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實踐中、深圳敢否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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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實踐中、深圳敢否先行先試?》 標籤:社會實踐
《全面深化改革實踐中、深圳敢否先行先試 》
——在深圳第五屆學術年會高端學術沙龍發言綱要
一,
非常感謝賈和亭會長提供這麼一個發言機會,我說一點學習文件的體會,算是拋磚引玉,有不對的,請大家批評。剛才賈會長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做了一個很好的精闢的點評,把自己對《決定》裡面一些重大論斷的理解、體會講得很透徹,很清楚,對於我們認真學習《決定》的精神實質和理解其中一些“話中話”為什麼這樣說的背景,非常有幫助,其文風和毫不含糊的堅持改革立場值得我們好好學習。
我想在您說的《決定》引起你興奮的第一點基礎上面,說說我的一點不同看法,即《決定》裡面,把市場起的作用,由原來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改為“市場對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這是一個提法上面更加明確、更加深化的巨大轉變。它表明、黨和國家在未來歲月堅定搞市場經濟的決心,明確了在整個經濟市場上面誰主誰次的關係。(見《決定》關於“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注1)的論述)
但是,是不是文件這樣明確地說了,政府與市場關係就會自然隨之調整、以後就再也不會出現誰主誰次的角力?十八大權力層對此高度一致的認識,接下來七年內解決管好哪些事,撤掉哪些機構?哪些經濟事務不再由行政直接管理——這樣廣泛的改革過程就不會出現矛盾、也不會因此折騰了?我對此持觀察態度。因為這裡面的大問題,是如果不折不扣地按照“決定”辦,政府就必須做出巨大的自主改變,即顯著地限制他們目前在經濟領域權力過大的趨勢,由主導經濟、主導資源配置的傳統做法、逐步轉變為依靠市場去調節資源需求與供應。這個過程,一方面將限制各級政府在經濟管理、資源配置上的權力,把現在還在管、但是不該政府管的事務,下放給社會或者交給市場;另一方面,又與現在存在的一些經濟管理機構、和行政審批機構在未來改革中的存廢取捨有密切關係,進而與這事兒後面的人甚至利益集團逐利動機與行為發生矛盾。
從以往機構改革之艱難可以知道,這些機構猶如廟,廟在和尚就在,和尚在就有他要做事要權實施的“主觀故意”,你撤它就是動利益、它本能地要抵觸、反抗。所以,中央決定繼續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讓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後面嚴峻的問題是政府能否自主限制自己直管經濟的權力。就象地級以上城市、都有一個國資委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一樣,未來改革你怎麼從“管人管事管資產”這個“三職責”的狀態,轉到國有企業的資源配置也交給市場,而不是行政支持甚至劃撥資源,限制同行不允競爭,“獨此一家開店?!”類似問題,在能源、汽車、通訊、文化產業,稀少資源的行政管理等等,都存在,都與政府傳統支配資源有關。所以、政府今後怎麼樣圈定新的管理(服務?)紅線、或者明確市場配置資源邊界,並自我保證在紅線里自覺為全民服務,從此始終不跨越邊界,是一個很艱難的任務。這個自己說自己做,又沒有明確誰來監督,誰有最終的裁定權?能不能真正切實有效的做好,並堅持50年,100年不反覆?我認為對此與其過早相信,不如長期耐心觀察。不能簡單地相信它一定會在2020年內實現,再也不反覆。過去中國出現許多政治、經濟爭議甚至道路的選擇爭議,並周期性地反彈、反覆,都一直與這個現象後面,我們究竟走計劃還是市場道路有密切關係,與貪腐治理方式的根本改革也有關係。
今年1月到10月、“走資走社”和“政左經右”的論爭、在十八大召開后突然非常火爆,所謂大牌定性,許多權威刊物都集中出來發聲“打擂”,唯我獨革,唯恐他人不知道自己有多麼地“革命、正統”;一些學院教授,更是簡單劃線,把憲政、依法治國等於搞資本主義,把從事市場經濟建設說成是經濟上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特徵,全然不顧我們憲法裡面寫有“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意志與事實。十八大經過反覆醞釀、把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的“最高層共識”寫到綱領性的頂層設計裡面,而且在《決定》中不止一次地出現“市場起決定作用”表述。我認為這個信息給外界是一個有力的宣示或亮劍,對今年以來媒介網絡的所謂思想紛爭是一個總括性的表態:表明中共全黨的主流意志是要繼續堅定地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這是《決定》洋洋洒洒60條裡面,最為重要的創新。然而中國過去不斷出現的折騰也告訴我們,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指日可待的事情,比較複雜,有時會嚴重反覆,道路曲折。所以,未來的10年,或者7年,是否真能實現全黨共識,能否趨近實現完全形態的市場經濟,或唯有市場才是資源配置的決定力量和作用,是不是“說的就是做的、或者等於做的”,還需要保持謹慎觀察態度,但願能夠實現這個目標。
二,
大家坐在這裡談先行先試,可能會不約而同地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在《決定》指導下,怎樣做才是“先行先試”的應有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當下的深圳。無論是深圳領導層,還是企業界,還是全體公民,要不要對新一輪改革目標,去再試驗、再創新、再探索?過去深圳先行先試有傳統,似乎也因此驕傲,但它不是當下的我們做的,要擺譜,也只能是當年那些“膽大妄為”的前輩做的。我們今天是否繼續“敢為天下先”而主動試驗、先行先試?事關歷史上深圳的特質,深圳的魂、深圳的根——能否真正地發揚光大。近十年來,深圳的改革動作、創新試驗,能夠影響全國的,有些乏善可陳。剛才市發改委改革處袁處長說,未來2014年我們有十幾項改革,比如社保,醫保等改革,我認為這些其它省市也在探索,做出來似乎沒有先鋒本色,也體現不出深圳“闖”的特色。這樣、我們探索關鍵性改革並取得積極效果的就比較少,能夠在全國產生深遠影響的東西更少。前幾次參加學術年會,我在會上均對此表示關注和警醒,並提了一些具體建議,但是政府與官方研究機構依然故我,對關鍵性改革、不再有“先行先試”的闖勁、不再勇於探索一些前人未做過、但為了全國應該做、值得做的試驗、“創新”。
上個星期某天晚上,我在咱們這條街前面的一家酒店,碰到一位深圳市原副市長,我給他說本月22號有一個改革學術年會,並問他屆時是否可以去看看說說?因為他曾經管過深圳的改革,也當過市體改辦的頭。他想了想,說你們在那能說出什麼呢,又有什麼作用呢?我聽了他的話后,就想他為什麼這樣講?聯繫深圳這十年影響全國改革的內容很少,基本上被逐出全國性改革創新試驗田,離開了深圳人民迫切希望改革帶來更好變化的需求,改革勁頭正在消退。人們也不再關心創新等情況,覺得他說的有一定的道理。
《決定》全面展示中央對下一步全國範圍內改革的認知、部署與安排,在總論裡面用六個“緊緊圍繞”涵蓋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民生、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之改革任務和改革目標,宏遠博大、為公民的改革參與和持續觀察改革進展、提供了一個“參照物”。雖然有些表述感覺尚不夠具體,比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注2)——這是一句話。裡面怎麼樣才能建立三者的“有機統一”?什麼樣的制度思想和措施才是這個“有機統一”大廈的基石?語意並不明確。但中央這樣寫,可能另有含意與期待。這就是鼓勵人民群眾去探索實踐,充實這種政治圖景的內容。這樣、就給基層和中心城市的改革劃出了實踐空間,勇者可以先行先試,探索“有機”的構建。深圳能不能在這方面主動請戰,再當全國改革的探索者和先頭兵,我覺得不僅需要勇氣,而且需要深圳人民在新的歷史階段、用實踐與思想去構圖,回答我們心中的改革理想、圖景是怎麼樣的問題。這也是我在發言標題上,問能敢於(或再去)先行先試的意思。
三,
關於《決定》對反腐敗的論述,在第36條以“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分五段表達。我個人看,裡面有兩個點是新的,一個是“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注3)中紀委過去的規章是對同級黨委委員的監督,現在加上對常委成員的監督,表明中央對各級主要領導,或者關鍵人決策人有更多的風險考慮,客觀上是對現實生活層面,腐敗越來越猖獗,並不限於常委的人就能自覺“全免疫”的事實做出新的約束,反映了社會的真實。另外、關於領導幹部財產公示問題,《決定》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注4)這樣一個新的舉措。但是它也出現一些不明確的問題。比如有關事項指哪些,包括財產嗎?是否包括領導能力測評?廣義的民主作風行為評估?領導個人社會心理狀態的評估?這些不明確,是不是在公示時候可以根據需要加減、自由裁量?另外,只對新的提任領導進行公開制度試點,是否有意對其他領導人有所迴避?這樣是否產生不公平?或幹部選任工作前後的尺度不一?儘管如此、這個公開制度在三中全會上提出來並獲得通過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開始公開制度下的民主監督並加以比較,端看它怎樣運行和發展,是否最終可以達到陽光執政、民主監督、科學選人的境地。
腐敗在中國的發展,近年來、已經是中國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也是執政力量最為頭疼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兩句話。一是說打擊貪腐“打了30多年,結果越打越難,腐敗越演越烈”(見《李永忠:王岐山一年反腐思路》一文);另一個說法,是在十八大新一屆政治局首次集體學習會上說“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表明他對此非常了解,對腐敗猖獗的現實很氣憤,心情很沉重。民間與習近平總書記看法也基本相同。十八大召開之前,幾家官方刊網做了一個向全國網民的調查,了解網民希望通過十八大解決什麼社會問題,結果網民對腐敗的憎恨程度,要求治理腐敗的呼聲列第一名,比例高達百分之七十。說明腐敗對大眾社會生活的破壞影響非常大,人神共憤,腐敗猖獗高居不下的事態非常嚴峻。前天、報刊報道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被查處的新聞,廣東的報紙還同時刊登了原深圳市政協副主席黃志光(正廳級)因貪腐被判刑的新聞。李東生是十八大選出的中央委員,不久前被查處的國資委主任蔣潔敏,也是十八大中委。
事實上,王岐山出任中央紀委書記以來,以廉潔廉政梳理嚴明紀律的《八項規定》入手,頗有章法地打擊貪腐,取得明顯成效,為打擊貪腐力度最大的一年。以公開的媒介披露來看,十八大后一年時間,一共拉下了嚴重違紀的18位副省級領導幹部,平均每月查處1.5個,其中有兩個中央委員,一個省委副書記,4個省委常委。他們的特點都不是僅僅在2012、2013年才貪腐,而是過去就有,有些還是群眾反覆舉報的。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13年一至八月涉貪案件的處理情況。一至八月,共查處13163件案件,涉及18616人,涉案金額31.1億元;另外,有129名廳級以上領導幹部被查處,平均每兩天多就有一個廳級以上官員落馬。說明腐敗無所不在、充斥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就是高級領導幹部也不是“金剛身”、不能倖免。王岐山紀委書記對此似乎沒有滿足,自有更深的考慮,說現在這種打法,是以治標為主,為以後的治本爭取時間,贏得空間。我們期待國家在治本上面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來。
深圳近年也是腐敗頻發。除了前市長許宗衡外,專門負責大運會的前副市長梁道行,市政協副主席黃志光,市衛計委主任江捍平等紛紛落馬,他們的特點都與權力、分管的事務有關,不斷出現的利益相求,滾滾而來的錢財相送,使他們決意變色變壞。現在,前副市長梁道行關押幾年,遲遲沒有公判,他所負責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基建工程項目,是深圳突擊花錢裝點門面,展示業績的超豪華工程,花錢最多的工程,究竟這裡面有沒有腐敗,他貪腐了多少?都有待事實回答。聯想過去轟轟烈烈的全城“穿衣戴帽”的工程,花錢象流水一樣,到處都開工,到處都粉刷,究竟花了多少錢,現在也沒有公布這項工程的決算報告。
深圳是建設型新城,工程歷來是腐敗的高發行業。我們經常看到不斷開挖的道路,一次又一次的水利疏浚工程,或者公園裡面這樣那樣的工程。到今天布吉河水依然還在治理,水流之處還沒有乾淨。城中城外交通依然難以擺脫擁堵的現象。錢花了這麼多,效果看不到,說起來原因也很多,可關鍵是後面有沒有腐敗或者有意製造利益輸送空間的問題?大家都不肯討論,單等“啄木鳥”把“竊賊”抓出來。前天看到報紙說,深圳市決定,明年起街道臨時停車要收費,而且每天最高可以徵收285塊錢。政府對公共資源強行經濟化,會有什麼效果?我不能判斷,就上網去看,結果基本上是罵聲,覺得政府這是變化花樣強行徵收“民脂民膏”,是在市民身上拔毛。深圳是我國最小的一線城市,面積不到2000平方公里,不及天津的濱海新區大。在居民集中的住宅區內,車滿為患而不得不停放在臨近的街道上過夜,早已是不爭的事實。現在如此高額徵收,說不是與民爭利恐怕很難“自圓其說”。問題是,深圳把公共資源佔有作為收費項目,依據是否合理?因為這些資源一是全體深圳市民的(面上使用權),二是周邊街道,也與這些住宅區居民的權益有關聯呀?另外、誰來收費?會不會政府發牌讓一些企業來做,企業跟政府聯手行動,造成事實上的利益結盟?後面會不會又出現“權錢交易”造成新的腐敗?看來還需要觀察。
四,
腐敗活動,在我們國家最突出的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並且在陰暗非公開的狀態下進行。不論表現形式如何,其活動均以權利尋租並獲利而展開,是長期隱蔽的過程。它可惡在於左邊是官員受賄或者索賄,右邊則是國家資源、社會資源被人為傾斜或有意出讓機會、配額甚至交易優先權等給行賄者。腐敗的範圍現在是全國性的,不僅醫院,學校、幼兒園等普遍出現利益換取機會等腐敗,而且在高層、象劉志軍等握有國家重要機會、資源、和分配權力的人,他們把貪腐的數量推到了一個普通公民不敢想象的地步。劉志軍,許宗衡等貪污數額網上披露都是數億,甚至數十億,這些,讓人們想象起來膽戰心寒,真箇是貪腐猛於虎!除了造成財產重大損失外,也造成市場嚴重不公平,更為有害的是侵害國家信義和執政團體的聲望,使得公民對黨和國家能否健康管理喪失信心。腐敗為什麼頻頻出現在權力部門和主要權力者身上?這與我們轉型前的制度結構有關,也與單一執政歷史長達六十餘年有關,權力過大而沒有真正有效的監督,處罰,致使很多公務員以權力為工具去“放開搞活”。十八大后,國務院先後三次廢止一些行政審批門檻,主動減少審批後面的行政事務,是簡政放權。這對權利尋租者來說,是一個圖利空間被縮小的打擊。不過,這並沒有治本,只是局部的改善而已。
五,
既然腐敗危害這麼大,全國人民如此深惡痛絕,必欲去之而後快,黨和國家也想方設法在反腐敗方面探求一條根本治理之路,這就是“客觀需求”。對此、結合深圳過去創造的“先行先試”等特點,我們是否可以在反腐敗上,勇於試驗,找出一條結合中國實情並切實有效的路徑或者方法呢?這個問題,三年前在同樣的學術年會上,我鄭重提出過,當時沒有人應答。現在、人們可以看到,全國腐敗不是收斂了,而是瘋狂發展了,貪腐的級別之高,數量之巨,和手法的出新,都比三年前有了明顯地不同。深圳如果真有為全國探路的“特區試驗兵”特點,(深圳是國家賦予的綜合改革實驗區)為什麼不能對此嘗試勇於試驗、為黨和國家分憂解愁、走出一條路來呢?
我想,如果包括領導人在內的深圳群體,尚有一些大無畏的探險精神在身,“隻身試法”、在反貪腐“點子”上面為全國探路,其實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
一是財產公示。國外英美、加拿大,法國等都已普及,說明領導個人財產公示是國家民主公開治理的一個正常措施,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情。去年,俄羅斯也開始做,總統普京在四月一日前也公開出示自己的財產,也沒有軒然大波出現。我們之所以現在還不能推出,可能中央和廣東省有這樣那樣的擔心,擺到桌面的理由、也許有自己的道理。可是深圳很小,不到2000平方公里的小地方,市、區、辦事處三級,也就是千名左右廳局以下幹部,實行財產公示,影響和震動面小,完全可以嘗試公示,如果成功后就可以推介;如果不成功或者有危害,回復原樣就是,不至於影響整個廣東的改革。
另外、我們國家目前階段、是中央紀委牽頭打虎拍蒼蠅,相關部門配合,網上戲稱為權力反腐,中央與紀委也有一些規定和文件,但是實行起來,成效不大。這與執政黨特殊地位下、僅靠自我糾正能否根本有效有關,也與單一權力反腐是否妥當有關。國外普遍的做法是立法強制規範反腐,叫做制度反腐。比如新加坡有《防止貪污法》;韓國《反腐敗法》;法國《資產透明法》;越南《申訴控告法》;美國有《政府行為道德法》;世界銀行有《幫助各國與反腐敗作鬥爭》等等。其特點就是明確公務員的服務性質,沒有任何特權,如果利用手中權力謀私,就要遭到刑事檢控和身敗名裂的下場。深圳如果從中汲取精神營養,也對此開展立法嘗試,對清理深圳官場的貪腐,治理區域內的腐敗現象,必將產生作用。深圳有立法權,也有中央給的綜合改革試驗權,只要堅持改革勇氣、和對社會對歷史對人民真正負責的精神,就可以做起來,進行反腐肅貪、先行先試的立法實踐。
從各國有效治理的實踐來看,權力反腐應該儘快向制度反腐過渡。在法律的權威下對貪腐行為,無論職位高低,一律嚴刑峻法,並讓公民參與抵制腐敗,剿除腐敗滋生的環境,可能效果優於單一權力反腐的做法。
三是依靠公民和社會監督反腐,叫社會反腐。德國有“透明國際”作為民間監督各國政府的反腐敗治理工作,觀察清廉政府組織的年度進展,公布各國廉政指數,影響各國清廉工作橫向比較、對照。在香港有廉政公署,專門鼓勵公民向其舉報任何貪污受賄的跡象或線索,其範圍還不僅官員或企業家,就是一般人有行賄受賄行為者,都是被舉報對象。另外、香港有一些義工和組織主動持續積極觀察腐敗事態,新聞媒體也是對此大陣仗,只要有線索,就公開報道並跟進事態演變。這個啟示我們、可以深圳區域為界,邀請市民和媒介對特區的腐敗現象進行觀察,持續追蹤,公開其惡行,造成貪腐行為在深圳不得人心,不讓其猖狂發展的清廉環境。貪腐的特徵是暗地裡進行,我們揭露與追蹤則相反,就是要讓它們的行徑暴露在陽光下。陽光如果持續照耀着權力,權力為私的陰影就難以藏匿。
四是一些組織是否可以在紀委之外建立反腐倡廉的“第二戰場”,比如接受基金組織,企業或有關單位的委託,設計各基層組織來往之間的關係法,規範送禮尺度,扶持與鼓勵企業向萬科那樣,向社會公開申明,對政府與權力部門,不送禮,不送紅包,對私下行賄貪污行為做最嚴厲的處罰制度,這樣規範研究與實施可以凈化我們周邊的經濟生活環境。
五是協會是否可以也嘗試以智庫方式、牽頭研究深圳反腐敗的路徑和措施?如深圳市體制改革研究會,其外延並不局限於經濟體制,行政體制的改革研究,而是可以全方位的研究在社會中的各種改革問題,各種困境引起的原因和治理之道,例如財產公示的操作方案,公務員離任的品行操守尤其是財產狀況的審計評價等。所以,我建議2014年、深圳體制改革研究會可否考慮在反腐敗方面展開研究,看看是否可以得出一些與官方不同的成果。當然,接受監察紀委等官方部門委託做專題研究也可以,但更重要的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揭示研究對象的形態、防治路徑,則成果可能豐富特區先行先試在反腐敗方面的內容。
總之,貫徹學習《決定》,關鍵是要投身到改革實踐中去,面對實際問題勇於探索。當下的深圳人民,也非常有必要,繼承深圳先輩“大膽地試,大膽地闖”精神,高舉“敢於先行先試”的旗幟,嘗試做一些關鍵性改革的嘗試,才不枉做特區在全國“排頭兵”先鋒試驗角色,才可以保持甚至超越先輩的深圳特質精神。例如黨政分開、黨內民主,黨內直選等有爭議的課題,實際上我們都可以先行先試,後面沒有敢不敢、能不能的問題。在反腐敗問題上,我們能否在三中全會規定的時間內,(即2020年)在《決定》指導下,通過全民努力,使腐敗活動在社會生活中大大收斂,公民對送禮行賄等自覺抵制,媒體對貪腐窮追猛打,法律對敢於“伸手者”嚴刑峻法——如果真是這樣,則是人民幸甚。因為腐敗總是深度侵害老百姓的經濟利益、法律權益、和精神境界,破壞社會人的行為準則。
深圳往南
2013年12月23日
註釋:
注(1)注(2)注(3)注(4):
請見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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