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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莫名其妙的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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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22日,有個男人居然死在了小山村村后的灣子心水庫里,因為這個案子的撲朔迷離,所以一時間傳的沸沸揚揚。

  灣子心水庫屬於郭家營村公所,後來郭家營小學校為了抓經濟收入,就承包了養魚,而且派了51歲的周士祿老師和另外一個叫劉漢文的老師去看守魚塘。可是他們做夢也沒有想到,看守魚塘會讓他們惹禍上身,特別是周士祿老師因此而斷送了他的前程,改寫了他的人生。

  1997年12月22日,禍從天降,有一個男人居然死在了魚塘里。最後縣公安機關把看守魚塘的周士祿和劉漢文定為(間接)過失殺人罪,判處周士祿三年有期徒刑,對劉汝文判處(間接)故意殺人罪,免予刑事處分。縣法院依據縣公安機關的口供判處周士祿3年有期徒刑,開除工職和黨籍,劉漢文罰5000元免於刑事處分。

  下面是周士祿兒子為父親寫的申訴狀

  您好!我是雲南華寧縣人,我是幫我的父親來伸冤的,我的父親原來是一名人民教師,於1997年12月22日在看守學校的魚塘時,有個偷魚的死在魚塘裡面,這個死者的弟弟時任我縣的縣委辦公室主任,就憑這種關係,我縣公安機關在沒有認真調查取證,摸排走訪,就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扣在我父親和劉漢文(另一當事人)的頭上,在審訊中公安機關用疲勞戰術對我父親和劉漢文連續審訊72小時,最後把我父親定為主要嫌疑人,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又將錯就錯,依據公安機關的口供判我父親3年,開除工職和黨籍,劉漢文罰5000元免於刑事處分,案件具體在我父親的申訴書里,我父親真的是被冤枉的,我也受到了牽連,我在2007年報考我省的統一招錄民警中,通過筆試,面試,體力測試,體檢,就在政審中被取消資格,我本來和其他同學有同樣的機會,就因為我的父親遭冤枉,我當一名人民警察的夢想就此破滅了。------

  申 訴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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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周士祿,男,51歲,漢族,雲南華寧人,家住華寧縣寧州讓鎮上村社區下村居民小組105號。原系華寧縣郭家營中心校公辦老師。現在家靠打工度日。

  申訴事由:

  申訴人因“(間接)故意殺人”,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華寧縣人民法院以(1998)年刑初第27號刑事判決書以(間接)過失殺人罪判出三年有期徒刑,對劉汝文判處(間接)故意殺人罪,免予刑事處分。華寧縣檢察院不服,被告周士祿不服,抗訴,上訴至玉溪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華寧重新開庭審理,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以(1998)玉刑終字第109號刑事裁決書,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上訴判決之後,被告周士祿、劉漢文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四月十五日分別兩次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雲南政法委遞交了申訴書,但我們的申訴書沒有引起上級部門的重視,以我們沒有什麼“充分”理由,駁回了第一次申訴。我們憑良心說,我們沒有殺過人,我們是被冤枉的,我們不服!

  於二00二年七月周士祿、劉漢文等二次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大遞交了申訴書。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你們的申訴不能推翻一、二審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以逼供、誘供的否認口供的理由不充分,作案工具劉漢文作過辨認“為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存在,定性量刑準確“駁回了我們的申訴”。以上這些強壓在我頭上的罪名我周士祿不服,因為偷魚人的死與我和劉漢文沒有什麼干係,現在據此提出以下申訴理由:

  一、“案件”發生經過

  1997年12月22日夜間,我和本校的劉漢文老師(系與我同案的第二被告人)等人按學校領導的安排,在學校承包的灣子心水庫看守魚塘,由於當天是冬至夜間較寒冷,我和劉閑聊到約十二點不到就睡了,當天夜裡我們根本沒有起來巡視過魚塘。判決書上說我拿釘耙,劉拿船漿去巡視,但是工具是放在廚房中,裡邊就住着煮飯的張蘭珍(華寧縣上龍洞村人),如果我和劉到廚房中拿釘耙、船漿,張蘭珍住在與廚房兼做工具房僅隔一道木門,她難道會一點響動都不有聽到(取出又放回二次)。另外在魚塘上靠學校這邊還住有李忠賢、趙應武兩戶,他們是看守自家承包的魚塘,兩家都養着狗,如果我和劉順魚塘埂去圍截偷魚人,要經過他們兩家必須弄出聲響,引起狗吠四起,他們為什麼沒有聽到狗叫呢?23日早上起來后,因為我本人管着學校的食堂,即到縣城採購學校用的蔬菜,同日上午我到小山村坐客,回到魚塘,看到值班室外放着一段被人割爛的魚網,還聽說22日晚上,裝魚的網箱被人割爛,養在裡邊的魚全部跑了,還抬回了一袋用爛網包裹的魚和一根尼龍細繩,當時楊忠德還叫張生雲(系原魚塘塘長)要保護好“這是偷魚的證據”。之後我就去小山村坐客了,就在當日下午約2時許,我下課路過辦公室聽到張生雲和校長楊樹林說“發現魚塘里漂着一個死人,是個毛鬍子……”。上述情況是我還未成為“犯罪嫌疑人”之前所見和所聞的。

  說我和劉成了“犯罪嫌疑人”之後,我才從審訊員口中得知,死者是個偷魚人。同月25日我第一次被傳訊放回學校,又從學校領導口中得知,死者名叫李冬祿,是學校北面郭家營村人,是我縣縣委常委兼縣委辦公室主任李興業的哥哥,也就因魚塘里發生了上述事情后,不知我縣公安機關是根據什麼?草率地將我和劉漢文列為了“犯罪嫌疑人”實在是感到冤枉。

  二、“犯罪口供”的形成

  華寧縣人民法院和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我和劉漢文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的判詞中都將“有現場勘驗筆錄”,鑒定結論和二被告曾作過的供述。華寧縣人民法院的“證據基本充分”作為我和劉有罪的根據。上述三條判罪依據前兩條,因為我未親眼見到過現場的情況,也不知鑒定的結論是什麼,如果說我和劉在值班期間殺了人,按照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必須帶着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和兇器,為何他們不帶我們去指認現場呢?卻在法庭上聽我們指認幾張現場照片和所謂的兇器(釘耙)照片,我要求用科學的方法來鑒定兇器上是否有我的指紋,但是沒有哪一個部門採納我的提議。“指紋鑒定”是法醫通過提取罪犯遺留在現場的指紋和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對比,它是科學嚴謹的,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一個強有力的依據,因此被許多國家所採用。為什麼我縣的公安機關沒有做指紋鑒定呢?我主動要求做指紋鑒定,他們為何置之不理?在庭審中我們的辨護律師趙貴榮、康保坤提出的疑問和列舉的事實為我們辨護(附辨護詞於後)。現只就“二被告曾作過的供述”一詞作以下申辨。

  (一)“犯罪口供”的形成經過

  1997年12月25日早上,我和劉漢文同時被傳喚到華寧縣公安局分別審訊,我如實地向審訊人員陳述了22日值班的情況,經過(審訊人員人過筆錄),當天下午約6時我被放回學校,劉漢文仍然在審訊,到28日還不見到劉漢文回校。向位領導即叫我隨同到劉的家中告知劉的家屬。次日早,縣公安局張正興局長和兩名警察驅車到學校叫我,在返回公安局的途中,張局長對我說“劉漢文老師現在已經說清楚了,周士祿你跟我們去說清楚一下。”當時我不知道劉漢文在公安局裡說清楚了些什麼?很快我被帶到公安局的審訊室里開始審訊,在對我的審訊過程中,我實事求是地說清了我和劉漢文等人當夜值班的情況,但他們沒有作筆錄,審訊人員卻大聲呵斥我說“我不老實,哪個叫你說這些等等,當天午飯後,副局長夏貴山到審訊室行 我打了個招呼,後用手指着審訊室內放着的一把釘耙(當時他們帶我進去都沒有看見)說:周士祿,你要好好地說呢,不然我這些兄弟會找活計給你做呢!”(當時我理解是找罪給我受),刑候大隊的余隊長也來了,對我說“周士祿,你跟我聽好啰,你要老實的交待問題,你咋個整都脫不了爪爪的!你現在不說,到時候會讓你乖乖的說!……”。當日下午就逼我在一張拘留證上籤了我的名字。審訊過程中有個審訊員反覆大聲說“縣上龍縣長非常重視這個案子,你要老實地交待問題……”審訊至29日夜間,審訊員叫我趕快說了,我說明22日夜間劉漢文根本沒有來叫醒過我,更沒有去拿什麼釘耙、船漿巡視魚塘,審訊人員就破口大罵,說我“擺共產黨的底,擺老師的底,其中一個審訊員上來抓住我的頭髮把我按倒在地上,隨手就用手銬將我銬在凳子的扶手上,並指着我的鼻子罵到“你認為不說我們就沒有辦法了嗎?比你粗實的人來到這裡敢不老實,叫他直的進來,橫的出去,不信你挨我試試看。”到下一班審訊人員來換班繼續審我時,我的大小便已忍耐到了極限,要求他們帶我去方便一下,他們卻大聲說:“沒有帶手銬的鑰匙”在我再三請求下,他們又說“你把事情說清了就帶領你去廁所”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再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大小便都拉在了褲子里。一個公安還把衣服“嘩”的掀起來,露出手槍說“就是要給你試試,你才知道”。當時審訊我時正患重感冒,他們不給吃藥,不帶我去治療,不讓我休息也不給一口水喝,不分白天黑夜地叫我“交待問題”反覆提示了一些我從來不知道的問題,問我“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那樣”等,由於連續輪班審訊,我的身體實在是支持不住了,加上他們對我的驚嚇,此時的我已是身心疲憊意識已模糊了,整個人處在崩潰邊緣。我是血肉之軀,那經得住這等非人道的折磨,就是在這種身體折磨和心理折磨雙重打擊下,模糊的意識中產生了一個最無奈的想法“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安機關冤枉了我,還有檢察院、法院能夠為我主持公道的”。為了得到一絲喘息的機會,只有違背自己的良心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編造供述了“我和劉漢文二人划船從水中去巡查,發現了偷魚人,偷魚人來搖我們的船,我就用釘耙把奪了偷魚人的頭部一下”當時審訊人員作了筆錄,待輪到下一班審訊人員來看我的供訊記錄,不各是什麼又大聲呵斥我說:“周士祿,到這時你不老實交待,還想矇混過關個口格”重新說!連續輪換了數班,每班都是提出一些我根本說不清的問題叫我交待如“你們去巡查是划船還是走路”“去時你們誰走前,誰走後”“你們打那人的頭是左邊還是右邊”“是用釘耙把還是用釘耙腦打”等等,叫我像猜謎語一樣的交待,說不合審訊人員的口味,不但不作記錄,得來的又是一頓大罵,審訊過程中我一說辨解的話,不但無人記錄,他們連聽都懶得聽,得到的又是“周士祿,你還不老實口格,還想讓我們找活給你做嗎?”等等,他們態度相當惡劣,二話不說,上來把我從審訊椅上提起來,一直把我推到牆角,幾個警察按着我就是一陣猛推搡。就這樣一輪接着一輪的審訊,從12月29日上午連續審訊到12月31日下午,我被他們折磨的如一堆軟泥,因所謂的說清楚了問題,才獲得了喘息的機會,就這樣迷迷糊糊的我就被送到了看守所關押成了囚犯。

  在公安預審、輪班審訊、檢察提審、法庭審理等過程中,我曾多次提出無罪的申辨,說明死者的死與我和劉漢文無關,請求調查核實,但無人再相信了,都說二被告認罪態度惡劣,由於我們長時間的申辯,因此在庭審中,公訴人曾讀過一份關於對我和劉漢文審訊經過的說明,說“公安局辦案是文明的……做了大量工作……才使周劉二人如實交待了問題”等等,可見這個說明與實際審訊過程完全是相反的。審訊我們的那些公安人員他們已不敢承認在審訊中對我和劉漢文的那些手段了。

  死者李冬祿因到魚塘里偷魚死在魚塘水裡,我和劉漢文成了李死因的嫌疑人,被牢牢的拴在了嫌疑人的凳子上。白天黑夜的連續審訊用“欺、哄、逼、詐”等手段來獲取“犯罪供詞”,法庭也就憑“二被告曾作過的供述”把我們拴在被告席上定罪。判罪證據 “二被告曾作過” 的供述”之外,屬於證據的也就是“現場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不知“筆錄”和“結論”中是人證還是物證或其它科學鑒定證實,說我們殺人,定我們有罪,僅憑公安機關那份“犯罪供述”和含糊不清的證據,難怪判決書上出現“證據基本充分”這是怎樣理解的呢?“基本充分”說明還有“不充分”,也就是我們可有罪,可無罪,法律類節目中報道“XX犯什麼法,證據確鑿,判出什麼樣的罪”,看到過我的判決書的人都說從未見過此等“基本充分”之說。說我們有罪,又拿不出確鑿證據,又不聽我們辯解,全憑一張嘴和幾個含詞不清的字眼定嘴,確實是不合情理。公安,檢察院,法院三機關 着什麼執法的呢???要拿出鐵證如山的證據才能讓人信服。

  三、形成不實際供述的主要原因

  我所謂的“作案現場”到現在都還不知道在哪一處,“兇器釘耙”上有無死者的皮毛或血跡,是否有我的指紋。公安機關在還沒有把我叫去審訊時,經指定“釘耙”為我的“兇器”,憑的是什麼依據呢?在法庭上我要求作指紋鑒定,他們不採納,這是為什麼呢?我和劉漢文如果起來到廚房拿工具,張蘭珍應該聽得到響動,我和劉漢文如果去圍堵偷魚人,要經過李忠賢家的狗棚,大家都知道狗的嗅覺和聽覺異常敏銳,一點響動和氣味如果它不熟悉此人,哪它會狂吠不止,並引起連鎖反應,直到引起主人的注意才罷休。為什麼當晚李忠賢和趙應武二人並沒有聽到響聲和狗叫聲。證言中,王興昌22日晚上,他所住的處所門都沒有鎖上,鐵鎖是掛在門栓上,第二天魏興明(系我的同事)看見,幫着鎖好了門。第二審公訴人讀王興昌的證言,王說“我們每晚讀要巡兩次夜”。前幾天網箱中照樣養着魚,都沒有被偷,反而12月22日冬至這天來偷,夜間又寒又黑,伸手不見五指,我們怎可能看得清偷魚人在水中,當時魚塘里的一堵石埂(靠近山腳邊)是被水淹沒的,人是無法通過的,如果要到對岸就只能繞到李忠賢家的魚塘邊上,從我們住處到對岸打直線距離將近一百米,如果繞行到對岸圍 偷魚人,等我們摸的對岸時,偷魚人不早就逃之夭夭了嗎?更何況黑燈瞎火的要我們順魚塘走,就不怕踩空掉到魚塘里。如果我們去了偷魚人怎麼還會敢朝着我們游泳,不會朝相反方向逃跑嗎?如果我們去過應該把偷魚人偷的一袋魚搬回住處,作臟物保護好,還會等到第而天被人發現了呢?以上所述我們不明白地就走到了這一步。時間易逝,轉眼1997年12月22日一閃而過,十年的冤,十年的苦,十年的辛酸與無耐,我不能在這樣的過下去,我要提起筆,為我所遭受的不公討個說法。為此我將把自己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過程細細深思一下,其中形成不實際犯罪供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出審訴的我本人,自然為人忠厚,待人誠懇,喜歡幫助人,從出了學校大門就一直從事教育工作,時常高誡自己和我的學生“為人要誠實,說話辦事要實事求是,不能做傷天害理的事”。14年的黨內生活(現黨籍被開除),使我加深了對黨實事求是優良作風的了解,不管從哪一方面講,我堵不會是做事不敢承擔責任的那種小人,就是因為此種原因,我相信執法機關能夠實事求是的辦事,所以在公安機關連續審訊,誘供,逼供,我實在支持不住,被逼無奈的情況下,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原則,作了不實際的供述,就主觀原因而言是有責任的,但我敢肯定,如果換作其他人背他們如此對待,結果也會同我一樣的,這是原因之一。

  (二)在我們被傳喚審問過程中,我感到公安機關大有想當然和推理等主觀成份存在,認為死者去偷魚死在魚塘里,只有守魚人才會置偷魚人死地,忽視了當晚的天氣因素,還有偷魚人不可能只有他一人,也許是兩伙偷魚人碰到一塊等等諸多複雜的可能性。因此出現了我和劉漢文被列為重大嫌疑人被傳訊,又在我們二人”真口供“或”假口供“都未獲取的情況下,先後對劉和我執行了刑事拘留,並在審訊室里把我們整的死去活來叫交待問題,而不去問死者家屬死者跟哪些人經常來往,有無仇家等等。活生生地把我們牢栓在”犯罪嫌疑人“的凳子上,還不準審辯,這種用折磨戰術獲取的”犯罪供述“的做法是不妥的,這是原因之二。

  (三)在公安審訊過程中,審訊人員曾多次提到縣上的龍縣長對這個案件很重視。回想我第二次被傳訊時公安局張局長親自驅車來“請”我前往訊問,返回縣城途中又親自做我的工作,夏副局長親自到審訊室督審,刑偵大隊余隊長叫我老實交待,不然脫不了爪爪的,現在不說,到時會讓你自己乖乖的說的,審刑人員也連續輪班審刑,不給被審人一點喘氣的機會,說不對他們的味道就惡語拳腳跟上,要儘快給死者家屬一個滿意的答覆,有按某某領導意思辦案的可能,這是造成假口供的原因之三。

  (四)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對我審刑過程中有誘供,指明問供和騙供的現象存在,我借法院開庭審理的機會見到了同案的劉漢文,我指責劉“22日晚上你根本沒有起來叫過我,我們並沒有去巡過魚塘,你胡編亂造將我害苦了”。劉說“在審訊我時公安機關也是幾天幾夜的連續審刑,並說周士祿已如何交待了”,劉還說“從25日到28日,我實在支持不住了,就按審刑員說你(指周)已“供述過”的“說法”作了假供詞,當時我也不知道你是說過些哪樣,我不是想害你”。這說明公安機關在審劉漢文時用我所謂的“供詞”並誘導劉漢文的口供,這就完全是違背良心和實事求是原則的做法,這種做法是不應該的。因為我25日被傳訊於當天下午放回學校,到29日被第二次傳訊之間,我從未見過劉漢文,也從來沒做過什麼有罪“供述”,用去誘導劉供述的“供詞”(指周的)又是從何得來的呢?用假設的“供詞”誘人上當的做法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更為想不通的是我陣述無罪理由時,審訊員不但不作筆錄,反而說我不老實、瞎編亂造合乎他們所需要的才作記錄。因此,法庭上出現的供述記錄總給聽的人一種合情合理的、完全是有罪的感覺。這是我有理說不明、有冤無法申,申了也無法讓人相信的主要原因。

  (五)對劉漢文自12月25日至29日晝夜連續審訊,對我自12月29日至31日晝夜連續審訊,當時我正患重感冒(前幾天到過原華寧縣城郊衛生院看過病,裡面有醫生的處方記錄,在一審法庭上我要求法院去調查),困了不得休息,病了不得吃藥,連大小便都不讓我去廁所,不要說是有血有肉的人,就是一塊鋼板如此折磨也奈不住幾下的,這種做法起碼是法律規定不允許的,也是不人道的,這種受審過程想必不會有多少人承受得了的,這也是出現假口供造成假案、錯案冤案的原因之一。

  四、申訴請求

  李冬祿因偷魚死在魚塘中不管是為什麼死的,致死原因是什麼,總是不應該的,也是應該同情的。從此事發生后至1998年10月8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維護原判的終審裁定生效,生達10個月的訴訟程序,法院逼着學校拿45000元現金(其中學校40000元,叫劉漢文拿了5000元)給李冬祿家屬,就經濟補償而言,死者李冬祿比老山前線下來的英雄還英雄了。但我和劉漢文兩個無辜者,即由上述諸種原因,成了別人的替罪羊,實在太冤枉了。如果李冬祿的死因確與我們二人有關,不要說判我三年,就是再多判幾年,我也毫無怨言,但是事實被人為的搞複雜化了,與事實不相符,而讓真正的兇手逍遙於法網之外。我因為在魚塘上睡了一夜就丟了飯碗,我永遠的想不通,永遠也不會心服口服的。如今十年了,這十年中的辛酸和苦楚,是沒遭受過這種不公對待的人所能體會的,十年中,有再多、再大的困難我都咬牙挺過來,吃口湯,喝口水都要活下去,我相信中國之大不可能就沒有說理的地方,不可能沒有像包青天式的人物,我確實很冤,為此我再次按實際情況 經過提出申訴,請給予複查,為無辜者討還清白,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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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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