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背景下的法學翻譯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我雖然是師出刑法學,不過現在卻是民事訴訟法的導師。做本科生的導師久矣,做碩士生的導師,還是剛剛開始。但是良心所在,不敢稍有懈怠。前幾天審閱一篇碩士學位論文,其中幾處引用某國民法典條文,就拿原版《小六法》來查對,結果發現所譯均有錯誤,或者張冠李戴,或者丟三落四,而其作為法律條文的意思,當然大相徑庭。論文作者不學這種語言,也沒有機會核對原文,而是引用其他人翻譯出版的成果。成果是成果,但也無非是誤人子弟的成果。莫若無有,乾脆大家不會對這些發達國家的法律產生誤解。現在有了,反而給善良而無辜的人、或者偷懶而投奸取巧的人留下了空當。
翻譯法學著作的嘗試,吸引了許多中國學者的注意力,大家爭相把翻譯一、兩部著作或者若干篇論文作為自己學術的起點,而且翻譯的多是熱點,基礎性的還是較少。十多年前,我讀碩士的時候,就把某國某法導論作為教材,為的是當時恰有這本書的中文譯本可以參考。參考是參考了,學了幾段后,也是發現那個譯本不知所云,難得有比原文能更明白的語句。
由此養成了逢譯文必要核對原文的習慣,從而乾脆捨棄譯文,去研讀原文。功夫是花多了,甚或是一種浪費和自負,但是心裡踏實。法學教師、學生如果沒有這樣的習慣,那是最大的錯誤。有人開口柏拉圖,閉口德沃金,我想他們和我一樣也都是念了一些譯文,而且當然是中文本。至於翻譯者在翻譯的時候,讀了是不是就懂了,不得而知。一些西方學術經典,成百、成千年地被學者們所玩味,譯本是可以信服的,是可以讀的。
問題在於那些屬於時尚的、流行的、熱門的西方學者的著作,已經沒有許多人可以坐下來仔細推敲,用“信、達、雅”的砝碼去衡量譯文的水準。譯好的有之,我不能一概否定。次品的居多,似是而非,似懂非懂:不算翻譯吧,確實是方塊漢字;算是翻譯吧,遣詞造句、語法、邏輯、修辭洋洋稀鬆,更無需說“法的精神”了。
“法的精神”尚且不明不白,“流行時尚”究竟是什麼,已無法考究,以至於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缺乏有生命力的“法律器官”。這讓我們想起日本來。日本教育水平不能說不高,但是很多學者的英文不能說不憋足,不僅不會說,而且不會念。不過日本有很發達的學術翻譯隊伍,擲地有聲,學者即使沒有很好的英、美、德、法文,他也不缺乏英、美、德、法的信息。因此,日本的大學教育,並一律不把外語作為敲門磚,甚至日本大學接受中國留學生的日語水平這個門檻,也沒有多高的要求。過去好多中國學生在中國的高考中失敗了,然後就學點日語到日本留學,念大學、念碩士、念博士。其中也不乏念了十來年日本法律的,去學習發達國家法律的真諦和法學的真知。
日本有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成功歷程,他們移植了中國的文字,後來用中國的文字譯西方法律,我們中國人也從中受益非淺,從日本移植了難以數計的法律術語。假如日本的翻譯隊伍都不足信,拿不起放不下,那麼日本立國的學術方面還要靠什麼根基?日本大學還能為中國人所嚮往?中國考不上大學才去留學的,還能被培養成人?這是個連鎖反應,最終會導致日本一無是處,形象大打折扣,結局很悲慘。不過,這些都是假設而已。
中國的一些法學譯著,讀的時候需要硬着頭皮,硬着頭皮讀了還是不能懂。反過來,如果有人問這本書怎麼樣?只是翹起大拇指誇讚“好,好,好”,沒有敢說“不”字的,因為大多數人好大喜功,說好聽的就高興,說不好聽的就不高興;大多數人阿諛奉承是拿手好戲,溜須拍馬是小菜一碟。法學學者和司法機關是最為接近的,在社會關係方面的學習也是最為成功的。法學學者寧肯忍着耐着,也不肯說實話,假意逢迎,敷衍了事,還期待有一天能得到對方照應,因為自己某一天也會給別人留下小辮子。
在官場上,官官相護,管他正義與邪惡,公平與偏私,遵紀守法與胡作非為,情面是很重要了,優先考慮,高抬貴手。在法學的學術上,當然多數情況也是心心相應,只唱頌人之長,莫掐算人之短,照顧情面,以至於是非也不講究了。結果,錚錚鐵骨,鐵石心腸是沒有用場的。中國文化就是很少講究個人的價值,很少發揮個人的潛能,很少承載個人的責任。在經濟管理領域和管理管理領域推行責任制,個人享有了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才是對於文化的些許改變。除此而外,就都是集體義務,集體負責,其自然的後果就是這些個人彼此形成了心照不宣的互相利用。在學術領域也不例外。
還有一些,屬於點綴自己文章的虛榮,用柏拉圖、德沃金裝飾一下自己的論著吧,還不知道原文所云;因噎廢食吧,於心不忍,於是就湊合著從譯文里斷章取義,於是這些譯文雖然拙劣,卻受到很多的青睞。因為受到很多的青睞,譯者以為譯文水準很高,放棄了改進,實則以訛傳訛。如果是很拙劣的譯文,不斷改進也是可以彌補的,但是我們的好多譯本實際上都是“絕本”。譯的時候本來懷有某種急功近利的目的,出版了以為榮耀。因為他們佔了一個時間上的優先和空間上的優位,被人們所看重,結果急功近利變成了一勞永逸。
為這彌補我們本來匱乏的學術資源,有時候拙劣的翻譯是情有可原的。哪怕只有片言隻語傳達了一種思想的真諦,特別是理論性比較強的東西,也應當認為有很高的參考價值。而法條的翻譯則應當慎之又慎。中國的法律體系正處於要完善而未實現的劇烈變動當中,翻譯了發達法制國家的法條就是為了能借鑒。好不容易看到中文的譯本,如果謬誤百出,那豈不貽害無窮。一言以蔽之,翻譯需要不斷改進,而不是首先放在那裡供奉起來,當作崇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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