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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乘客須知引發的思考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世上有兩物,愛好者不當去觀察其製作過程。兩物者,一為香腸,一為法律。

  ——俾斯麥

  那天,為趕去南京的火車,和友人在街上隨便攔了輛出租車。不想大清早上海的道路就開始擁擠起來,車開得有些艱難。我不經意地看到貼在司機防護隔離板上的乘客須知(或許是出於一種法律人的敏感?)。讀來,覺得這其中的一些條文還是值得做些思考的。

  尤其是以下幾條,原文肯定記不全了,大致意思是這樣的:司機(1)不得在車廂內抽煙,(2)不得向車窗外吐痰,(3)必須按乘客要求調節空調,(4)要按乘客要求播放音樂或廣播,(5)在乘客上下車時必須使用“您好”、“再見”等禮貌用語……否則乘客可以拒付車費。

  而當天的情況是,司機在我們上車時沒說“您好”直接是問“到哪”;氣溫還是有蠻低的,司機沒開空調,倒開着車窗;他竟然放F4的歌;吃紅燈的時候明明還朝外面吐了一口痰。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此拒付車費呢?由於得趕火車,我們沒多想還是乖乖地付了車費。但之後,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我們如果提出拒付的要求,司機會有怎樣的反應?我們是否可以不付車費?或者,我們是否可能不付車費?再進一步,這個規則是否保護了我的利益?或者,這個規則是否是有效率的呢?

  很顯然,按照那個乘客須知,答案是毫無疑問的。但我們都深知,實際和理想往往是有很大出入的。字面上的規則和人們生活中的做法也是千差萬別的(或許正因為這些差距推動着法律不斷進步!)。為了解答以上的這些疑問,我想分兩個維度來談。

  法律(在本文的語境下法律和規則可以替換使用)的生命在於實行,紙上的法律是死的。法律的實行大致可分兩種。一種是行為前和行為中的實行。這時,法律的價值體現在行為人對這些規則的遵守。另一種實行是行為後的。法律此時的價值體現在對違反規則之人的懲罰。這就牽涉到一個證明的過程。只有證明行為人確實違反了規定,才允許對他施以法律上的責任。而這一點正是那個乘客須知很難做到的。設想我們對那個司機基於上述事實提出不付車費。他一定會反問我們“你說我朝外吐痰,沒用禮貌用語……你有證據伐?”,若碰上一個脾氣不好的還會加上一句“少跟我來這一套,拿錢來!”。是啊,我憑什麼說他違反這違反那的呀?至於禮貌用語和音樂根本就沒留下什麼物理痕記,唯獨那口痰還有些價值。要是我們再原路返回找到那口痰做個DNA鑒定什麼的,或許還能證明司機確實違反了規則。但且不說這樣的成本會很高,即使真的這樣做,是否能找到那口痰也並非肯定。所以,結論是我們無法證明司機違反規則。規則在此是無效的。

  難道司機就真的可以不受規則約束了嗎?朋友告訴我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出租車公司反映啊。我對此是持懷疑態度的。首先,不管向消費者協會還是出租車公司反映都會面臨舉證上的尷尬。其次,出租車公司此時並不是一個中立的裁決者,一旦查實司機確有上述違規行為,其聲譽一定會受到影響。我相信每一個理性的經營者都會胳膊朝里拐。肯定有人問,自己定的規則都不遵守,那還去定它幹嘛?其實這正是商人的經營策略啊!他們把規則當廣告使呢(當然這只是我的主觀猜測)!

  綜上得出的結論是,由於規則的內在缺陷,很難在事後切實維護乘客的利益。那麼規則在事前能否對司機的行為構成一定約束呢?如果命題成立,這個規則還是有效率的,因為仍然保障了乘客的利益。我們在此引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假設有司機A和乘客B 。A按照規則行為需花費一定成本,因為他不得不改變自己的一些習慣,如果開空調還意味着更多的汽油錢,總的記作成本X。而A收到的車費Y可看作他的收益。A遵守規則其凈收益為Y-X,反之為Y。按照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般規律,A一定會選擇不遵守規則,這是他的最優選擇。B的行為是在A行為的基礎上發生的。既然A無論如何都會不遵守規則,B只能選擇付錢。因為,一旦B選擇拒絕就意味着辯論、舉報等時間和精力上的額外支出。因此,付錢並保持沉默是B的最優選擇。以上分析也確實和我們在現實中的行為相吻合。

  當然上述分析抽象掉了一些因素,比如說榮譽感。司機完全有可能出於企業形象的考慮選擇遵守規則。但僅就一般而言,原本是維護乘客權利的規則,卻促成了司機對其的違反,非但起不到保護乘客的作用,還間接讓乘客的維權意識變得越來越淡薄。北大的張維迎教授有篇很著名的論文,題目就叫《作為激勵機制的法律》。人非聖賢,每個人的心底或多或少都有利益最大化的慾望,而法律(規則)通過責任的配置和賠償規則的實施,內部化個人行為的外部成本,誘導個人選擇社會最優(而不是個人最優!——該注為作者所加)的行為(引自上文)。聯想到前兩天電視上報道的上班族為少走100米將陸家嘴一片綠地踩出一條小道,還有一期學生公寓前雖然嚴禁學生停自行車但總有人停。其實那些踩綠地的上班族、停車的學生、包括那個不收規矩的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本無可厚非。我認為,真正的原因是出在立法者身上。如果他們能一開始就在綠地里設計條小徑,能在公寓下規劃個車篷讓學生有序停車,結果一定會比現在好。他們只注意到了法律的目的但忽略了為達到這種目的應有的激勵機制。這種法律是死的法律,是毫無效率的,僅僅能造成表面上的法制繁榮,這是一種虛偽!還不如沒有這樣的法律。近年來我國掀起又一輪的法治高潮,新法層出不窮(這已經招致了很多人的批評,有論者稱法治的核心不在於立法的多少,而是法律的實施既司法)。這些法律法規中有不少是難以實行的,比如《破產法》、《國家賠償法》(參見賀衛方《口惠而實不至的〈國家賠償法〉》);有令人費解的,如《公司法》第12條(參見方流芳《無人領會的語言:〈公司法〉第12條第2款的診斷》);甚至是荒唐的,像《法官法》第28條(參見賀衛方《法官與違法犯罪做鬥爭?》)。這一切都提醒我們法治不是頒兩部新法就萬事大吉了,在實施這些法律之前我們還得常常的思考,這些法律合不合理,有沒有效率?

  總之,先有法再有法治,至於這法還請立法者們多用心。

  沈誠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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