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研究》之“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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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研究》之“緒論” 標籤:研究生畢業
一部完整的中國通史,必須包括中國各少數民族史,這已是史家的共識。同樣,一部中國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樂道於華夏"正統"王朝立法建制的輝煌成就,而對各少數民族政權,尤其是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權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視其為華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麼,這部中國法制史就是殘缺不全的。或者說,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國法制史。
我國古代的少數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從某種意義上講,北方少數民族的歷史地位較南方突出。他們多以游牧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強悍著稱,曾多次入主華夏建立統治全國的政權,或控制中國北方,與南方漢族政權長期並存。從西晉末年匈奴、鮮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國,到北魏統一中國北方;從遼、金、西夏與兩宋的長期對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統"政權,歷時近千年之久,幾乎佔了整個封建時代一半的時間。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數民族大多已經歷漫長的發展歷程,創立了富於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們大多有自己的語言、文字,有記錄成文的習慣法規範或成文法典。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機為部落聯盟首領時的"籍沒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紀初石魯聯盟時代的"條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時編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少數民族傳統法文化雖然受到源遠流長的華夏正統法文化的衝擊和融匯,但仍然頑強地固守自己的領地,憑藉本民族在國家政權中占居統治地位的優勢條件,對國家立法建制以至整個社會生活發揮影響,使這些政權的法制呈現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這些富於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為儒家思想束縛下步履蹣跚的中國法制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國古代立法建制創造出世人注目的輝煌,中華法系才會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躋身於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中國法制史論著,除對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國、遼、金、西夏、蒙古汗國、后金等少數民族占居統治地位政權的法制,備受冷落,或隻字未提,或一筆帶過,或基於"華夏正統"的觀念,只是對其中野蠻殘酷的內容痛加撻伐,卻置其法制上的建樹於不顧。至於有關少數民族法制史的專著,則基本上是空白。
這種狀況,顯然與少數民族政權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因此,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歷史上少數民族政權的立法建制活動及其經驗教訓,無疑是民族學和法學理論工作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有鑒於此,筆者在完成國家"七五"期間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中國法制通史》之《宋遼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務后,對所搜輯的大量金律資料進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彙纂成此書,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對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二
在中國古代各少數民族中,女真族尤以歷史悠久著稱。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冊命的肅慎。後來,肅慎部族在漢魏晉時期被稱為挹婁,北朝稱之曰勿吉,隋唐稱H,五代始將黑水H稱為女真。到十一世紀時,以H為主體,吸收不同祖源、語系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女真族,在"白山"(長白山)、"黑水 "(黑龍江流域)間崛起。自公元1115年建立國家政權后,相繼吞併遼朝和北宋,在中國北部建立了長達一百二十年較為穩固的統治。
在此期間,女真族以開放的恣態,吸收和融合了漢族及其他各族文明的精華,促進了本民族的飛躍發展。同時,對異族文化博採兼納,又使女真文化獲得了豐富的滋養,成為具有較高水平的多元文化。女真文化與中原文化雙向滲透的結果,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導地位的多元一體的金文化。可見金文化並非同時並存的宋文化的附屬,而是中華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中華文化發展史上,金文化應與宋文化並列於"正統"地位。
儒家思想在金代社會意識形態中主導地位的確立,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金建國之初,女真"舊俗"尚支配一切,占居上風。到熙宗時,金朝在中原的統治基本穩定,統治者開始提倡尊孔崇儒。在世宗、章宗時期,儒家思想已成為金統治的思想基礎,並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儒學的精神原則成為衡量是非的標準;儒家的忠孝觀念被奉為調整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關係的準則。少數民族在禮俗、喪葬、文體、遊藝、歲時雜俗乃至心理素質等深層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現出"華夷同風"的文化積澱。
有金一代,中國古代的各種思想燦然皆備,百家爭鳴,儒家思想、佛教、道教尤為盛行。儒家思想之所以獨佔鰲頭,成為金朝統治思想的核心和主體,乃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金崇奉的儒家思想,已不同於先秦和漢代的儒學,而是繼承北朝以來興起的新儒學。這種新儒學不尚虛名,注重博實,敢於摒棄"貴華夏,賤夷狄"等陳腐觀念,敢以北方王朝自重,以"正統"自居,完全適合金王朝力圖在當時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中樹立"正統"形象的需要,因而受到統治者的青睞。
此外,金統治者崇儒還緣於維護自己統治地位的現實目的。世宗即位后,鑒於女真貴族集團內部不斷發生爭權奪利的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繼死於暴力政變,遂大力宣揚和提倡儒家忠孝觀念,特彆強調忠君,把忠君思想作為調整君臣關係的法寶,要求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輔益,期致太平"(《金史·紇石烈良弼傳》),告誡臣民不要做有虧忠節的事。
金統治者帶頭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學習華夏文化為榮,匯成一股學習華夏文化的潮流。以儒學為核心的漢文化逐漸為女真人普遍接受。儒家思想成為漢、女真人等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
各民族共同思想基礎的確立,推動了金代政治經濟制度改革和封建文化的發展,加速了民族融合的進程。
三
在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多元一體文化氛圍中,金朝立法上采唐遼宋之制,參以女真傳統習慣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並對元朝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規熙宗《皇統新制》,就是以本朝舊製為基礎,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彙纂而成。此後,海陵王《正隆續降制書》、世宗《軍前權宜條理》、《大定重修制條》等法規,都是修訂皇統以來歷代法規基礎上頒行的。集金代立法之大成的《泰和律令敕條格式》更是以唐律疏義》之翻版。它不僅是金朝的一代成法定規,其效力還及於元初。"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
(《元史·刑法一》)
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紀》)。從蒙古汗國太宗六年(1234年)滅金而沿用金律,至此已三十七年時間。而且,金律的效用並未因元世祖一紙禁令而中止。世祖下令禁用金律時,並未頒行一部足以代替《泰和律》的成規定製。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中丞崔 仍建言:"憲曹無法可守,是以奸人無所顧忌,宜定律令以為一代之法"。(《新元史·刑法志》)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頒布《至元新格》后,元成宗於元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新元史·刑法志》),命參知政事何榮祖等更定律令。但新律直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仍未頒行。時中書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製,至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布,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新元史·刑法志》)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告成,才最終取代了《泰和律》的地位。可見,在中國法制史上,金律和兩宋法律共同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
四
關於研究金律的資料問題。
金代律典法規早已亡佚不傳。我們只能從散見於歷史典籍中的法制資料,勾勒出金王朝立法建制之概貌。
作為二十四史之一的《金史》一百三十五卷,乃是可資參閱的基本史籍。《金史》系元代官修的一部正史。其依據是金朝史官編纂的諸帝《實錄》和《國史》,並以金人劉祁的《歸潛志》、元好問的《中州集》和《壬辰雜編》、王鶚《汝南遺事》等著作參證補遺,內容詳實而可靠。正如《四庫總目提要》所論:金代"制度典章,彬彬為盛,徵文考獻,具有所資。"而且,《金史》成書前,已有不少史家對金朝史實做了大量的考訂整理工作,"相承纂述,復不乏人",為修成《金史》提供了較好的基礎。《四庫總目提要》說,"元人之於此書,經營之久,與宋、遼二史取辦倉卒者不同",對《金史》讚譽有加,稱該書"首尾完密,條例整齊,約而不疏,贍而不蕪,在三史之中,獨為最善。"清人趙翼亦指出:"《金史》敘事最詳核,文筆亦極老潔,迥出宋、元二史之上,"謂為"良史"。(《廿二史札記》卷二十七)
此外,題為"淮西歸正人宇文懋昭撰"的《大金國志》、宋人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洪皓的《松漠紀聞》等,亦是研究金律的重要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商務印書館於1972年出版了葉潛昭先生的學術專著《金律之研究》。該書以宋朝律博士傅霖所撰《刑統賦》之疏解,及《元典章》為依據,參照《唐律疏議》,對金《泰和律》的條文進行了"復舊",為金朝法制研究開闢了新的途徑,對彌補金代法規亡佚造成的資料闕如作了有益的探索。其研究方法和視角獨特而新穎,給人以啟迪。
然而,《金律之研究》所"復舊"的金律,只是頒行於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五月之《泰和律義》。該律典雖然堪稱金朝立法的主要成果,卻不能反映此前近九十年間金律發展演變的歷程,無法顯示金代立法建制之全貌。須知,無論熙宗《皇統新制》、海陵王《正隆續降制書》,還是世宗《軍前權宜條理》和《大定重修制條》,都是金代長期通行的成法定製,當然是金律的有機組成部分。
再則,《元典章》、《刑統賦解》、《刑統賦疏》等,多為元人著作。其中對《刑統賦》的疏解,援引了《唐律疏議》和元代的判牘、案例作為印證。在未經信史佐證,其中唐、宋、金、元之制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將上述著作中的內容認定為金律條文,似值得商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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