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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中國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_2100字

分類:初三作文  字數:2100字  編輯:得得9

讀《中國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標籤:古代作文 中國的作文 中國的教育作文 中國的驕傲作文

  感受古老的洗禮

  ---讀《中國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讀完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僅對古代的整個法律體系有一個明確的認識,而且還了解到其產生的根源和社會背景。

  中國古代自國家出現后,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體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刑罰的出現,標誌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標誌着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度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製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先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範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元《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點。明、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誥、例、令、條例、則例、會典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誌着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

  在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條文的背後,有着極為複雜的社會思想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①法律出於皇權,維護皇權。古代中國實行專制主義的統治,奴隸社會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②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為主導的政治思想,以其為基礎逐步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徵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主刑輔、禮刑並用成為法制的原則。

  ③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

  ④諸法合體、並用,司法隸屬於行政,無獨立審判權。中國古代法律最早表現為禮刑並用,之後形成諸法合體的封建法典。在封建專制主義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權。地方的審判權完全歸屬行政機關。

  感受完這一次古老的洗禮,我的受益良多。古代法律制度的背後承載了許多古老的歷史文化和中國傳統思想。只有我們更多地去了解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和演變,才能更好地了解中國傳統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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