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志願者”成為擔責新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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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四川巴中城管副中隊長侯飛甫拒交2元停車費強行開車離開,致收費老人摔倒在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巴中市城管部門稱該副中隊長既非公職人員,也非臨聘人員,系一名“志願者”。警方稱侯飛甫已被刑拘並逮捕。(成都商報 5月26日)
當拒交停車費致人死的城管副隊長被當地城管局一領導介紹為“志願者”時,立即引髮網民廣發關注。網友們用“你就用臨時工好了,別玷污了志願者”、“副隊長都是志願者了,估計隊長應該是臨時工吧?”吐槽該領導的說法,猜測其有推卸責任意圖;且混淆志願者理念,違背社會對志願者的廣泛認知理念,是“侮辱”漢字和“志願者”行為。
針對此次“圍觀”事件,筆者有幾點拙見。
首先,政府單位的用工管理確實名目較多,需加強規範。公務員、事業編製人員、合同工、臨時工,現在又出現了志願者,讓人有目不暇接之感,眼花繚亂之態。針對具體情況,單位人員的性質確實難以在短時間內統一。正因如此,相關單位更要加強人員的“入口”管理,對相關人員的資質加強審核,確保“臨時工”素質不臨時;對單位人員的工作權限和性質進行公示,給群眾一本明白賬。
其次,嚴格執行單位各崗位任職資質要求。對於“志願者”能夠擔任城管副中隊長,廣大網民均持懷疑態度。我國組織和人事部門對各單位的崗位任職要求均進行了明確規定,讓“志願者”擔任副中隊長顯然不符合有關規定,有關部門能否楸住自身“小辮”,加強整改,嚴格依法依軌執行,給群眾少點“誤會”呢?
再次,無論何種身份,用人單位都應加強管理。在有人員“出事”后,有關部門總喜歡搬出其別樣身份給網民一個“交待”,殊不知,這樣的作風反而適得其反,最終落得自己給自己抹了黑。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加強對所有幹部的管理,把其都當成自家人來看待,促進整體工作隊伍素質和能力提升。
“臨時工”也好,“志願者”也罷,如果真出事了,群眾都希望其單位能夠站出來,敢於承擔,坦然面對,責無旁貸。這樣,也許才能真正得到群眾擁護,網民讚譽。(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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