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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預防講座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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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犯罪預防講座講稿

  提綱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職權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當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三、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標準

  四、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特點及危害

  五、如何預防職務犯罪

  讓我們築牢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防線

  西吉縣檢察院副檢察長 郭軍

  2012年6月18日

  同志們:

  今天,縣委在這裡組織全縣村幹部開展法制講座,縣委領導要我講一下關於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問題,這充分表明了縣委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視。我就站在檢察機關這個角度,從五個方面談談個人學習和工作中的一點體會,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首先我介紹一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任務、職能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性質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中,確立了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而不附屬於其他國家機關,它是國家機構中一個獨立的系統。檢察機關既然是國家機構,那它有哪些任務呢?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有四個方面的任務:一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它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二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積極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的犯罪進行鬥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三是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四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是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審查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是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三十七條和刑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是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是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案件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五是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以及作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

  六是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

  七是民事審判監督權。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八是行政訴訟監督權。行政訴訟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中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

  九是司法解釋權。司法解釋權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在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檢察機關作為黨委統一領導下推進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主要採取下列措施:

  (1)注重打擊力度,形成威懾效應。加大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力度,通過查辦和揭露職務犯罪,形成威懾,懲罰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減少和防止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 檢察機關是查辦職務犯罪的主力軍,檢察機關有案不查不辦就是失職,就是對人民的犯罪。查處打擊犯罪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預防。

  (2)加強行業職務犯罪狀況研究。針對案件多發行業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案件發生的原因,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促使案件多發行業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範機制,堵塞犯罪漏洞。

  (3)提供法律諮詢,宣傳法律知識,促進社會公眾參與職務犯罪預防。結合舉報宣傳和接待來信來訪積極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傳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舉報、控告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途徑和方法支持有關單位依法行使舉報、控告的權利,對有關單位和群眾提出諮詢的法律問題,促使其及時揭露職務犯罪,積極堵塞易於發生職務犯罪的漏洞,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4)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廣泛收集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實施過程中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職務犯罪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國家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完善與改革,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

  (5)推進發案單位管理機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對一個時期群眾反映集中的職務犯罪問題和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對多發案件問題及時進行剖析研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議,推進有關單位改進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機制,創建新的管理制度。

  (6)做好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和預防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查辦案件成果展覽,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現身說法等形式廣泛宣傳檢察機關已經查辦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導廣大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同職務犯罪行為作鬥爭,形成強有力的遏制、預防職務犯罪的輿論環境。

  (7)注意社會環境變化和社會矛盾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加強職務犯罪心理研究。通過個案和類案的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導致職務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針對性地提出矯正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做好疏導工作,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第二個大問題:當前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職務犯罪主要表現為權與利的交換和職權的濫用。預防職務犯罪則是執政黨對一定社會歷史時期犯罪的狀況、特點、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綜合手段,以遏制、減少和最終消除犯罪的社會防範活動。

  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這既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條件,又決定了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在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通過多年來的反腐敗鬥爭經驗,總結出了腐敗現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紮實、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得力。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工作領域”的要求,目的是強調從根本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從源頭上解決腐敗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和工作重點變化,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確立了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和糾正不正之風三項工作格局,推動反腐敗從側重遏制轉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進入新世紀,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係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並深刻闡述了反腐敗鬥爭的極端重要性,要求全黨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認真開展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重點的加強作風建設,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因此,為落實好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領導的講話精神,並着眼於今后工作的發展,縣檢察院和各部門都同樣面臨著共同的課題,就是要繼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升幹部的綜合素質,按照各級黨委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為全面落實黨風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個大問題: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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