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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孫朝霞教授專題講座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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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聽孫朝霞教授專題講座心得體會

  穆棱市農擁幼教中心 臧桂珍

  四月份,我有幸聽了牡丹江師範學院孫朝霞教授的有關小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講座,受益匪淺。為了預防和減少學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教育部特制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我仔細閱讀,知道可能引發校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課間學生追逐、打鬧,學生自行到校外活動或者放學后滯留學校活動;體育活動中不慎碰撞、摔倒;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都會引發學生不可避免的傷害。因此,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通過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我有以下體會。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體會到,對於在校老師、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予以妥善、正確處理,這不僅有利於維護老師、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也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老師、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它不僅避免了家長和學校之間不必要的扯皮,讓我們老師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教學質量,嚴抓教育管理和校園建設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劃定了學生事故傷害的責任範圍及其責任人,將學校、老師、學生及其監護人所負的責任明確,將有助於更妥善、更準確地解決處理學生在校期間遇到的人身事故傷害,兼顧學校和學生兩方面的合法權益。

  我認為,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一些傷害事故是在所難免的,但在事故的解決過程中往往要牽扯學校、老師太多精力和財力,並且學校往往要成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而被推上被告席。不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了什麼事情,學校擔大頭,這對學校而言是不公平的,因為學校成了事實上的“弱勢群體”。

  仔細閱讀《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后,體會到在某種意義上是為了維護教育事業的正常發展,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不是幫學校擺脫責任找一個合理的借口。但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在教育我們學校老師在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作為老師、班主任,一定要盡責儘力教育好學生安全防範措施,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當然學生也必須遵守學校紀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在學校期間聽從老師的教導,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還提醒我們,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依法起訴。每位教師都要牢記:當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要及時通知家長並緊急救助。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避免了老師、家長和學校之間不必要的扯皮。也讓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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