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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講稿

手機:M版  分類:政治學習  編輯:pp958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所謂“挪用”,是指行為人無權動用其所經管的公款,但卻違反財經紀律,未經批准和允許而擅自予以動用,具有擅自動用的特點。在挪用公款罪中,最關鍵的就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況很複雜,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難以認定,因此兩高就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釋,以便執法中操作。下邊大家大致了解一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或者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這裡所說的個人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學、就業等非財產性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經本單位領導同意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借給個人或其它單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處理,對其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或主管領導按瀆職罪處理。但如果裡邊有個人利益,單位領導考慮到個人利益而決定將公款借給個人或其它單位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特定款物的處罰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挪用上述款項的,從重處罰,屬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挪用特種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這也就是說挪用特種款物數額達到7000.00元以上,就構成了犯罪,這體現了對特種款物的保護,和對挪用特種款物的行為人從嚴懲處的精神。

  5、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①、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②、行為人挪用公款后採用虛假髮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③、行為人截留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帳目中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④、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6、案例2005年我院辦理的原財政局社會保障股副股長兼會計陳霞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這是我院多年來辦理的最大的一個經濟案件。我們先來看一下陳霞一案的犯罪事實: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陳霞先後三次從其管理的黃龍縣財政局困難企業幫困基金專戶中擅自給縣上的某些企業撥款60000.00元,從中收受賄賂16000.00元歸個人所有,這是其受賄的犯罪事實。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陳霞先後五次從其管理的黃龍縣財政局困難企業幫困基金專戶中給西安、延安某些公司匯款共計433400元,將匯票存根欄予以隱匿,而後將上述款項提出,為自己開辦的布拉格娛樂城購買電器及交房租,裝修等支出,這是其貪污的犯罪事實。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陳霞私自從其管理的黃龍縣財政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中,分5次拔出治理髮愣功000元,存入其自己捏造的人員存摺上,先後將款提取用於其開辦的布拉格娛樂城購置設備,經營周轉,購商住樓,購車輛等開支,至案發時未歸還,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以上共計1059400.00元。從陳霞的犯罪軌跡看,貪圖虛榮,追求奢侈的生活,是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陳霞出生於一個生活優越的幹部家庭,中學畢業后即被招為縣財政局的合同制幹部。接着又被公派外出進修學習,畢業后擔任財政局社保股副股長,家庭生活的優越,使她能時常接觸到外面的世界,也使她體會到了金錢的魔力。喜歡釣魚玩耍,希望擁有私家車,喜愛遊山玩水,這一切都使得她感到自己囊中時常羞澀。遂把黑手一次次伸向國有資產,在短短的三年時間裡,大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百萬之巨,以供自己揮霍和進行營利活動。事實再一次證明了一個人的法制觀念淡薄,在思想上墮落後,必然導致行為上的失控。從陳霞的犯罪過程看,一個手握實權的人,一旦失去監督和制約,必將導致腐敗。陳霞所在的股室是單人單股,她既是領導又是具體辦事的人,票據、印鑒一應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裡,陳霞一個人就可以獨自完成拔付和提取。在感到自己囊中羞澀時,她從寺廟中求來了“財神”,希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貴。但寺廟中求來的“財神”,畢競變不成現實的財寶,於是乎,開辦娛樂城,便成為她發財的希望。東借西湊,解決不了所需的資金,動用公款,以權換錢,便“順利成章”的開始了。由於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幾乎可以說形同虛設。何時動用公款,如何動用,對陳霞來說,可以說是隨心所欲。因此說,權力失控必然導致腐敗。從陳霞的犯罪手段看,陳霞是一個十足的制度破壞者。按照規定,社保資金專戶拔款對象只能是縣境內履行社保職能的單位,而不能對縣境外的單位,更不能對個人。而在本案中陳霞先後五次出現對西安、延安等地企業拔款,而相關的農行業務人員卻置若罔聞,依然照辦,開戶行審查不嚴,違規操作給犯罪提供了方便。陳霞作為社保股會計,對其管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在兩年的時間裡不做帳,對其管理的困難企業幫困基金帳戶作假帳以應付財政局的內審,陳霞在長達三年的時間裡,連續做案,手段極其簡單,就是將單位公款拔付出去,而後自己再提取歸入自己腰包。帳面反映是直來直去,近乎赤裸裸地將公家的錢裝入自己腰包。陳霞一案,暴露出當今社會相當一些人的思想動態,同時提醒我們,決不能放鬆對政治理論的學習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否則,防線一旦失守,資本主義腐朽思想便會乘虛而入,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等私慾就會更加膨脹,腐敗這個幽靈就會來到你身邊。

  ﹙三﹚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1、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②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③強行索取財物的。2、受賄罪的兩種情形①、索取他人財物。對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對於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人必須同時具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從上述兩種情況看,索取他人財物主觀惡性教大,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所在單位的職權吃拿卡要,不給好處不辦事,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影響較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更為惡劣,性質更為嚴重,因此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索賄的從重處罰。3、對受賄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386條之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和情節,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4、案例我院在二000年查辦的原延安市社會福利院主觀業務的副院長賀志凱貪污、受賄一案,犯罪嫌疑人賀志凱雖是延安市人,不屬於我院管轄範圍,但由於行賄的是我縣崾峴鄉人,為了便於偵查,市檢察院指定該案由我院管轄,經偵查,賀志凱在主管業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下安排業務科對生活費自己負擔的代管院民,我縣崾峴鄉痴獃人韓小喜轉為收容院民,生活費全部由財政負擔,而賀志凱將96年至99年所收取的韓小喜的監護人所交的代管生活費7800.00元,不交單位入帳,個人予以貪污,其後又非法收受韓小喜的監護人為解決韓小喜的收容問題給其送的現金6000.00元,收取后全部用於個人消費。通過該案發現,延安市社會福利院制度很不健全,韓小喜的監護人所交的代管費7800.00元,賀志凱全部給開具的正式發票,但在福利院查不到發票的存根和記帳聯,福利院是誰收費誰領票,領票時財務上不進行登記,領票人不按時向財務上交款交票,票據長期滯留在個人手中,既就是給財務上交回的票據,也存在缺頁少張的問題,而財務上根本無人過問,財務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就是不按規章制度辦事,存在吃空缺的現象,痴獃人韓小喜進入福利院沒有申請,沒有審批,沒有經過會議研究,僅由賀志凱私下安排為收費的代管院民,后又私下安排轉為收容院民,生活費全部由財政負擔,這是由於部分由財政供養的收容院民在死亡后,福利院不給市財政局上報,財政上仍按原收容院民人數撥款,造成了吃空缺的現象,給主管業務的賀志凱創造了貪污受賄的條件。

  三、我國目前的反腐敗體系和預防職務犯罪措施在研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懲治對策時,一些同志片面地強調打擊。似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之所以屢禁不止是由於打擊不力造成的,只要打擊力度上去了,職務犯罪的犯罪率就會被壓下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歷史經驗證明,只靠打擊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要從根本上遏制職務犯罪,必須下大力氣剷除產生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土壤,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多年的實踐證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必須長期不懈地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黨的十六大曾經指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既要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緊迫性,又要充分認識其長期性,要堅定信心,豪不動搖地把反腐敗鬥爭深入地開展下去,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目標,隨後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這是黨中央在認真總結歷史經驗,為做好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工作所作出的重大決策,推出了我國目前的反腐敗新體系,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1、正確理解打擊和預防的關係。堅決打擊腐敗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有效預防腐敗更是我們黨執政能力的重要標誌。打擊和預防是反腐敗工作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只有抓好從嚴懲處腐敗案件,才能以打擊促預防,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為預防創造前提條件,分析犯罪產生的原因,以對症下藥。同樣的,只有抓好預防,從源頭上不斷剷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鞏固打擊所取得的成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進行有效預防本身就要求實行嚴厲打擊,而嚴厲打擊本身又有利於進行有效預防。過去我們反腐敗側重於打擊,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未能從根本上扭轉腐敗蔓延的勢頭,因此,無論從當前還是從長遠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擊,更要注重預防,只有預防才是治本之策,這就是我們搞預防職務犯罪的原因所在。否則,如果我們只注意查辦具體案件,不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可能是一時見效,但往往會產生查不勝查的情況,一些腐敗問題很可能查了又查,糾而復生,所以我們必須抓好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治理腐敗。

  2、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監督並重。由於導致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也應綜合治理,多管齊下,可以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須齊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諸多的預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監督並重是最根本的預防措施,這也是我們黨經過千錘百鍊才總結出來的經驗。教育、制度、監督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三個關鍵環節,也是三大支撐點。分析職務犯罪等腐敗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無一不是教育不紮實、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得力的結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監督並重的思路是科學的、發展的思路,是我們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條基本經驗。教育側重於教化,是基礎環節;制度側重於規範,是保證環節;監督側重於制約,是關鍵環節。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教育要取得經常性的效果,不僅取決於教育的內容和形式,還要靠制度和監督來做保證。制度的實施,不僅需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學性,還需要有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來推動。監督工作要取得實效,不僅取決於監督的權威性,還需要加強教育,提高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以及制度規範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監督只有統一於反腐敗的全過程,才能實現反腐倡廉的戰略目標。

  3、抓教育,走德治之路。教育是反腐敗的基礎,當前必須繼續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國家工作人員從個體思想上樹立社會主義道德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明榮辱,辯是非,做當榮之事,拒為辱之行,這樣才能為自覺執行制度,自覺接受監督提供正確的思想基礎,才能推動社會整體道德和文化水平。法律法規只是依靠其震懾作用叫人不敢違法亂紀,它僅僅在敢不敢的層次上扼制各種腐敗行為,而不能在願不願這個更深的層次上消除人的罪噁心理,所以我們認為,預防職務犯罪必須以人為本,在思想道德建設上下功夫,走德治之路,而德治之路首在教育,在於培養國家工作人員不願違法亂紀的心理,在於創建一個崇尚禮義廉恥的社會文化環境。縱觀中國歷史,以德治天下是中國文化獨有的智慧。道德具有很大的彈性,同一事對於不同的人結果差異很大,它取決於一個社會的整體道德水平和人文環境,在一個笑貧不笑娼、笑貧不笑貪的時代,腐敗遭受到的壓力和譴責就很小,而在一個崇尚禮義廉恥的社會中,腐敗者必將為其行為背負沉重的道德負擔,因此歷代王朝都十分重視道德建設,運用倫理道德工具凝聚人心,鞏固統治,這種做法無疑值得我們借鑒。早在2001年江澤民同志就曾經提出在依法治國的同時,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以德治國基本方略的目的就在於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思想水平,樹立良好的精神風尚,在全社會形成扶正祛邪、揚善懲惡的社會風氣和氛圍,作為職務犯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更應該帶頭身體力行社會主義道德,自覺抵制腐敗思想的侵蝕,從思想上築起一道反腐敗的防線。當前有很多單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似有若無,大多是搞形式,走過場,不出事根本無人問津,出了事才有人管,才有人檢查,才有人教育,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在反腐倡廉過程中,必須堅持教育先行,開展形式多樣的黨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構築思想上的防線,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現象。

  4、抓制度,走法治之路。所謂制度,簡而言之就是行為規範,行為規範的總和就是法律,我們所說的制度治腐,實質上就是加強法制建設,走法治之路,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們黨的明確要求。現在已經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方針,還應該提出“依法治黨”,從而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建設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治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從人治到法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走法治之路,落實制度防治腐敗,首先是加強和完善制度建設,使制度和法律與所發展的形勢相適應,既不能落後於實踐,又要有相應的配套和細化措施,便於執行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這是法治的前提。沒有制度和法律,或者制度和法律不完備,那就談不上法制。其次是嚴格按制度,按法律辦事,不得違反,要以不折不扣的精神抓落實,維護制度和法律的尊嚴,使制度和法律成為公民和各種社會組織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必須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做到有法必依,這是法治的核心。第三是對敢於無視制度和法律而違法亂紀者,不論是誰,不論職務有多高,堅決查處,該給什麼處分就給什麼處分,該處以刑罰的就處以刑罰,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的關鍵和保障。人愈能管好制度,制度就愈能管好人,這也是制度防止腐敗的關鍵所在。只有切實做到依法治國,建立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能從根本上規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和觀念,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5、抓監督,走民主之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本質是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要想消除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最根本的就是對權力加強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產生腐敗,這已經是世界各國公認的真理。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保證各級幹部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服務,這個問題解決的如何,直接關係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成效。要監督就要講民主,就要走民主之路。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做主,真正享有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對這些權力運行的監督還要通過民主的方式來實現。

  其一是穩步推進民主選舉,這對各級領導幹部是一種根本的監督和措施。只有人民群眾真正行使選舉權,才能選出他們放心、滿意的管理者,才能將一些公僕在變質以後予以及時罷免,民主選舉也許不能選出最好的管理者,但能避免最壞的管理者上台。

  二是穩步推進民主決策,各級領導幹部在做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嚴防獨斷專行的家長作風。其三是穩步推進民主監督。民主監督就其本質來說,是要使人民群眾保持一種健康的懷疑意識,嚴密注意權力運行,保證國家公職人員權力在正常的範圍和軌道運行,杜絕暗箱操作,它包括黨內民主監督,如黨內民主生活會、黨員幹部之間互相監督等;黨外民主監督如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的監督等,以及廣泛的社會監督如社會輿論監督等。其四是以專門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來保證民主監督的效果。就民主監督而言本身缺乏制約權,也就是光監督但不制約,他必須和專門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結合起來才能發揮作用,才能使民主監督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得到落實,確保人民群眾的反映,特別是人民群眾的檢舉和舉報件件有着落。

  縱觀反腐敗新體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體系,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他必會將我國反腐敗鬥爭納入自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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