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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動的邏輯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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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行動的邏輯讀後感 標籤:春晚觀后感

  集體行動的邏輯讀後感(一)

  吳勇浩

  《集體行動的邏輯》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之作,研究的是傳統經濟學很少置予關注的非市場決策的集體行動問題。在傳統經濟學家看來,這些問題是由於非市場因素導致的,違背了經濟學的基本行為假設。然而,奧爾森對集體行動的邏輯的研究,恰恰證明了非市場問題依然可以用經濟學方法來研究。

  在這本書里,奧爾森緊扣“經濟人”的行為假設前提,認為利益集團的成員都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在沒有選擇性激勵或強制等手段下,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或集體物品最大化而寧可自己承擔集體成本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即便是基於成員共同利益組成的集團在試圖增進成員的共同利益,實現集團某些目標而採取行動,成員的行動並非是理所當然的,它都是建立在成員實現集團中某些特定利益的基礎上。這就批判了傳統經濟學家的觀點:有共同利益的個人所組成的集團是為他們的共同利益而行事,會在必要時採取行動以增進維護共同利益。奧爾森認為,即使集團採取的行動在實現集團目標之後,能夠使集團中所有成員獲得相對應的利益,也不能推導出所有成員一致自願採取行動,實現這一目標。

  集團或集體設立的最初目標是為了促進和維護共同利益,其組織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共或集體物品。在集團內部成員中,集體行動產生的集體物品屬於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徵。通常情況下,集團在採取集體行動過程中,某些成員的消極對待或少付出行為並不會影響其對實現了的集體物品的分享。這就可能導致了集體成員“搭便車”現象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集體成員寧願不享受公共物品也不願付出成本去實現集團目標,所以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採取行動以實現集團的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運用集體行動的邏輯可以解釋很多事情。就拿安全性日益堪憂、形勢嚴峻的食品問題來舉例。當這些毒大米、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豬肉等食品流入消費者市場時,假設最初恰巧發現問題的一小撮消費者,能夠堅決地控告商家,同時給政府施予必要的壓力,促使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取締商家,以最嚴厲的措施去懲罰這些為了賺取暴利,不顧消費者生命健康去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廠家,或許就不會出現一大批消費者受害事件。對於消費者群體來說,獲得安全衛生的食品是這個集體的共有物品或者說共同利益。當消費者發現危害共同利益的行為出現時,能夠堅決說不,運用法律等手段去制止它,那些不良商家就不會這麼囂張地生產有毒有害食品。遺憾的是,我們會發現身邊的消費者大部分人即使購買到有毒有害的食品,也會採取息事寧人的做法,扔掉這些不合格的商品。即便食用了這類食品,如果不是發生特別嚴重的疾病的話,一般都自認倒霉,自行承擔治療成本算了。因為對於我們普通消費者來說,如果個人承擔了數額不小的成本,比如法律訴訟成本、舉報材料費等,即使讓生產有毒有害的商家或廠家受到了應有的嚴厲懲罰,但在消費者個人看來,個人行動給消費者集體所帶來的收益是由大家共享的,況且他們也不會分擔自己所花費的成本,何況面對的是實力比自身強、擁有各種社會資源的廠家,挑戰他們的勝算難以估計。最終,我們學會搭便車,都指望別人付出行動,或者受危害的群體越來越多時,靠輿論壓力施壓政府去解決。

  既然集體中的成員都是自利的,都有搭便車的傾向,是不是就意味着基於共同利益的集體就不會採取集體行動去增進成員的共同利益呢?回答是否定的。在這本書中,奧爾森並不否認即便是沒有激勵或者強制手段,集團也會有集體行動的發生。

  集團成員規模有大小之分。成員規模的差別,影響到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導致集體行動的結果也就不同。人數規模小的集團,由於經濟激勵和社會激勵的存在,比如個別成員為了獲取聲望、尊敬、友誼以及其他社會和心理目標,寧願承擔相應的成本去付諸行動增進集體利益。成員人數少,成員間更容易互動,增進互信,因而集團成員更具有凝聚力,集體行動更具有效性。然而,成員規模大的大集團,由於不具有小集團的優勢,一般不會輕易組織起來,除非運用強制或選擇性激勵措施。

  在奧爾森論證小集團的凝聚力和有效性一節時,某個別的論證引起我一些思考。他引用並論證“‘我們發現當你期待行動時,委員會應該小一些,而當你希望聽取觀點、反映時,委員會相對就應該大一些’這一情況顯然不只限於銀行。眾所周知,美國國會和州立法機關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是掌握在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手中的。”仔細觀察我們所處的社會,我們發現很多決策機構人員安排非常符合奧爾森這一邏輯。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數只有7位,中國共產黨在每一次涉及社會重大事件的重要決策時,可以及時迅速地做出決策,比如這次天津塘沽特別重大火災事件,爆炸事故發生后,中國共產黨最高決策機構中央政治局及時做出關於爆炸事故處置工作的七項決策,避免事態的進一步嚴重化,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然而,代表人員規模超過2000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的每一項重要決策議題都要人大代表醞釀好幾年後,才能出台相關決議或法規。

  記得以前在論及中國與美國政治民主程度的比較時,常有人引用中央黨校趙虎吉教授曾經說過的一句話:“中國目前是開大會解決小問題,開小會解決大問題,不開會解決關鍵問題。”我們當中有些人用這句話調侃中國政治民主不發達,羨慕老生常談的美國所謂的人權。但在這本書中奧爾森關於美國民主的分析內容中,我們看到的是,以民主最發達著稱的美國決策機制與中國大同小異,重要決策總是由關鍵人物主導並作出的。美國普通民眾難以影響重要決策的產生,更多的是民意被代表化,或者上街遊行反對對自己不利的法案。

  事關重要的決策由少數關鍵人物做出,並不意味着這些決策是不公正的、不合理的。但從決策成本來看,它的成本必定比全體成員共同決策所花費的成本小。節約的成本可以用來做其他有利於集團利益實現的事情。另外,從決策時效性來看,少數關鍵人物做決策相比多數人做決策,成員意見更容易統一,這是由於多數人組成的大集團,通常成員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比如受教育程度、理解能力等方面,常常導致成員關於決策的意見不合,花費許多時間成本在說服彼此的過程,錯過決策實現的最佳時機。

  少數關鍵人物做決策確實有諸多好處。然而,在這由少數人做決策的過程中,我們要警惕奧爾森在書中論證過的少數剝削多數的傾向,避免因錯誤決策最終導致政策實施惡果讓多數人承擔。在中國證券市場上,我們很容易發現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頗有興趣提議關聯交易、重組併購等影響股價重大漲幅的決策議案,藉以此為炒作噱頭,實現自身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高價減持手中的股票、獲取關聯利益。然而,他們並不關心公司實體的經營業績情況,管理機制是否完善,公司發展戰略是否調整到位。所以,我們經常看到許多上市公司即便是重組併購之後,公司業績依然慘淡,受此影響股價大跌,最終使廣大中小散戶割肉離場,利益受損。所幸的是,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越來越嚴格。

  少數關鍵人物成為代表全體成員意見的最終決策群體的一員,可能由於自身擁有的諸如天生領導力強、社會地位高等條件促成,但這並不默許這一小撮成員有理由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基於保護集團全體成員的利益,我們除了關注少數關鍵人物做決策的合理性,更應該注重利益訴求的表達通暢度與決策執行的監督力度。

  在論證國家和階級的正統理論章節中,奧爾森理論對比分析了古典經濟學家與馬克思關於國家的理論。奧爾森毫不客氣地批判,自由放任的古典經濟學家們基本上忽略了公共物品理論,過度傾向於用一套詳盡理論,解釋為什麼大多數經濟需求要通過私人企業來滿足實現,而認為國家理所當然地提供諸如國防、警察以及法律等公共服務,或者說是國家經濟體現出來的是自我犧牲的集體精神發揮所致,一味地強調個人的自我利益至高無上。譬如古典經濟學家漢斯·里切爾在提及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私人組織的關係時,他認為個人的自我經濟利益在自由的市場經濟中至高無上,利潤動機幾乎是決定相互關係的唯一因素。如果國家滿足了個人的需求,或是只有通過聯合行動才能實現的群體中的個體需求,它這樣做只是為了歲入。人類精神有奇怪的兩重性,在個人間進行交易時,自我利益至高無上,而在個人與國家以及與許多私人組織的關係中,自我精神又壓倒一切。相對於指責古典經濟學家沒能建立一個明確的關於國家的理論,奧爾森強調了馬克思關於國家的理論是意味深長和發人深省的,強調了馬克思對國家理論的貢獻。他認為馬克思以財產關係劃分階級是明智的,如果按成員的社會地位或特權來定義階級,馬克思也許就不能理直氣壯的說他們有共同利益,因為收入來源不同的人可能擁有相同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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