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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縣機關效能監察若干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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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效能監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教育與懲處、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嚴格執紀執法與實現勤政廉政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群眾積极參与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四條禁令”:嚴禁有令不行、嚴禁辦事拖拉、嚴禁吃拿卡要、嚴禁態度刁蠻。

  第二條在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嚴格實行以下制度:

  (一)辦事公開制度。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及下屬各單位可公開的事項必須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制定並公示辦事程序流程圖,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要求、辦事時限、辦事紀律及承辦部門、承辦人員、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二)鄉鎮全程辦事代理服務制度。各鄉鎮均要設立全程辦事代理服務窗口。屬於鄉鎮政府職能範圍辦理的所有事項納入鄉鎮窗口全程代理。有條件的鄉鎮設立村級全程代理受理點,由駐村幹部擔任全程辦事代理員,將辦理事項交回鄉鎮窗口辦理。需部門辦理的事項由鄉鎮窗口負責交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或部門辦事窗口辦理。

  (三)縣直機關“窗口式”集中辦理制度。縣直機關審批事項應進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行“窗口式”集中辦理,接受縣審批改革辦公室監督。凡進“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各單位不得另行受理;目前進入“中心”辦理暫不具備條件的審批事項,應在本單位實行“窗口式”集中辦理。各鄉鎮全程辦事代理服務窗口的送交事項,由“中心”全程代理,辦結后返還鄉鎮窗口。

  (四)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位接受詢問的工作人員,必須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經辦科室、人員或相關聯繫電話。承辦人應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告知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所申辦的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不明確,或情況比較特殊的,承辦人應在第一時間請示部門領導,並把是否受理的結果告知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

  五AB崗工作制度及鄉鎮辦公無雙休日制度。窗口單位辦理審批、審核、發證、報名等手續的崗位,應落實A崗、B崗承辦人,A崗承辦人因故不在崗時,B崗承辦人自動頂崗。鄉鎮在雙休日安排人員輪流值班在政務公開欄中公示值班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名單和相關聯繫電話。

  (六)辦事時限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辦事時限並可以提前的提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辦事時限的,其辦事時限由職能部門及鄉鎮提出,監督部門、上級部門和服務對象代表共同參與確定並予以公布嚴格執行。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申辦的事項能當場辦理的應立即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書面告知辦事時限;不予辦理的,應說明理由。

  (七)否決事項報告備案制度。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到機關部門或鄉鎮機關辦理有關事項,承辦人員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項,應明確告知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並登記備案。承辦人對不予辦理的重大事項或疑難問題,應呈報分管領導審批,不得擅自決定不辦。

  第三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消極抵觸或拒不執行;行政越權,擅自增加或變相增加審批、管理事項,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予以批准;行政不作為,對該管理的事項不管理,對該處理的事項不處理,經查實,由主管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四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辦事效率低下,違反辦事時限制度,經查實,一個年度違反一次的,實行通報批評;違反二次的,實行誡勉或離崗培訓;違反三次的,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辭退。機關部門和鄉鎮的工作人員因未能一次性告知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前來辦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使其無效往返,被投訴查實的,一律參加離崗培訓,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辭退。

  第五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接受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的宴請,實行通報批評,給予相應處理;收受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的現金、禮品、禮券、支付憑證,不論金額多少,一律給予黨政紀處分;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索要的,加重處分。

  第六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冷漠、生硬、蠻橫,對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使用禁忌用語,或未能履行首問責任,被投訴查實,一次的予以通報批評,二次的實行離崗培訓,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辭退。

  第七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日午餐飲酒,上班時間玩電腦遊戲、上網聊天,一律予以通報批評;違犯二次以上的,實行離崗培訓,並視情節給予降級、降職直至辭退。

  第八條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上述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科室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對本科室、本單位效能低下問題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科室負責人、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通報批評、告誡、誡勉、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部門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觸犯黨政紀的,追究黨政紀責任。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對分管的機關部門的效能建設負有領導責任,若分管的單位出現嚴重效能問題,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要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第九條縣委、縣政府建立縣行政效能監察中心,負責受理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效能問題的投訴,開展監督檢查。縣行政效能監察中心與縣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合署辦公。縣行政效能監察中心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有訴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則,對效能投訴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要及時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處理。

  第十條對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效能問題的處理、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縣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本單位、本人的處理、處分不服的,可按規定申請複議或提出申訴。

  本意見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縣直機關、鄉鎮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級直屬在永單位應參照執行有關單位及其上級部門已實施的更為嚴格的處理、處分規定按原規定執行。本意見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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