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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散論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關於擅離職守、亂開試驗報告單、遺漏或私毀申訴書、亂填寫質量評定表這些問題,當然是不允許的,但如果僅僅只是簡單地規定不準這樣做,那是毫無作用的,而採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夠使事情得到較好的保障。

  象上面這樣的監督、管理機制,既使監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並不需要增加機構、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麼設備設施,也就是說不需要增加什麼成本,甚至有的還減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方法機制在監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義。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機制,也是值得的。如果達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費,而高成本又達不到效果則更是白費。

  機制以其邏輯嚴密性而使人們相信它的有效性,從而使那些原本有違反規定的想法、習慣的人不再敢亂來,同時也使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與機制相比,當然是機制更加可信,哪怕這個人看起來是如何如何可信。只有在沒有機制的情況下,人們才不得已而相信熟人、表面老實的或信誓旦旦的人。

  判定是不是機制,主要看它對行為的可控性,是不是只有唯一的行為方式、結果,或者即使有幾種行為方式和結果,這幾種行為方式和結果是不是都在考慮之中並有辦法對付。

  七,政府機構的體制改革問題問題

  我們常說,我們的政府機關制度不健全,機構臃腫,辦事程序複雜、繁瑣,沒有監督,等等等等。雖然也採取過不少措施來改進,但卻見效不大,上述問題仍然普遍存在。怎麼才能較好地解決這些問題呢?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機制的重要性和意義,那麼當然是要注意從這方面去下工夫。但更重要的問題是,應該由誰來建立其體制、誰來完善?尤其是誰來審查、認證?

  以往,政府機關的制度基本上是由當事人(即該部門人員)來建立的,最多只是上級部門審查一下。無論是該部門人員,還是其上級部門,都不是建立制度方面的專業人員,更談不上善於構建機制,能對本部門的工作內容有一定認識就已經很不錯了,因此,所建立的制度往往存在一些漏洞、弊病,尤其是在建國之初。另一方面,政府及國有企業中一些別有用心的工作人員,即使發現了制度中的漏洞、弊病,也不指出,不去改進,而是任其存在,以便利用它來以權謀私、違法亂紀。

  當然,這麼多年來,隨着工作經驗和教訓的積累,政府機構的管理體制還是有不少改進。這一方面是有賴於一些正直的、認真的工作人員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有賴於群眾的幫助。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們的政府部門的體制顯然是仍然存在着很多問題,亟待進一步改進。

  隨着社會的進步,管理越來越講究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政府還沒有一個專業化的建立體制、審查體制的機構。雖然有的地方設有“體制改革辦公室”這樣的機構,但屬於內部機構,當局者迷,況且也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其人員素質低,工作不專業,形同虛設。以往單純依靠局內人和群眾的幫助來健全政府體制的方式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當前,企業管理的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已經風行全球,而政府部門的管理體制卻沒有一個認證制度。當然,由民間機構來認證政府機構的體制也許是不合適的,照搬企業管理的認證模式也是行不通的,但至少,我們的政府自身應該儘快建立一個專業化的、獨立的體制建立輔助及審查、認證機構,對政府所有各部門、機構的體制進行全面的審查、改良。這樣一做即使初期成效不大,隨着經驗的積累和不斷的深入研究,總會越來越好。這應是中國政府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中國加入WTO后,人們談論較多的是企業要提高素質、管理走向國際化,但其實,WTO更多的是對政府的要求更高,這是我們應引起高度重視並儘快採取措施的。

  按說,政府工作應該比民間組織、企業做得更好,更規範化,起到榜樣帶頭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對於某些部門、崗位來說,機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機制,可以不必所有崗位都選用最優秀的人員。普通崗位都選用素質很高的人,這也是一種人才浪費和工資浪費。但是,好的體制是由少數個別特殊人才建立的。應該讓專門人才來負責體制的構建和審查。

  八,監督機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監督機制,並非就萬事大吉了,還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以往我們對於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處理,除了政治性問題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為標準,只有當對國家、群眾造成了嚴重損害的時候,構成犯罪以後,才予以處罰,而對於那些沒有造成損害、僅僅只是違反規定的行為,則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從輕處理、警告“下不為例”。這就是人們常說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這是很不利於保證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實上,政府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都是以違法、違規為第一步的。不違反規定,就達不到其個人的骯髒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不處理或不嚴肅處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等到發現犯罪時,已是非常嚴重,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傷害。那些表面看來是小小的違反規定的行為,往往就隱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不處理或不嚴厲處理,也使得那些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有了更大的僥倖心理,他們覺得只要沒有被抓住鐵的犯罪證據,違反規定的行為即使被發現也不用怕,可以找個借口掩蓋一番,最多也不過是檢討一下,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於是就更大膽、猖狂,於是更多的工作人員走向罪惡的深淵。

  具有犯罪特徵的行為往往比較隱蔽,要發現是有很大難度的,而違反規定的行為則是比較容易發現的。不從容易的來抓,而從難的來抓,顯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們把制度制定得明確、詳細、具體化,那麼,不違反規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沒有做到,則要麼是素質太低,要麼是明知故犯,不論是哪一種,都是應該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應該嚴厲處罰。其實大多數違反規定的行為都是屬於明知故犯,當然,有些並不一定是為了從中謀取私利,有的只不過是由於心理素質差、頂不住他人的軟磨硬泡或激將法或威脅等等,有的則是情面上過不去而為之,也有的則是一貫都不按原則辦事,自由散漫慣了,不管怎麼樣,這些都是不利於加強政府機構管理的,必須予以嚴肅處理,以懲治政。

  只有“不以惡小而不懲”,才能防微杜漸,否則所有制度就都成為一紙空文。

  只有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理,才能達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必須進行充分的輿論宣傳,把被處理者公之於眾,同時對舉報者給予重獎,讓人們積極舉報。

  加強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處理,不僅可以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員,使他們嚴於律己,不至於因個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導致犯罪。近期查處的一些職務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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