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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預防講座講稿

手機:M版  分類:政治學習  編輯:得得9

  從職務犯罪的概念來看,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組織章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或者濫用職權,或者不正確履行職權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具體講也就是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從具體類型來看,職務犯罪分為貪利性、瀆職性和侵權性犯罪。檢察機關管轄並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涉及54個罪名,其中反貪局管轄的案件涉及12個罪名,反瀆職侵權局管轄的案件涉及42個罪名。

  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所規定的犯罪。它一共有12種罪名,常見犯罪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等;

  瀆職性犯罪在刑法第九章用了23個條文規定了35個罪名。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侵權性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在此特指,刑訊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證、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七種犯罪行為。

  今天,我僅講講檢察機關查辦的涉及鄉鎮幹部的常見的幾類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鄉鎮幹部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8種,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使用權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

  1、貪污罪

  立案標準: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從我縣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貪污案占相當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虛報冒領等手段。

  2、挪用公款罪

  立案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至三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在這裡強調一點:按高法的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數額巨大(15—20萬元為起點),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不受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挪用公款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即:五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起點。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

  3、受賄罪

  立案標準: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不滿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②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③強行索取財物的。

  如:李嘉廷受賄案。李嘉廷於1992年11月起先後任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常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兒子李勃(另案處理)先後30次收受10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038萬元、港幣649萬元、美元9.1萬元、日元20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18105320.75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9日判決李嘉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訴。李嘉廷上訴理由是:他揭發他人犯罪的事實應構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備再從輕處罰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李嘉廷上訴,維持原判。

  受賄罪的類型:一是索賄,即主動受賄。二是收受賄賂,即被動受賄,在行賄人主動提供賄賂時,本應拒絕卻予以接受。三是商業賄賂,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四是間接受賄,法律上又稱斡旋受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但他們之間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五是事後受賄,指行為人在職在位期間就有明確的受賄意圖,離退休后收受請託人財物。

  受賄罪是典型的“錢權交易”,簡單來說,就是你給我錢,我為你辦事。值得注意的是,不論你為人辦的事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不論你為人辦的事辦得成不成功,不論你是在為人辦事之前收錢的,還是辦完事後才收錢,這些因素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舉個例子,如果“兩委”幹部在協助政府從事徵兵工作的過程中,因為收受了別人的財物,將不符合參軍條件的人改成符合條件,又或者將本來符合參軍條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條件,就是受賄。又如果“兩委”幹部因為收了別的錢,在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違反原則,使一些人逃避執行計生政策,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受賄罪。

  4、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條所規定。 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所謂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理應恪盡職守,盡心儘力,履行公職中時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為人卻持一種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心態,對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5、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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