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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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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后,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解僱: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解僱該員工。

  3.2.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製度,公司可予以開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由於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終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員工不予續約,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終止。

  4.違約賠償

  4.1.對辭職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提前離職的)員工,將其未結算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作為違約賠償金。

  4.2.對合同自然終止的員工,如不按時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時間擬造成事實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應勒令其離職。

  4.3.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4.4.對批准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須於規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不按規定日期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將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及合同期限統計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門經理/主管保存。對合同到期的員工各部門主管應提前二十天進行考評,考評結果應在五日內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審查后,決定該員工去留。並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員工去留。

  5.2.對擬與之續簽合同的員工,行政部應及時辦理新的勞動合同。

  5.3.對不按上續程序辦理員工考評的主管而造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應由該部門主管承擔經濟賠償並追究相關責任。

  5.4.《員工勞動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經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閱。

  第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

  1.員工人事檔案收集和保存員工的各類人事資料,屬公司商業秘密,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閱覽。

  2.員工人事檔案包括:①身份證複印件;②學歷證複印件;③健康證明;④技術職稱證複印件;⑤個人簡歷;⑥應聘登記表;⑦應聘程序記錄表;⑧面試考試題;⑨試用期間考核表,調薪表等。

  3.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開始建立該員工人事檔案。

  4.在職員工檔案按部門或工號順序排列,由人力資源科統一保管,副主管級以上員工檔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員工離職后,人事檔案連同離職申請(決定)和離職程序記錄一同轉為離職人員檔案。

  6.離職人員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保存。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時間:

  6.1主管級以上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3年。

  6.2辭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2年。

  6.3解僱人員、自動離職人員、被開除人員檔案保存期為1年半。

  滿保存期檔案經呈報總經理批准后統一銷毀。

  7.查閱員工人事檔案需辦理查閱手續。

  7.1查閱主管級以上級別(含副主管)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查后報總經理批准。

  7.2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准。

  7.3借閱員工人事檔案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三條 保密制度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確保公司商業、技術資料的安全和人事資料的保密可靠,制訂本制度。

  1.公司檔案資料分一般資料和保密資料兩種,保密資料包括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市場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及供貨資料、財務資料、人事資料,除此之外的資料為一般資料。

  2.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為公司保護一切保密資料的安全與保密,保證信息不外泄,資料不外流,具體規定如下:

  2.1.未經部門經理和公司領導批准,任何人不準摘抄、複印任何保密資料,違者以違反工作紀律論;

  2.2.收發、傳遞或經批准攜帶保密資料外出的,由經手人負責該資料的安全與保密,如發生泄密,以玩忽職守論;

  2.3.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的員工,如經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許在公司大範圍內談論所掌握的資料,更不允許對公司以外的無關人員,特別是公司競爭對手提及相關資料,如發生以上行為,將以泄密論處;

  2.4.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特別是技術及市場資料的員工,如與公司競爭對手勾結,竊取公司機密,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前來公司訪問或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外來人員,前台接待員給予對方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后,電話通知受訪人,由受訪人引導方可進入公司辦公區域。進入軟件技術開發區域,還必須事先徵得技術總監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門配合,互相監督執行,如發現公司機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立即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條 特殊崗位人員擔保規定

  為加強特殊崗位人員管理,防患未然,經公司研究決定,對直接接觸公司財務及客戶資料的特殊崗位人員實行擔保管理。特殊崗位人員在公司服務期間的行為需請人擔保,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該特殊崗位人員及其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規定如下:

  1.擔保管理的崗位範圍:

  需請人擔保的職位有:財務出納、司機。

  2.擔保人範圍:

  2.1.公司已滿試用期的在職人員,但兩人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2.2.集團內其它公司在職人員;

  2.3.有包頭市戶口的非公司人員。

  3.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一經承諾對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即需對被擔保人在華銀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被擔保人個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被擔保人擅自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無法(無能力)承擔相應責任時,該責任由擔保人承擔。

  4.擔保手續的辦理

  公司將提供擔保書格式,擔保書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雙方簽字並存公司行政部(包頭市戶口非本公司人員擔保人需出具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查驗,並留複印件,附在擔保書後)。

  5.擔保手續的變更

  被擔保人正常離開公司,擔保關係自行終止。擔保人先於被擔保人離開公司,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並辦理手續。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要求終止擔保關係,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時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並辦理手續。

  第四章 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編撰並解釋;

  2.隨公司發展及要求變化,公司有權對內容進行調整;

  3.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執行。

  4.附表:

  《招聘申請表》

  《應聘程序記錄表》

  《員工試用期協議書》

  《擔保書》

  《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離職程序記錄表》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二)

  為使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並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並留存複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並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並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係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 員工的 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 員工 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 員工收 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於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係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並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 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 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 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員工 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 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 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附:相關必備文件

  (1) 錄用條件

  (2) 員工入職登記表

  (3) 訂立合同通知單

  (4) 試用期考核標準

  (5)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 職工名冊

  (7) 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8) 關於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員工民主討論大會的會議記錄及簽名

  (9) 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確認書

  (10) 處罰通知書

  (11) 員工辭職申請書

  (12)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3) 辭退通知書

  (14)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15) 工作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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