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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散論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工作內容越來越複雜,工作方法越來越多樣化,對工作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僅僅靠簡單的監督,往往既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又浪費人力、工作效率低,甚至會對被監督者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響,適應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提高監督的效能,就必須採取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並且是多種方法、手段並用。當然,旁站式的簡單監督在某些情況下也還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旁站監督只是形式、手段上簡單,但並不等於監督的內容簡單,也並不一定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幹得了,那些專業強性的工作,外行人即使站在旁邊看也看不出門道。

  監督雖然是隨着階級社會的產生而誕生的,但從此以後就永遠都不會也不應該消失、廢棄。不論今後是否有階級(即使沒有階級,階層也還是會長期存在的,即使階層的差別不大,個人利益也總是會有的,因為很多東西是不可能人均一份的),人類只要以社會的方式生存,就必然有社會分工、有社會契約,就必然需要監督。

  有人可能會認為,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或者其他什麼高級社會,人們的思想覺悟都很高了,就不需要監督了。這是一種盲目樂觀的態度,是不利於社會的發展和穩定的(即使是共產主義社會或其他什麼高級社會也還是要繼續發展的,社會發展是沒有止境的)。人的思想覺悟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判定準確的,即使是在一個高度文明的社會,也只能說人們的思想覺悟總體上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但具體到某一個人,是很難完全準確地判定其思想覺悟程度的,誰能保證某一個具體的人就一定不會違反社會契約、侵害社會或他人的利益?何況,人類是不斷地更新換代的,對下一代的培養教育,即使是採用最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也難以保證對每一個人的培養教育都能夠象機器生產的產品那樣全部都相差甚微。只要有一個不遵守法規的人,就可能對社會造成很大的破壞,尤其是在一個沒有監督方法、手段沒有監督意識的社會裡。所以,監督是永遠需要的。

  因此,社會文明的發展進步,並不僅僅是在於人們的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的提高,更主要的是反映在監督方法、手段的進步上面。先進的監督方法、手段,不僅能夠提高監督的效能,更能促進人們的思想意識的提高並使之保持穩定。

  當人類社會的監督方法、手段足夠先進、監督體制很健全的時候,那些有可能違法犯罪的人都明白到違法犯罪的事不可能做成功或者做了后肯定會被馬上發現並受到嚴厲制裁,那麼他就不會去做,就不得不循規蹈矩。這樣,就形成了一種“人們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很高”的表象。我們之所以稱之為表象,乃是不排除有些人會有違法犯罪的想法,只不過沒有做、不敢做而已。儘管那只是表象,但其實它是較為穩固的,因為它是靠監督體制、方法、手段來保證的。只要這種監督體制、方法、手段一直都在發揮作用,一直都令他感覺到“不可能做成、做了肯定會被馬上發現並受到嚴厲制裁”, 他就不得不繼續維持着這種高尚的表象。(如果越軌的事能夠做得到,做了后不一定會被發現甚至很難發現或者難以及時發現,或者發現了也不會受到嚴厲制裁,那麼那些表面高尚的人也可能背地裡乾著不可見人的勾當。)這種不得已而維持的表象,久而久之就會導致人們形成一種習慣、自覺。同時,由於人格上的需要,人們為了表明自己並非被動地這樣做,必然會為自己尋找一種合理的解釋,即尋求一種理論上的說法來表明自己是自覺這麼做的,而不是象一個聽話的動物那樣,或者象一個奴隸那樣完全是被迫才那樣做。(他們與奴隸的本質上的區別就是:他們具有人格上的尊嚴和更多的行為上的自由。選擇這份工作是他們自願的,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些‘苛刻的’條件,他們可以不幹這份工作,干其他事也可以維持一個不算差的生活,而干這份工作則可以相對好一些。)儘管這實際上是一種被動而形成的理論,但畢竟你不能說一個具體的人他就是不得已而持這種理論,他可以說我原本就是這樣的觀念,從而保持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且,這種理論在事實的映襯下,會更深地影響着下一代。這正如下圍棋一樣,很多下法都是不正確的,但當沒有對策對付某種下法的時候,它就能夠贏,於是很多人都會走這樣的下法。當有對策對付這種下法的時候,人們就不再走這樣的下法。當所有錯誤的下法都有辦法對付的時候,人們就只有選擇那些穩妥的下法,那些穩妥的下法就成為一種定式,並且這種定式被上升到理論。

  當然,應該說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覺遵從或一開始就樹立了這種正確觀念,但我們不能擔保人人都能做到這樣。從社會學上來說,我們應該是採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願的人也都不得不這樣。既然你選擇了這份工作、這樣一個環境,就由不得你不情願,否則你可以另謀高就。

  監督是利益相關者對利益影響者實行的查看、了解、干預,它是利益相關者的一項固有的權利。

  利益相關關係的形成分為兩種,一種是(一方)利用強權形成的,還有一種是非強權形成的。利用強權形成的,其監督權利是無限的,可以採取任何他願意的方式、手段來對任何事進行監督(這裡所說的“可以”並非指合理,既然他擁有強權,合不合理你都沒有辦法抗拒)。非強權形成的,其監督權利則是有限的,監督的方式、手段、內容必須遵守雙方的約定和國家法律、一般社會準則、慣例。

  奴隸社會及其以前的社會,也包括封建社會中的一部分,利益相關關係是利用強權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關的關係基本上是非強權形成的,其中又分為兩種:一種是相互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契約建立起來的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關係——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關係。另一種是自然形成的,即,雖然相互沒有建立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契約關係,但一方的自我行為卻對另一方的利益實際造成了影響。這種自然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是一種鬆散的、不明朗、不確定的關係,原則上是:有影響就有關係,沒有影響就沒有關係。但有時候有沒有影響是難以說清的,至少是不了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關,往往也還是有必要進行一定的監視。自然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往往是在其他一些關係上發展起來的,例如地域、流域關係,行業、職業關係等。

  通過直接契約建立利益相關關係而產生的監督是既可監又可督,因為既然有契約,就可以督促對方按照契約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並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沒有直接契約關係的監督一般來說就是只能監不能督。因為既然沒有建立契約關係,對方就沒有責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沒有發生損害你的利益的事實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說,這種監督是主要以事件結果為焦點的。當然,有些事件雖然還沒有產生結果,但根據一般常識或科學的規律性可以判定即將產生什麼樣的結果,也可以以之為焦點。而有契約關係的監督則主要不是以結果為焦點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條件等為焦點。因為往往在契約中就對這些作了說明,或者已經有了一般社會準則或慣例。例如,一個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在對一個施工項目進行監理時,首先要求施工單位提交組織架構、施工方案等等資料,審查看是否符合要求,這叫作事前控制。

  前面說了非強權形成的利益相關關係下的監督,其監督權利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可以採取任何方式、手段對任何事進行監督,至少是不能嚴重阻礙被監督者的正常工作,也不能損害被監督者的正當利益。監督權利的擁有是在利益相關的關係確定后才有的。建立了契約關係,自然就有一些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例如進入某些地域、查看某些東西。而沒有契約關係的,就沒有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只能利用一些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來進行監督。只有當有較充分的證據顯示對方已經或很可能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時候,那麼就成了事實上的利益相關關係或准利益相關關係,這時候才可以要求進行進一步的監督,即具有了某些關於監督方面的專項權利。當然,這是需要政府或公眾予以確認、認可的,並不是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意認定、擅自行事的。

  為了保證那些沒有建立直接契約關係的人也能夠充分利用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來對他人進行監督以使自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應當使社會人享有足夠的基本權利有並使之得到切實的保障、得以落實、行使,這其中包括要求被監督者將能夠公開的東西必須公開。(這裡的被監督者可能是不確定的,即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監督者。例如,當前對自行車的管理就是要求不確定的被監督者——任何騎自行車的人——將組合型車牌的插入件插好,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根據它來判定該車是不是盜竊來的。當然,要使這一做法切實起到作用,就必須對那些雖屬合法擁有車輛但未按要求插牌的人予以嚴厲處罰。本文後面將談到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問題。)

  二,監督的方式種類種類

  直接監督和委託監督 直接監督即利益相關者親自來對對方實施監督。由於監督的效果由監督者自己掌握,因此沒有嚴格職責,想監督就監督,不想監督就不監督,同時也往往沒有系統的、科學的監督方法,監督不監督、怎麼監督都是他自己的事,只不過不能採取對方不能夠接受的監督方式、不能超出法律和社會公約允許的範圍。

  委託監督是指利益相關者委託他人來對對方實施監督。這種監督必須由利益相關者來對監督實施者予以授權,明確授權範圍、權限。一般來說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也必須簽定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報酬。對於受委託人來說,他是必須履行監督的。如果沒有實施監督或監督不力,則會受到處罰。受委託進行監督者本身也受到委託者的監督,因此他要努力盡到職責。為了取得委託者的信任、獲得委託,他要有系統的、科學的監督方法、先進的監督手段。

  法定監督 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監督職責,例如國家監察局等等機構。它是屬於委託監督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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