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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歷史上藏族社會的經濟法律 標籤:經濟學是什麼 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實踐

  警告罰鍰律

  警告罰鍰律

  警告罰鍰律*8

  使者腳錢律

  胥吏供給律

  使者薪給律*

  9

  殺人命價律

  殺人命價律

  殺人命價律*

  10

  傷人抵罪律

  傷人血價律

  傷人賠償律*

  11

  狡誑洗心律

  狡誑洗心律

  狡誑洗心律*

  12

  盜竊追償律

  盜竊追償律

  盜竊追償律*

  13

  親屬離異律

  親屬離異律

  親屬離異律*

  14

  姦淫罰鍰律

  姦淫罰鍰律

  姦汙罰鍰律*

  15

  半夜前後律

  半夜前後律

  半夜前後律*

  16

  異族邊區律

  《十六法》秉承中國法律傳統,具有諸法合體之特徵,既有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也有行政法律和經濟法律,既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其中的經濟法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中。《地方官吏律》:它本是典型的行政法,但包含若干經濟法規範,該法規定除個別因戰亂而流浪者之外,不許發給有關減租免稅的憑照;對手欠債務者要按規定徵收,不得隨便沒收財產。《警告罰鍰律》規定了實物與銀錢的換算比價,帶有貨幣法的特點,同時又有價格法的影子。該法也詳細地記錄了西藏各地的度量衡法律制度,體現了藏族經濟法淵源的多樣性。《胥吏供給律》與《十五法》的《使者腳錢律》大致相當,只是律名不同,它是關於藏族人民對官吏下鄉強制執行案件時提供食宿、支付費用的法律,它規定:凡屬官府派出的討價人員,償還債務的戶頭對主要人員每兩天送給兩條小羊腿和一條大羊腿,其侍從人員,每三天送一條小羊腿。此外要送五碗茶和酒等物;騾馬等牲蓄供應二升飼料。同時還規定了免除義務和追加義務的條款:對按期繳納者不得借口索取腳力,每拖延一天要加收五升腳價。這些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可以確保法律的貫徹執行和經濟關係的穩定。《半夜前後律》是關於農牧業生產方面的法律。根據藏族習慣法,農牧民在生產生活中相互借用牛、馬等牲畜,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這是一種極其普遍的現象,然而牲畜死亡等突發事件必然引起紛爭。對此,《半夜前後律》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所借牲畜死於借者手中,要照價賠償,如完好地交還過一夜后死亡,借用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所借牲畜在前半夜死亡,則由借用者賠償。如果所借牲畜死於鞍瘡等病因,則依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賠償。當然,該法律也對商業活動和農田管理等活動也作了一些比較具體的規定,成為調整藏族社會經濟關係的重要法律。

  清初,集西藏政教權力於一身的五世達賴喇嘛為了確保西藏封建農奴主階級在西藏的政治經濟統治,決定製定法典。他命令第巴索南饒丹修訂法律。第巴索南饒丹對《十六法》進行了調整、補充和重新解釋,刪去第1條《英雄猛虎肆》,第2條《懦夫孤狸律》和第16條《異族邊區律》,最終編纂成《十三法》,又稱《十三法典》。其中的經濟法律規範與《十六法》十分接近,主要包含在《盜竊追償律》和《半夜前後律》之中。

  三、國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經濟法律規範對藏族社會經濟的規制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體系。從國家政治與民族關係的角度看,宋朝以前,主要的藏族地區仍然遊離於正統的中史政權的控制之外。直到唐朝,松贊干布娶文成主以後,吐蕃與唐朝才結為友好關係,但雙方的友好與臣服是表面的,雙方爭奪吐谷渾和西域四鎮的鬥爭一直在進行。①可以說,在政治上唐蕃之間甥舅關係的建立密切了吐蕃民族與漢族和其他民族之間的關係,為後來吐蕃地區納入中國版圖,藏民族成為中華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員奠定了基礎。②因此,國家制定法中的藏族經濟法律應當從宋代起論。

  (一)宋朝對藏區的經濟立法

  十世紀,由於贊普達摩被佛教僧侶刺殺,吐蕃社會處於封建制度狀態。嘶政權建立后,與宋修好,宋朝對嘶等各加封號、給賞賜,雙方基本上確立了一種臣屬關係。宋朝在處理民族關係上,推行“以夷制夷”,“聯蕃制夏”(西夏:筆者注)的策略,同時重注通過經濟法律來調整雙方的經濟關係,進而實現其政治目標。據《長編》卷384載,公元1086年的一道詔令明確指出:“國朝置蕃官必沿邊挖扼之地,賜以土田,使自營處……”這種土地法律制度是與其“加封蕃族”的策相配套的。宋朝曾加封嘶“寧遠大將軍”便是其“蕃官法”的表現。為加強與蕃部之經濟聯繫,通過“茶馬互市”來規制宋蕃之間的茶馬貿易。其立法過程大致相當於現代立法體制中的委任立法,即行政官員以“奏摺”形式對茶馬貿易提出建議草案,然後皇帝以“詔”的形式批准。例如,嘉佑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匹至京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四鶻隱藏不引至者,並依漢法論罪。歲募及兩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鶻百姓加高給賞。今原、渭、德順軍置場馬市、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③熙寧三年,“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領行之。”④對違反“茶馬互市法”者,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京畿轉運使吳擇仁“擅改茶法,奪職免。”⑤其實,宋代的茶馬互市法是宋代統一的茶法的特別法,宋代的“鹽茶專賣法”十分完善,設立專門的“榷貨務”主管此事,凡匿不交產物而私販者,茶葉沒收,計值論罪。持杖販私茶為官司捕獲者,皆處死刑。⑥

  宋王朝針對漢蕃關係的新形勢,不斷制定和頒行土地法,以詔、令等形式發布施行。公元1026年詔曰:“陝西弓箭手毋得典買租賃蕃部土田,其蕃漢願合種者聽之”①1052年又詔曰:禁鹿延路漢戶以田產與蕃官買賣者。1067年詔:取邊民闌市蕃部出八千頃,給以弓箭手。由於蕃部歲飢,以田質於弓箭手,過期輒沒。(蔡)挺為貸官錢,歲息什一,后遂推為蕃漢青苗、助役法。②1074年詔曰:“應熟夷稅戶無買田宅與生夷,並依緣邊戶典賣田土與《蕃部法》”③由此可見當時的經濟立法中已有“典買”“租賃”、“買賣”、“質押”“孳息”等諸多法律關係,反映出王朝對藏區立法的完備程度。

  由於藏區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宋代藏區仍然處於事實上的獨立地位,與中央王朝的關係是象徵性的臣屬關係,但這種關係的維持不以地方向中央交納賦稅為經濟關係的基礎。這種關係時常被“時叛時服”所打破。但在雙方的經濟關係上有納貢與賞賜的來往。儘管宋朝一直致力於“以漢法治蕃”,但對於蕃部首領犯罪只能採取“以罰代刑”的藏族習慣法傳統。法律規定“緣邊蕃部使臣、首領等,因罪罰羊,並令躬自送納,毋得卻於族下科斂入官,犯者重斷之”④。僅從立法技術上看,這條法律對適用的條件、處理的結果都有明確的規定,從邏輯上構成了完備的法律規範。同時,它即有實體性的規定,又有程序性的規定,使法律的適用有了保障。另外,具有規範多樣性的特點,既有經濟法律規範,也有行政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最後,它體現出對官吏腐敗行為實行加重處罰的刑事法律原則,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的立法水平和統治者的價值觀念。

  (二)元朝在藏區的經濟立法

  自元代開始,中央政權才真正開始在西藏地區行使行政管理權。公元1253年,蒙古軍人進入西藏,結束了西藏地區不相統屬的混亂局面,統一了西藏,從此,西藏成為中國版圖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元朝是以蒙古族貴族為首並包括漢族地主階級和其他少數民族上層分子組成的政權。大統一造就了民族之間的大融合,也推進了法律文化的兼容並蓄。為了加強對藏民族地方的控制,元王朝設立宣政院,負責管理西藏地區的事務,並派宣慰使一人進駐西藏,負責徵收賦稅、收納貢物、調查戶口、管理驛站等。元朝統一中國以後,由於游牧經濟衝擊前中原的封建農耕經濟,專制的封建軍事政權,使得宋代曾高速發展的商品經濟出現了衰退。與此相適應,元朝的法制尤其是經濟法制比起宋代沒有輝煌的成就,⑤在對藏區的經濟法立方面,主要體現在籍戶、置驛和茶馬互市三個方面。

  1、籍戶法

  籍戶的目的在於徵收賦稅,這也是征服的標誌。1247年,宗王闊端通過薩班頒佈於烏思藏的令旨中要求各地首領籍戶。在當時,“聖旨”不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重要的淵源。史載1260年忽必烈即位后,立即遣官赴吐蕃地區清查戶口,1268年又派阿袞、彌林等官員抵烏思藏,進行更大範圍的戶口調查,包括前藏、后藏以及阿里和拉達克地區。籍戶的同時,從法律上確定了各封建領主向朝廷交納貢物的數量和品種。據《經世大典·站赤》記載,貢物主要有金沙、銀、顏料、羊毛、獸皮、廣木香、葡萄酒、酥油、水銀、硫磺、青稞、鹽貨等土產品。

  2、置驛法

  與籍戶同時進行的是設立驛站。據《經世大典·站赤》記載,設立驛站的目的是為了“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吐蕃的驛站與內地的驛站相連,直通元大都。通過籍戶,可以確定各地方首領統轄戶口的多寡和資源情況,以便確定支差的人數和賦稅的數量。法律規定,每一冒煙的煙孔為一戶,每戶要派出1人支應差役,並為驛站提供物資,牲畜。史載答失蠻等在籍戶與設置驛站時,“一路上在各地召集民眾,頒發堆積如山的賞賜品,宣讀詔書與法旨”①。驛站的管理權並不屬於藏區的十三個萬戶,而是統歸宣政院和中書省。各萬戶負有提供運蓄、人丁和器具的法定義務。沿驛各萬戶領民也負有接站傳送文書,為過站官員提供馬匹和食物住宿的義務,此役稱為“烏拉”。烏拉作為一項經濟法律制度在西藏地區推行。烏拉也叫“外差”或“其差”,專指藏族人民對國家和地方政府負擔的各種差役,與其相對應的是“內差”,指西藏農奴無償地為三大領主耕種自營地。關於外差法律制度,由於明清兩朝均予以沿用,因此不再詳述。

  驛站的設立為元朝的統治帶來了極大方便,但同時,驛站本身的開支成為藏區人民的沉重負擔。元政府立法規定:每當遇有災亂,致使站赤消乏時,立即予以賑濟。1292年“烏思藏宣慰司言”,‘由必里公反后,站驛遂絕,民貧無可供乙。’命給烏思藏五驛各馬百匹,牛二百,皆以銀;軍七百三十六戶,戶銀百五十兩。②1296年7月,“以鈔十一萬八千錠治西番諸驛”③。1297年6月,“賜朵思麻一十三站貧民五千餘錠……冬十月戊午,以朵甘思十九站貧乏,賜馬牛羊有差。”④。元朝皇帝也以聖旨的形式頒行賑濟法。1319年,宣政院使奏請賑濟烏思藏的撒思迦、答籠,宋都思,亦思答在後藏的四站,“奉上命,每站予馬一百二十匹,准支價錢”⑤

  3、茶馬互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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