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務犯罪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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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貪污罪的立案標準貪污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標準的犯罪之一,這個立法模式的形成,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79年制定的刑法對貪污罪的數額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沒有數額規定在執法中不好操作,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對貪污罪的犯罪數額標準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00元以上或雖然不滿2000.00元但情節嚴重的,均夠上貪污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在97年新刑法修訂后,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將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數額標準從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這是根據刑法中規定的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數額標準作出的規定。②、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擴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這是為了處理一些貪污數額雖然未達到刑法中規定的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數額標準,但影響惡劣,不查不足於平民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辦理的原磚廟梁中心小學校長李愛民貪污一案,當時無錫向我縣捐助一筆資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學兒童,對特困的失學兒童,每人每學期救助200.00元,該款由各鄉鎮小學負責發放,李愛民利用擔任磚廟梁小學校長的職務之便,採取實領少發的手段,少發24人的救助資金4800.00元,將該款佔為己有,用於個人日常生活開支,導致十餘個特困兒童因無錢上學而綴學,在該案中雖涉案金額不滿5000.00元,但影響惡劣,所以我院對其進行立案查處,並起訴法院對其做出有罪判決。對“不滿5000.00元”在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數額,在執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檢院的立案標準附則部分規定,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根據這一規定,貪污數額不滿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達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
2、貪污罪的處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犯貪污罪的應當根據貪污數額的大小和情節,分四個檔次予以處罰。①、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②、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④、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應該如何進行處罰?這法律也有規定,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根據刑法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進行處罰。
3、“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什麼是“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之便”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責範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例如某單位出納利用職務上管理單位現金得便利條件,盜竊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構成貪污罪。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單位其他人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其原因就是沒有利用職務之便。
4、關於在公務活動接受禮物不交公的定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論處。新刑法不僅吸收了這一規定的內容,而且還將接受禮物不交公以貪污論處的範圍擴大到國內公務活動中,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變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這表明法律對接受禮物不交公問題的規定更加嚴格。當然,這裡所說的禮物是公開的,而不是隱性的,如果是隱性的、私底下接受禮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受賄罪,而不是貪污罪。
為什麼法律對接受禮物不交公規定的這麼嚴格,這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參加公務活動接受禮物的情況比較普遍,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代表單位參加企業的一些活動時,這個禮物的價值是相當可觀的,我有一個表弟,在西安長安區稅務部門工作,擔任稅務所所長,據他談到他應邀參加轄區里一些企業的活動時,一般給三、五千元的禮物,多數是購物卡,少的給一、兩千元,多的還有上萬的,為的是拉關係,希望給予照顧。因此說現在這種現象太普遍了,應該予以重視和打擊。
5、案例為了探索預防職務犯罪的途徑和方法,在這裡就我本人辦理過的一些案件,來進行分析和總結,在我辦過的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辦理的原白馬灘財政所副所長陳林舟貪污一案,在陳林舟任職期間,一直主管農稅徵收工作,併兼任農稅征解會計,從1999年12月到2002年12月,陳林舟先後開具大頭小尾稅票66筆,塗改稅票36筆,白條收稅1筆,共計103筆,從中貪污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46000.00餘元,用於個人揮霍。從犯罪人陳林舟的作案手段來看,並不高明,作案的103筆中,金額最大的1筆是通過塗改稅票貪污稅款5000.00元,金額最小的1筆是通過開大頭小尾稅票貪污稅款60.00元。分析該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陳林舟政治素質低下,價值觀扭曲,貪圖享受。一個人從白馬灘逛韓城雇的專車,在韓城住高檔賓館,吃喝玩樂。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上至縣財政局、縣農稅局,下至走訪調查的一百餘戶納稅群眾,大部分人都對陳林舟評價較高,在他們看來,陳林舟精明能幹,工作認真,但實際上陳林舟內心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領導和同事,欺騙了群眾,暗地裡在稅票上做手腳貪占稅款。二是陳林舟法制觀念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抱着僥倖心理以身試法。在審訊陳林舟時,問到其在塗改稅票、開大頭小尾稅票時是怎麼想的,陳林舟談到“他也知道這樣做是貪污,是犯罪,但還是抱着僥倖心理做了。”身為白馬灘財政所副所長,剛被任命主持該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於法制觀念淡薄,無視黨紀國法鋌而走險,葬送了大好前程。三是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在《收稅十不準》中嚴格規定收稅不能打白條,在《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多聯式稅票必須全份一次套寫,不得分次分聯填寫,填寫時必須字跡工整,不得塗改、挖補,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詳盡而細緻,但由於管理不嚴和監督不力,對陳林舟而言,這些制度無異是畫虎照門,無濟於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稅票上做文章以達到貪污的目的。四是對發現的問題未能嚴肅處理,在2002年9月份,白馬灘財政所發現陳林舟在兩張稅票上做手腳,從中貪污5000.00餘元的問題,發現問題后所里僅對陳林舟作出退賠貪污款,並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未向縣財政局、縣農稅局上報,也未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而陳林舟也只承認發現的這兩筆稅票的問題,對未發現的問題隻字未提,這從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陳林舟的僥倖心理,導致其更加膽大妄為,在2002年十一月所長張建文被免職后,該陳被縣財政局任命為主持工作人,同時在2002年年底收稅期間又故技重施,又在稅票上做手腳,貪污稅款一萬餘元。陳林舟最終被法院判決四年有期徒刑。致罪的原因還有很多,主要就是上邊談到的四個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這個案子,目的在於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在今後能夠引以為戒。﹙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可分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營利活動型挪用公款和超過三個月未還型挪用公款三種。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動”是指為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活動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如走私、販毒、賭博、嫖娼等。營利活動型挪用公款中的“營利活動”是指進行各種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活動,如經商辦企業、投資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②、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另外還規定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根據這一規定,咱們陝西省確定的執行標準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為7000.00元以上,營利活動型挪用公款和超過三個月未還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為20000.00元以上。2、挪用公款罪的處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在一審判決前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新刑法實施前後,對挪用公款拒不退還的處罰不一樣,在舊刑法實施期間,對挪用公款拒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新刑法實施后,對挪用公款拒不退還的還按照挪用公款罪認定,只是處罰時作為一個加重情節,這點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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