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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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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論析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也是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要原則。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建設沿着社會主義方向和道路健康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馬克思主義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相結合的具體實踐,只有保證其社會主義方向,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優越性。而這種實踐活動要有社會主義法制的保證才能順利進行。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制定出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法律,在社會主義法律所營造的社會環境中才能使我國經濟建設矢志不渝地朝着社會主義方向和道路健康發展。鄧小平曾深刻指出,決不允許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個立場上有絲毫動搖,“如果動搖了這四項基本原則中的任何一項,那就動搖了整個社會主義事業,整個現代化建設事業。”[4]另一方面,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使法律切實地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真正實現了當家做主,而四項基本原則正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保證。在我國,要使作為反映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為改革開放服務。

  改革開放是我們打破閉關鎖國,增進國際交流,吸引外資,學習外國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的重要手段,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鄧小平指出:“我們把改革當作一種革命,”, “無論是農村改革還是城市改革,其基本內容和基本經驗都是開放,對內把經濟搞活,對外更加開放。”, “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就要善於學習,大量取得國際上的幫助。要引進國際上的先進技術、先進裝備,作為我們發展的起點。” [5]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必須有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作為保障,用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才能更好地實行改革,進行開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許多外商有意來我國投資,但由於當時我國還沒有制定有關保護外國人投資的法律,以至許多外商擔心政策會變,不敢進行投資,有的外商雖進行了投資,但數量和規模都很有限。直到我國相繼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才打破這一僵局,來華投資的外商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這種實踐充分證明,只有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始終堅持為改革開放服務,才能使改革開放深入進行,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在鄧小平的法制建設思想中,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使用了“法制”一詞,極少使用“法治”這一概念,但分析其具體環境和精神實質,我們能深切地感受到,在他所使用的“法制”一詞中是包含了法制和法治兩種不同含義的。鄧小平將傳統的“法制”升華為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這使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境界,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所根源的社會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基礎卻是天差地別。其所標誌的一個國家的文明進步程度也是不可等同視之的。傳統的“法制”與現代的“法治”有着迥然不同的含義:

  首先,二者所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同。法治必須以國家的民主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的成活土壤。法治是與任何形式的專制相對立的,是民主的具體貫徹和執行。法制卻不需要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它只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國家制度基礎上。法制的存在並不需要民主,使得它與各種專制並不相互排斥,而且還可以建立在專制的國家制度之上,從而與民主相互對立和排斥。

  其次,二者的性質明顯不同。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治國體制和治國機制。它的性質與人治針鋒相對,格格不入。厲行法治,就是要從根本上確認和實施“法律至上”的原則,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從而排斥人治,排斥權大於法、言大於法或者領導人的意志高於法律的現象。法制從性質上講,只是一國的基本制度,是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而言的法律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它並不針對於人治,因此並不排斥權大於法,將領導人的講話作為“法”而至於權威的地位,這並不與法制相悖。

  再次,二者所治理的內容、對象和範圍均有所不同。法治所治理的內容、對象和範圍是廣泛的,在法律至上的情況下,幾乎整個國家的各個領域都被法治所涵蓋。處理、解決任何事情的標準不是個人的意志或什麼領導人的講話,而應當嚴格以法律為標準。而在我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傳統的國家,厲行法治所針對的對象首當其衝的便應當是各級領導幹部。要用憲法和法律規範各級機關和各級領導幹部的行為。而在此基礎上,其次才是規範社會運行和社會公民的行為。法制的內容、對象和範圍相對狹小,作為一定階級所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針對的對象是社會的普通百姓,主要內容表現為“治民”。

  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二代領導集體,在對歷史深刻反思的基礎上,認識到文化大革命這一將人治發展到極端的歷史時期的沉痛教訓,在大力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基礎上,開始逐漸明確地提出要實行法治,反對人治。早在1978年鄧小平在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思想的同時,就開始表達了法治的思想。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6]這就表明了法律要上升到高於領導人的意志的權威地位。在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的情況下,鄧小平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實行法治,反對人治。1988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外賓時說:“我有一個觀點,如果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之上,並不很健康。那樣,只要這個人一有變動,就會出現不穩定。……我認為過分誇大個人作用是不對的。”1989年6月16日,鄧小平在與幾位中央負責同志談話時指出:“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個月後,鄧小平在會見李政道教授時又說:“我歷來不主張誇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 [7]

  在這一時期,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並不是盲目的,它已經具備了相應的現實條件,也可以說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正是順應了歷史的潮流。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厲行法治的經濟基礎已經基本具備。法治的形成離不開一定商品經濟形式作為其生長的土壤和發展的動力,現代法治必須建立在商品經濟的高級形式——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經過改革開放,伴隨着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 [10]鄧小平在這裡指出的政治制度、領導體制問題實際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問題。他開始思考怎樣從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入手,防止和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錯誤重演,保證國家的政治生活按照健康的軌道運行和發展。他說:“我們現在研究避免重複這種現象,準備從改革制度着手。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11]鄧小平這裡所說的就是只有以社會主義法製作保障,才能解決社會主義制度自身健康發展的問題。為此,鄧小平再次向全黨重申:“要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後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12]為我們運用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指明了方向。

  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鄧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會議上第一次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980年12月,鄧小平再次強調,“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鄧小平在這裡清楚而準確地表述了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係。社會主義的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目的和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保障;沒有社會主義的法制,民主就沒有保障。沒有社會主義的民主,社會主義的法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義。二者都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鄧小平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就是強調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把社會主義民主的各個方面用法律形式全面、具體地確定下來,依靠法制保證社會主義民主。第一,要在國家根本大法上對人民民主制度加以嚴格確立。“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4]憲法是對人民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權威的保證。第二,要對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做法律上的規定。要切實保障全體人民的民主權利,包括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利,享有各項公民權利”。[15]第三,要建立監督機制以確保人民民主權利不受侵犯。為了使人民能真正充分地行使民主權利,鄧小平還提出了“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然而,民主通過法制確立下來,就不是任意的,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使。鄧小平多次批判那種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約束的無政府主義和極端民主化。闡明了民主自由權利必須依法進行的思想。1979年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議上的講話中,針對當時一些社會現象,鄧小平指出:“有個所謂‘解凍社’,發表了一個宣言,公開反對無產階級專政,說這是分裂人類的,我們能夠允許這種公開反對憲法原則的‘言論自由’嗎?”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加強民主就要加強法制。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要堅持下去。這好象兩隻手,任何一隻手削弱都不行。” [16]這些論述是鄧小平在新時期的歷史條件下關於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綱領性表述,說明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方向是從人治走向法治,努力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二)關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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