自身過硬、要有底氣,否則就會成為真正的作秀,淪為笑談。其二,這種高調的展示,可以取信於民,親近於民,通過一次次的展示不斷塑造自身廉政的形象。其三,可以起到一種黨外監督的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的運作方式,為黨外監督創造條件,時刻準備接受監督。其四,可以起到黨內警醒的作用,使得每一次的活動都成為一次教育,通過鮮明的形式反覆進行警示,時刻提醒全體黨員要廉潔奉公、克己為人。其次他們也有不敢做不敢秀的一面。相對於新加坡公務人員很高的薪酬待遇,他們的人民行動黨卻顯得那麼的低調儉樸,之間的對比和反差是那麼的明顯和巨大。書中特別地以人民行動黨的總部為例,詳細描述了從成立、多次搬遷、選址新建等整個過程,最後的結果卻是“一個很不起眼的小辦公樓”。期間他們其實完全有能力,也有過很多次恰當的機會將其總部建成一幢高樓大廈,並帶來豐厚的經濟收益,他們也曾試圖去這麼做,但最後還是被否決了,為什麼?因為一座高樓大廈的總部大樓帶來的除了豐厚的經濟收益,還可能是社會民眾的疏遠和不認同,這與人民行動黨根植於新加坡人民的初衷、塑造清明廉潔的政治形象不相符合,這時經濟利益必須讓位於政治利益。“非不能也乃不為也”,這就是新加坡人民行動黨不敢做不敢秀的一面。由此,我認為我們需要去做的就是多一些前面的敢做敢秀,少一些後者的不該做不該秀的行為。
二、以俸養廉,使人不必貪,從物質上治里
公務員的薪資和待遇問題一直是一個比較敏感和受關注的話題,由此也曾幾度引發各種熱議和關切,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去看待,人們總能得出不一樣的結論。新加坡以俸養廉的做法無疑是非常成功的,但這一做法是否就適合我們中國,還值得研究和探討。但其一些理念和具體的做法應該值得我們學習。
首先,正視這種需求的客觀存在。書中提出人是有雙重屬性的,即社會人和經濟人,在某一些特殊時期,可能其中的一個屬性會表現的特別明顯,甚至完全掩蓋了另一種屬性,例如在革命時期,人們為了實現民族獨立和解放,為了實現遠大的政治理想和崇高的歷史使命,而不計較個人得失,不顧個人利益,甚至付出自己的所有乃至生命也在所不惜。但本書也提醒我們,現在已經進入和平時期,雖然我們也面臨著民族復興的重任,但畢竟不再是那個物資極度匱乏、生死懸於一線的年代,雖然我們依然提出要實現人生價值、為人民服務,但畢竟無私的付出和犧牲已經不再是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須的代價。所以我們就要正視人的經濟屬性,不能僅僅以政治理想、精神理念來要求黨員幹部作出奉獻、無私付出,而是要在他們努力工作的同時,給予相對公平、合理的經濟報酬,滿足他們的生存、生活、生長所需,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兩者都是必須的。
其次,關注這種需求的實現形式。有這種需求,必然就要去實現,書中引述了李顯龍的一句話“我並不擔心有人為了那400萬元而當總理,我害怕的是有人為了獲得4億元的台底交易金”,讓人深思。客觀的來講,實現需求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直接的、間接地,包括明面上的、隱藏性的,當然也包括合法的、非法的。新加坡的做法是通過直接的形式,將全部工資待遇明確化、合法化,杜絕隱藏性的收入,堅決懲處非法收入。說實話,世界各國中,能做到這樣的真的少之又少,因為公務人員工資待遇的全部明確化必然導致一個矛盾,工資水平過低導致間接的、隱性的收入以及非法行為不能杜絕,導致優秀人才的流失,而工資水平提高勢必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政府也會承受比較大的壓力。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了另一種措施,給公務人員明面上的工資只有一般水平,而通過住房、交通等其他優惠政策給予間接的收入,但依然無法杜絕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逐步使得公務員的各種薪資待遇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進而逐步杜絕各種灰色的、不法的收入。
最後,衡量這種需求的具體標準。無論在哪裡,確定公務員工資標準以及調整公務員工資都是一個複雜而敏感的工作,要面臨種種困難和質疑,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個較為合適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制定一套制度,將公務員的工資標準與社會經濟的總體發展水平相掛鈎,具體做法是通過抽樣和測算,以一個公式計算掛鈎相對應能力水平的社會從業人員的工資收入,進而實現了一個制度化、規範化的工資確定和調整方式,雖然當時通過很是費了一番周折,從國會辯論到媒體的各種報告中我們就可見一斑,但一旦制度確定后,今後這項工作將不再成為一個難題,無疑是一件一勞長逸的事情。反觀我們,每一次的公務員工資調整幾乎都是一場博弈、一場角斗,各種力量參與其中,結果卻往往是各方都不滿意,政府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社會不喜歡提高工資待遇,公務員又認為工資偏低、調整滯后,相關參照執行的人員又會提出類似的要求等等。因此,我認為我們也需要建立起一種制度,通過一種模式、一套公式,掛鈎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並且隨着變化而自動調整,使之成為一項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的工作。
三、以規固廉,使人不能貪,從制度上治標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這裡的規矩既是一種工具,是實現方圓這個結果的必要條件,也是一種約束和保障,使得這個方圓不至於偏離正確值。同樣,要畫好廉政建設這個方圓,也必須要有與之配套、相適應的一套規矩,讓人在貪污腐敗方面為而不能。
規矩要明確,要細,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邊界明確,不會模稜兩可。新加坡對各種規矩的制定可謂細到極致,不但從工作,甚至從生活、交際等各個方面對公務人員的行為規範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細緻的規定,並且這些規定都是有具體的數據,而不是採用一些概念性、模糊性的表述,即是可以用來衡量和事後查證的。例如新加坡規定公務員“向親友借錢,不能超過本人三個月工資的總和”,再例如對公務員接受宴請上,規定公務員一般不得接受宴請,並進一步明確在報告的情況下可以接受下屬人員宴請必須是適度的,即不能超過舉辦宴請人員月工資的2%。這裡的“三個月”、“2%”體現的就是明確細緻的理念。我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裡,要打破現有的一些不良風氣和陳規陋習,就要對一些規則中的度和量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使得度和量不再是一個模糊性的概念,而是成為一條邊界線、一個警戒點,成為可以具體操作執行和監督檢查的標準和依據。
規矩要嚴謹,要密,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是完整的,不會漏洞百出。規矩制定的嚴密才能不至於被鑽空子,規矩制定的嚴謹才能不會容易被打擦邊球。新加坡規定的制定體現的就是這樣一種嚴謹和嚴密的精神。嚴謹,減少了貪污腐敗的機會,具體的措施包括“增加權力之間摩擦、減少權力運作黑幕、減少權力運作環節、減少自行處置權力、減少公共權力涉足、減少勢力網關係網”。嚴密,防堵可能導致貪污腐敗的漏洞,通過步步設防,環環相扣,對可能導致腐敗的行為——包括特殊行為和日常行為——進行嚴密的防控,一本《公務員指導手冊》就是牢牢地貫徹了這一理念。反觀我們的周圍,缺少的正是這種嚴謹、嚴密的規章制度,許多政策或規定在出台前,未能深入實際考察,結果制定出來的規定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或者不切實際,或者漏洞百出,結果導致無法得到執行,使得規定和制度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和打擊,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對制度的敬畏之心不夠,制度和規定也就成為一紙空文。
規矩要制衡,要穩,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符合要求,不會忽大忽小。缺少監督是導致腐敗的一個重要的原因,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很多,但當決定這些渠道和方式的權力本來就掌握在被監督者手中時,是否能夠繼續完善好監督體系,實現權力的有效約束和制衡,進而減少腐敗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就要取決於施政者的決心和智慧了。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無疑是有這種決心和智慧的,當政權已經被牢牢掌握在手中時,他們就着手於如何限制和約束這種權力,他們的措施就是將總統選舉由人民行動黨掌握話語權的國會議員選舉,轉變為全民選舉。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總統的職權,注重發揮民選總統的作用,進而實現對政府施政行為的有效監督和約束,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就是“替國家安裝一個安全鎖頭”,同時通過國會立法,將這些做法和措施制度化。誠然,我們黨的監督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中,從黨內民主的推進到黨外人事參與監督,確實已經一步一步地往前走,但我認為還是缺少一種制度化的監督和管理,現實中我們往往通過文件的形式落實這些工作,但文件本身就存在較大的可變性,下一個文件可以完全推翻上一個文件規定的各項措施,或者一個文件實施一年後就不了了之,為此,應該將一些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通過立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和鞏固,進而實現對權力的長效監督和制衡,實現反腐倡廉工作的長期穩步的推進。
四、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貪,從措施上治表
通過嚴明的立法和嚴厲的執法來保障廉政建設,是新加坡打造廉潔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們一直強調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裡四者的關係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沒有誰比誰更關鍵,也沒有哪個最為重要,缺一不可。但一直以來,我有兩種觀點,尤其是讀完《新加坡為什麼能》后,這種想法更加的明確和強烈了。
如果僅以危害性而論,嚴格的法律法規加上寬鬆的執行,比寬鬆的法律法規配合嚴格執行的危害性更甚。因為前者會動搖整個法律的根基,損害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使得人么對法律缺少敬畏,進而阻礙整個社會的法治進程,想要以法律來保障廉政建設也不外如是。鄧小平曾稱讚新加坡“管得好”,這裡的管得好其實有兩層含義,一是立法嚴明。立法嚴明指的是一種法治精神和工作態度,而不是指苛刻與否,新加坡的一些法律條款被指責過於苛刻,甚至被冠以酷刑的稱呼,歷來爭議較大,這裡我保留個人看法,不展開討論,拋開法律條款中具體的懲罰措施和量刑標準而言,僅就其法律的制訂過程以及其內容上的嚴謹和細緻來說,新加坡的立法工作無疑是做的比較好的,起到的保廉的作用也是明顯的,例如不但規定財產超過收入所得又不能解釋,視為受賄,更進一步闡述了於此相關的各種條件、情況和對應的懲處措施,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是具體的、細節上的可依。二是執法嚴厲。新加坡針對貪污腐敗的執法和懲處,已經不僅僅是有罪必懲,甚至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而實施輕罪重懲,書中例舉了一位因索賄50元未成而被判罰款6000元或以6個星期的刑期替代的案例,同樣,對於輕罪重懲我也持保留意見,但有罪必懲則應該屬於全世界共同的認識,屬於應該要被嚴格遵守的原則。正是通過立法嚴明、執法嚴厲,真正實現了以法保廉的作用
如果就當前中國來說,相對於立法而言,我們更需要解決的是執法的問題。針對廉政建設,我能想到的執法機關有我們黨內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各級政府設立的監察局、屬於司法系統的檢察院和反貪局等,機構不可謂不多、覆蓋不可謂不全、成效不可謂不大,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當前我們的廉政建設還任重道遠,遠遠達不到人民群眾的要求,一些腐敗分子還沒有得到懲處,因此我認為我們的反腐工作還有許多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這裡可以學習借鑒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成功經驗。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的職權只聽從總理(或總統)調度。一部《防止貪污法》對貪污調查局的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給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據,當然同時也是對其權力的一種約束和限定。而只聽從總理(或總統),使其逃脫出了政府行政體制的束縛,可以完全以獨立的姿態去處調查、處置貪污腐敗行為,同時配以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並逐漸形成了雷厲風行的工作方式以及無私、迅速、透明的工作作風,是其取得成功的關鍵。而中國目前的廉政建設工作存在一個爭議,就是各級紀委、監察局是受其所在地的黨委和政府的直接領導,從人事權、工作經費、各項保障等方面都要受到當地的管理和限制,在這樣的環境下,卻反過頭來要求其要監督本級以及下級黨委、政府的廉政建設工作,給人的感覺是那麼的蒼白無力,缺少說服力。為此,建議將省級及以下地方各級的紀委和監察局從本級的黨委、政府中剝離出去,相關領導列席當地黨委政府的所有重要會議和決策過程,但既沒有表決的權利,也不受本級黨委政府的管理,而是採取垂直的、封閉式的管理模式,直接向上級紀委和監察局負責和彙報工作,各項保障也都由上級提供,人員實行內部管理、提拔,合理限制與外部的人員交流,進而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穩定的重在反腐的執法體系和機制。
最後,針對於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兩者之間的關係,有感於我們黨政機關存在的一些現象,再談一下我的觀點。
我舉一個簡單的事例。一個單位為了整頓機關作風,想要嚴格上下班制度,該怎麼做呢?
方式一:出台一套考勤制度,其中會有非常明確的條款內容、細緻的懲罰措施,例如不允許上班遲到或早退,否則扣考核分多少分等,因為條款本身肯定是對的,大家也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即便知道哪怕自己都很難做到、執行起來也肯定困難重重——但道理終究還是對的,於是該制度通過了。但該制度實施后,執行的人出於種種原因,可能是客觀條件限制,可能違反的人太多了,處理難度大,也可能是怕得罪人或者有人托關係講人情,結果只好有選擇性的執行,重新劃定一個標準,對一些嚴重違規的或有典型意義的進行懲處,而對一些雖然規定不允許但認為屬於小過錯小問題的就放過去了。那麼在這裡,嚴格上下班制度的目標達到了嗎?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再問這項制度有沒有得到執行?我認為顯然沒有,不但沒有得到執行,應該說反而造成了一種不良影響,使人們認為制度制訂是一回事,執行是另外一回事,具體執行時是可以打折扣的,以此類推,其他的規章制度也是如此,再往大了說,這個單位的作風整頓的目標顯然是難以實現的。即便之後發現問題,痛定思痛,逐步執行的嚴格起來了,還是會留下后許多遺症,人們會問:為什麼以前這樣都不處理,現在卻要懲處?於是後來被處罰的人他們會覺得不公平。又會有人問:是什麼原因使執行變得嚴格起來了,是具體操作的人呢?還是分管的領導?於是會出現容易將矛盾轉嫁到個人的現象。
方式二:同樣是制定一套考勤制度,但一開始就充分考慮機關同志的現實情況以及執行的可行性、難易度,並通過各種渠道徵求意見,寧可現在將制度制定的寬鬆一點,突出對一些嚴重違規行為的懲處,對一些輕微的違規行為則採取教育批評的方式。那麼當這套制度頒布后,實際中執行的內容其實和方式一中的是一樣的,但給人們的感覺卻完全不一樣:首先制度制定的時候就充分考慮了現實情況,體現出人性化的一面;其次,雖然同樣只處罰嚴重違規行為,但方式二中體現的是對制度的完全執行,使人們意識到制度的嚴肅性,方式一中的情況則恰恰相反。當人們已經適應這一制度一段時間后,管理者可以再對該制度進行逐步修改、完善,逐漸提高要求,但每一步走過來都必須做到廣泛徵求意見、嚴格執行落實,由於是漸進式的,將使得總體的執行難度也有所降低,最後達到和方式一中一開始就制定出來的制度一樣的嚴要求、高標準。這樣制度的權威性就樹立起來了,而對上下班情況的整改也真正落實到位了,且沒有方式一遺留下的各種後遺症。
所以,我認為,即便最後達到了一樣的整治效果,但寬要求、低標準加上嚴格執行,之後逐步向嚴要求、高標準和嚴格執行過渡,所造成的正面影響和整體效應會大大優於嚴要求、高標準加寬鬆執行再逐步到嚴格執行這一方式。當然有人會問,為什麼不是一開始就嚴要求、高標準再配套以嚴格執行呢?這種一步到位的方式當然是一種最理想的情況,但我們周圍的環境和諸多事例已經一再證明,這種理論上最理想的方式,在現實中往往實現不了,而一旦實現不了,最後就會淪落為方式一所描述的情況。因此,目標應該遠大,起步可以低點,但必須每一步都要踏實、踏牢,然後一步一個台階,一步一次提升,直至實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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