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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價值斷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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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日報2000年01月06日

  法的價值是一個十分古老而又新穎的法學命題。早在人類創製法

  或法律的時候,就開始了關於法或法律的價值思考。人類創製法或法

  律的行為,絕不是沒有意義和目的的盲動,事實上,法學家和思想家

  們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

  是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的探究

  實際上是法的意義的探究,是以法與人的關係為基礎,並以人為歸宿

  的法的意義探究。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一個方面,是法對於人的需要的滿

  足。這是法的價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體現。法是怎麼滿足人們關於

  法的需要的?我以為其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將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為法律所保護的性質。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層面的

  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體現了秩序、正義等,並將其落實在具體的

  規範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規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並貫徹在整個

  法律制度之中;訴訟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規定公正與效率等,並在具

  體的制度和程序設計中將其體現出來。二是將已經法律制度化了的人

  的需要現實化為法律的現實。這是法的價值在社會生活意義上的法律

  化。法的價值在實際生活之中對於人的需要的滿足,必須需要法律實

  施作為中介,並在法律實施中得以完成。這兩種方式從不同的角度表

  現着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即法對人的意義的第二個方面,是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

  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的意義;“絕對”

  是指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的性質;

  “超越”是指法的價值作為人類關於法的追求而總是超越人的客觀能

  力和客觀的現實狀況。法的價值的這種“絕對超越指向”性質,為法

  的價值的崇高與神聖奠定了基礎,對人類關於法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

  本的指導意義,甚至是人關於法的精神企求與信仰。人類之所以會為

  了法的價值理想而不息奮鬥和一往無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於法

  的價值具有絕對超越指向的性質。歷代不畏權貴、執法如山的清官的

  義行,無不是在一定價值精神指導下的壯舉。

  法的價值的兩個方面的意義,經過了千百年的凝練,固化為了法

  治、自由、平等、人權、正義、人的全面發展等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

  正是這些價值目標或價值準則,使歷代聖哲、先賢、清官能為法的實

  現獻身,死而無怨、死而無憾;使許多受到制裁的人會感到罪有應得、

  認罪伏法,甚至感激對其進行處罰的司法官員;使人們為法獻身的意

  義超出了一己之私利與歧見,而更為崇高。集中體現法的價值的價值

  準則和價值目標——自由、平等、人權、公平、正義,乃至人的全面

  自由發展等,為法的發展與進步設定了實在的目標與遠大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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