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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心得體會

手機:M版  分類:學習心得  編輯:小景

聽“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心得體會 標籤:軍訓心得

  聽“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心得體會

  我於xx年xx月xx日參加了“預防職務犯罪”的講座,通過聽這次講座,我受益菲淺,以下是我個人的心得體會:

  一、《講座》產生的背景

  《講座》產生於我黨反腐敗鬥爭形勢非常嚴峻的重要時期,也是產生於我黨反腐敗鬥爭戰略的重大轉折時期。改革開放后,由腐敗所引發的社會矛盾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我黨對腐敗的打擊力度亦愈來愈大,但是難以最有效地遏制腐敗特別是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猖獗活動。進入新世紀后,我黨開始調整反腐敗鬥爭的策略,將反腐敗鬥爭從重打擊懲治,調整到重教育預防上來;從治標調整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治並舉、注重預防、抓緊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上來。並將預防腐敗“從源頭上不斷剷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堅決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地預防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誌。”在這種形勢下,我省的預防職務犯罪《講座》就應運而生了。

  二、綜合理解“講座”的內容

  講座原則性回答了“為什麼要將預防職務犯罪立法?”“什麼是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的方針和原則是什麼?”“如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的主體是什麼?”等問題,是預防職務犯罪的總綱。

  1、確定了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是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依法履行職責。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法律化、規範化的軌道。

  2、明確了預防工作“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突出預防工作。

  3、明確了堅持“兩個結合”的原則。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相結合,指出了預防工作的方式,這種預防是內外結合、全民參與的大預防;教育、管理、監督相結合則明確了預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的反腐敗體系建設。所以“兩個結合”的原則是方式方法的統一,是原則性規定與能動操作的統一。

  4、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體。《講座》規定: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單位各負其責,檢察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維護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這條規定明確了預防主體是單位、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結合中國共產黨中央建立的反腐敗機制,我對預防主體的認識是:

  (1)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置於黨委的領導下。在講座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講座》是黨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黨的反腐敗領導工作機制和領導體制是: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反腐敗工作重要有機組成部分,理所當然地置於黨領導之下。

  (2)從預防主體的地位看,各預防主體之間不存在領導被領導關係,結合 “預防職責”的內容分析,各預防主體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積極做好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這就說明,各主體之間是相互聯繫、合作的,不具有從屬性。

  (3)從預防主體的任務性質看,大量的預防工作應是單位和社會各界來完成,他們是預防工作的先導和基礎力量,而檢察機關責任重大,是負責指導、監督預防工作的主體。但是,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必須擺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職責,包辦預防,從而削弱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主體的預防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正確依法履行各主體預防職責

  各主體預防職責是《講座》硬性規定的,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認識是:

  1、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審計等執法部門也是單位主體。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督、審計部門既要履行單位預防的職責,又要負起指導監督或監督的預防職責。因此,其預防職責具有雙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導監督或監督的預防職責,更不能忽視本單位的反腐敗鬥爭,忽視自身的腐敗。

  2、各單位預防職責在預防責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環節流程性,可操作性強。其流程順序為:制定工作計劃——措施——年度考核(內部監督)(外部監督)

  3、各單位預防職責的計劃內容具有明確性、措施具有針對性、考核具有對象性、且具有工作的能動性。預防職責就告訴各單位應怎樣去制訂計劃,怎樣擬就措施。為了保證預防計劃措施的落實,監督又具有雙重性,即單位內部的年度考核和各執法執紀部門的指導、監督。

  4、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特別是檢察部門的預防職責。《講座》中考慮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職能工作的特殊性,賦予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指導、監督權,這種指導監督權落實在五個方面,即指導監督各單位制定、落實工作計劃;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對策;建立聯繫協調製度;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建立專家諮詢機制;結合檢察職能檢查預防工作。而對其它司法或行政執法單位只賦予其在職權範圍內對各單位的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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