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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從“執行黑名單”邁向信用檔案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行賄黑名單”、 “企業信用黑名單”、 “駕駛員黑名單”…….一夜之間,各種“黑名單” 彷彿梨樹開花一樣,遍地都是。這不,人民網12月14日又報道稱,針對每年高達250多萬件的執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擬設立“執行黑名單”並向全社會公布,讓故意賴債者成為“過街老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寸步難行。

  設立“執行黑名單”是一種無奈之舉,是在當事人自願履行法院判決低,法院強制執行工作量日漸加大之下的產物。據介紹,1993年,法院判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約佔30%;1998年,則猛增至42%;2003年,又漲至52%。法院執行的工作量越來越大。而在這種現狀的背後,則反映了社會誠信度的普遍降低。面對這種現狀,最高法院希望設立這麼一個“執行黑名單”系統,並希望通過這個系統與銀行徵信系統的鏈接,並藉助與工商登記、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建立的聯動機制,最終形成一種執行威懾機制,使被執行人為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付出沉重代價。

  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到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黑名單”,反映了有關方面在打造誠信人格,重建誠信社會的一種探索和努力。這些探索和努力在實踐反映來看,是通過建立一定的制度的約束和懲罰不誠信行為,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守諾言,有一定成效也是具有可行性。

  但從各種“黑名單”的相繼出台現狀來看,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一是各種名目的涉及信用方面“黑名單”太多、太濫,各行其是,使人們眼花繚亂,不利於整合各方面的資源,促進社會效率。二是一些“黑名單”實際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一些部門自己在對其相對人設立義務,因而儘管有時他們的初衷也許是好的,但也會因其程序或實體上的瑕疵及法律依據不足,讓人質疑。然而,如果各種“黑名單”對不誠信的人沒有任何約束力和某種懲罰的話,這種所謂的名單也就沒有什麼力度。如“執行黑名單”本身並不對其他部門具有約束力,要使名單上的人在貸款、消費、註冊新公司、購買車輛、購地置產、承攬工程、經營貿易、出境上受到限制,取得成效,必須要得到銀行工商登記、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的支持、配合和法律的允許。三是上各種“黑名單”的人大多是由設立“黑名單”的部門自己來決定,缺乏中立的聽證程序和不服記入“黑名單”的公正的申訴程序。上面幾個問題都會給我們重建誠信的努力打上折扣。

  西方國家的信用檔案經驗對於今天我們重建誠信頗具價值,值得借鑒。西方的信用制度已經有150年的歷史,較為成熟,信用檔案已成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證。如美國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方面,不僅有完善的個人資信檔案登記機制、規範的個人評估機制、嚴密而靈敏的個人信用風險預警、管理及轉嫁系統,而且有完善的法律體系。

  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立法建立一種公民和企業的“信用檔案”,對公民和企業的納稅狀況、守法狀況、財務管理狀況等進行嚴格登記,準確地界定各種不誠信的表現,及對有這種行為的人今後在各種場合將會受到的限制(如嚴禁有不誠信記錄者擔任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管理人員等)。這種“信用檔案”必須有專門的部門管理,要求將某種行為作為不誠信的表現列入“信用檔案”的部門要事先提出申請,而相對人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和不服進行申訴的權利。這樣才有利於整合所有的資源,共同來重建誠信社會。

  我們期待,通過設立一個個“黑名單”,在有關部門的努力推動下,在不斷地積累各種經驗的基礎上,在不久的將來,能設立一種針對公民和企業的“信用檔案”,讓誠信的理念逐漸走進千家萬戶。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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