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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散論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內容提要

  隨着社會的發展,監督的作用和重要性越來越大,社會對監督的要求越來越高。本文對監督這一事物作了一定的研究探討,提出了一些概念和方法,目的在於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使之能得到進一步的研究探討從而形成一個完善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監督 管理 機制

  目 錄

  一, 監督概論

  二, 監督的方式種類

  三, 監督實施的三個階段

  四, 監督的幾個基本手段

  五, 現代監督的特點

  六, 監督機制

  七, 政府機構的制度完善問題

  八, 監督機制的配套措施

  九, 舉報制度

  十, 案例分析

  十一, 結束語

  一,監督概論

  監督是一門科學,它是管理科學中的一個分支。監督是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管理應該是包括監督的。但通常人們所說的管理,主要是指“指揮”、“調配”、“安排”、“計劃”、 “規劃”等,而往往忽略了監督。這是導致目前監督理論和方法相對落後的一個主要原因。而監督被忽略的原因,有這樣幾種情況:一是沒有認識、意識到監督問題從而遺漏了。二是沒有認識到監督的重要性而有意識地放棄了;三是雖然認識、意識到了監督的重要性,但由於能力、水平局限,不懂得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系統、不懂得較好地開展監督工作從而不得不使之荒廢了,四是有的管理者害怕監督不當造成不利影響因而不敢搞監督;五是一些管理者本身是排斥監督的,不想建立監督系統,害怕引火燒身、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抱着“渾水好摸魚”的想法。

  監督雖然是屬於管理中的一個內容,但它的實施者不一定是管理者本身,管理者只是建立一個監督系統,讓這個系統來發揮作用。所以,當說到管理者的管理工作的時候,有時確實並不包括監督。

  人類以社會的形式生存,就必然要有社會契約——即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的遵守、執行不能單靠人們的自覺,因此就需要有人來監督。政府本身就是監督民眾的機構。但是,政府是否會公正平等地執行制度、法律呢?政府也是由一個個的人組成的,這些人也是來自於社會民眾。既然民眾中的一些人可能違反制度、法律,那麼政府中的人也就可能違反制度、法律。因此,對政府工作人員也同樣要監督。

  不論什麼樣的社會制度,個人利益都總是有的,只不過或多或少罷了。既然存在個人利益,也就自然會有私心存在。姑且不去深究是否有絕對無私的人存在,至少,絕大多數人都有私心這應是毫無疑問的,區別也只是在於私心的程度多少以及滿足私心的手段方式。當然,一個人私心的多少以及滿足私心的手段方式是會隨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的。

  既然絕大多數人是有私心的,那麼政府機構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有私心也就不足為奇。當然,私心如果不損害到公眾、他人的利益倒也無妨。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則無可厚非。但誰能擔保在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的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都不會因私心而違法犯罪呢?

  在私有化程度高一點的社會,必然會有貧富不均的現象,這是導致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當然也有一些人是貪心不足,儘管並不貧窮,也會為了追求更大的財富而去貪污受賄、以權謀私。

  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現象不僅僅存在於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中,私營企業中也存在,那同樣也是屬於犯罪行為。尤其是在政府機構中,貪污受賄、以權謀私不僅肯定會損害公眾、他人的利益的,而且往往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影響極壞。因此,防止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以權謀私更為重要。當然,貪污受賄、以權謀私這種現象,不論在哪裡,防治的辦法基本上是一樣的。因此,進行這方面的探討,是對整個社會各方面都有重大意義的。

  監督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防止和追究違反制度、法律等犯罪行為,其最終目的是督促人們盡到自己的責任、義務。因此,其更積極的意義在於,一旦人們認識到所建立的監督機制的效用,則會主動自覺地履行好自己的責任、義務。

  監督分為“監”和“督”,“監”是指監視、檢查;“督”是指督促,即敦促對方按照規定的要求去做。“監”是手段,“督”是目的。但“監督”的關鍵是在於“監”,如果沒有“監”,就不知道對方做了沒有,做得好不好,又怎麼能有效地“督促”呢?

  人們通常所說的“監督”其實是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的,一種是既“監”又“督”,一種是只“監”不“督”。一些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只監視、檢查看有沒有違反規定,而並不督促被監督對象去做什麼。這一方面是因為,有些事究竟該不該做、怎麼做、應該何時做,這些都很難說得清,你去督促的話弄不好會有“干涉內政”、影響工作之嫌疑。另一方面,有些監督的“監”和“督”是由不同的人或機構來實行的,負責“監”的人或機構並沒有被授予“督”的職權。尤其在一個高度發達的社會,對於那些在關鍵職位上任職的人,往往是不進行督促的,這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這個職位對人的業務水平要求很高,如果該做的他沒有做或沒有做好,說明他不稱職,沒有這個能力,再怎麼督促也沒有多大用,不如換掉他;另一種是,由於這個職位對人的職業道德要求很高,即使表面上他的工作幹得很好,很有成績,但他做了一些越軌的事,那麼也只能揮刀斬馬謖,畢竟不是沒有他就不行,一個發達的社會既是人才濟濟的,也是足夠民主的,善於發揮組織集體作用的,個人的作用並不是那麼不可替代。即使換一個能力可能比他稍差一點的,只要道德水平比他好,總的效果也會要好得多。

  只“監”不“督”這種監督的對象不是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或工作內容不是那麼明確、具體。只“監”不“督”按說就不應該稱之為“監督”,但事實上人們並沒有如此嚴格地區別,仍然也稱之為“監督”。 況且,有些只“監”不“督”的行為可能多多少少隱含着“督”的作用。至少,殺一儆百也是一種督促。

  從技術角度來說,在實行上,通常是“督”比“監”要簡單得多。了解真相是一件比較難的事,正因為這樣,才會有不少人會做越軌的事。一旦了解了真相,督促就較為容易,只需下達簡單的指令或作出處理。

  因此,“監督”的關鍵是“監”。本文重點討論、研究的主要是針對“監”,本文有些地方使用的“監督”一詞其實是僅指“監視”、“檢查”。

  原始的監督應該是從人類社會產生階級以來就有了。有了階級,就必然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佔有者和被佔有者或雇傭者和被雇傭者。一方或出於自願(自願不一定是情願,他可能是不得已而這樣的)或由於被迫而按另一方的要求做事(或稱之為提供服務)。作為接受服務的一方,對於做事的一方總是會有不信任的心理,這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認為,人絕大多數都是自私的,總會有偷懶或者為自己謀取私利、甚至損害他(接受服務方)的利益的行為。另一方面,被服務方擔心做事人所做的事沒有達到他們的標準。於是,就有了對做事人的監督。

  早期的監督是簡單監督。簡單監督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其監督對象是從事簡單勞動者,另一層含義是指其監督方法、手段的簡單,例如旁站、巡查。一般來說,對從事簡單勞動者的監督,所採用的監督方法、手段也往往是簡單的,而且是既“監”又“督”。 簡單的監督基本上是顯形監督,總是有一種對被監督對象不信任、置之被動的感覺,令人不自在,會使人產生一種抵觸情緒,對工作積極性有一定的打擊,對工作有一定阻礙,況且實施監督的具體的人也很難保證能盡職盡責,尤其是在受到被監督者的利誘的情況下。與被監督者太近就會發生行賄受賄這樣的事情。

  而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是隱形監督或半隱形監督,表面上看似乎沒有監督,因而對被監督者沒有心理壓力和行為阻礙。同時,由於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有一定的距離或隔閡,監督者對被監督者不甚了解,不敢冒然行賄,或者不知道向誰行賄。此外,象公開監督的方式,人人都是監督者,不可能個個都去賄賂,而且由於監督者眾多,發現問題的幾率很大,這個發現不了,那個可能就發現了,於是被監督者就不得不循規蹈矩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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