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位置”的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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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司法史上曾經有一個著名的案例,即磨坊主訴威廉一世案。威廉一世是十九世紀末的德國統治者,有一年其欲動員某磨坊主拆遷磨坊以美化其宮殿之景緻,並以高價補償磨坊主的損失。可無奈磨坊主就是不從,死守自家一方之風水寶地。威廉一世一時間勃然大怒,下命強制拆除了磨坊。但在此時,磨坊主並不懊惱,見此狀后不緊不慢地說道:“為帝王者或可為此事,然吾德國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訴之法庭”。而後磨坊主訴威廉一世案在法院審理,並以威廉一世的敗訴而告終。皇帝服從法院的命令,將磨坊依原樣重建,並賠償由於拆遷房屋給磨坊主帶來的一切損失。此案成為了德國司法史上標誌司法獨立的里程碑,為後世所傳誦。
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曾經對司法權的獨立問題進行過闡述,其曰:“由國王提名但不能由國王隨意撤職的人組成的特定機構,這種獨特和分立的司法權的存在構成一個維護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某種程度上普通司法既與立法權又與執行權分立,這種司法權是不能長久維持的”。無獨有偶,在美國同樣也有類似的案例。政府希望在郊外的某塊土地上建設飛機場,可是在飛機場規劃的面積內有一位老人獨自住在一間小木屋內,機場的建設方多次責令其搬走,但老人一直不從。後來,建設方強行拆除了此間破舊的小木屋,於是老人當即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的結果是機場建設方敗訴,法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時日內對老人的房屋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後來機場迫於無奈,只能將原規劃中的飛機跑道向偏離小木屋的方向移動了一些,以保障飛機的安全。可是在我國逐步走向法制社會、法制經濟的今天,我們的法院在解決上述類似案件的時候,恐怕將不會有德國和美國的法院這麼“瀟洒”。我國憲法中明確地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現今的形式看來還僅僅只是一個眾多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標,要真正落實到實際的司法審判當中恐怕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
法院難以獨立地判決一切案件,是當今中國司法改革中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申言之,當案件是普通公民之間的糾紛,“拉關係”、“開後門”就成為了大多數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許多的當事人在茶餘飯後發表私見時,感慨地說:“我們拉關係、走後門很多時候都不是為了在訴訟中謀求法官做出偏向於我們的判決,而僅僅只是為了獲得較之對方公正的裁判”;當案件涉及地方經濟的存續與發展,或者屬於老百姓告地方政府一類的案件時,地方黨政領導的態度便對案件結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我國法院的人事、財產和物資均控制在地方黨政領導之手,法院體系內部受到來自縱向與橫向的雙重領導,法院在自己的人財物都受控於他人手中的時候,又如何行使憲法中賦予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曾經在某基層法院中出現過這樣一幕:某農民狀告當地政府,法院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當該地的某位重要領導幹部走入法院的辦公室時,法官們便熱情的接待,又是泡茶又是讓座,此農民見狀之後知道訴也是白訴,隨即自動的放棄了起訴,這不禁令人心寒。
法院不僅僅只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場所,更為重要的是法院是一所普法學校,是公民用來制約政府公權利的有力屏障。維爾曾經在《憲政與分權》一書中提到:“分權學說的漫長歷史反映了多少世紀來人們對一種政府體系的期望,在這種體系中政府的權利的行使將受到限制。”法院往往通過對案件的判決,實踐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正義;通過判決書中對法理念和社會情理的分析和闡釋,在人們心中建立其權利的觀念和對法律的信仰,從而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敢問法院在何方?長期以來我們的意識中就將法院定義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工具,這種定義雖然有其社會整體利益保障價值的一面,但是卻忽視了法律對於每一個自然人個別私權的保護。每一個學法之人都應當知道,私法是整個現代法制中最為基礎性的法域,是一切法律的根基,可以說沒有保護私權利的私法,就沒有現代的法治。而在當今的中國法律體系中,最為缺乏的就是對私權利的有力保護。法院應當是界乎於政府與公民之間中立的裁判者,而不是單純政府權利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者。西諺曰:“每一個法官都是一座孤立的荒島”。恐怕在法院內部還是少講一些“互幫互助”、“協同作戰”的為好。
法院的獨立不僅僅只是司法系統內部改革的問題,還是一個需要動員全社會共同改革的一項艱巨的社會工程。自古以來,中國就是一個傳統的關係社會,“關係”二字在社會生活之中扮演者極其重要的角色。筆者認為,當今我國司法改革中法院的獨立地位問題有兩大難題。第一,怎樣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體系中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法院獨立。假設有一日我們的法院系統從行政系統的干預中脫離出來,形成司法與行政的對立與監督,但如何解決黨與法院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從屬性與獨立性問題卻直接關係到法院的獨立是形式的獨立還是實質的獨立之問題。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中國,法院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夠脫離黨的領導,這是既是憲法規定的事實也是我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黨的領導的等基本原則所賦予每一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合夥以及其他各類交易和生產中的主體)的義務。但是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基於此種特殊的地位,使得黨與行政體系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就算法院從行政中脫離出來,但又無法在黨的領導下實現其完全的獨立性,而黨與行政之密切關係同樣會使得法院受制於行政,使得司法體系內部級別化、官僚化、行政化,最終使法院的獨立只是形式上的獨立,而真正的司法獨立,司法與行政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係和局面將成為空中樓閣,甚至最終化為泡影。第二,就算法院的每一個法官從黨政領導的干預中脫離出來,但是在當今這種關係社會中,當一個案件屬於“向左走向右走”時,一個法官為何要違背領導的意思而做出有利於他方的判決呢?法官的家屬同樣面臨著職位的升遷,薪水的高低等等問題,其子女也面臨著升學和就業的種種壓力和挑戰,因此法官獨立了,其親屬未獨立,法官依然不可能做到實質意義上的獨立。故法院、法官的獨立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司法體系內部的問題,它同時也是全社會所要關注的問題。
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在其《法學導論》中論述道:“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一種‘認識’,不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預。‘學術自由’被用於實踐的法律科學時,即成為‘法官的獨立性’。因此,法院沒有義務,甚至沒有資格去服從行政機關及其首腦即政府的指示”。這種闡述雖然具有其歷史的局限性,同時也不符合中國現實的國情,但是作為一種理論上對於司法獨立地指引,在現今看來依然具有其積極的意義。“問渠哪得清如許,唯有源頭活水來”,法院獨立地位的形成和確定的源頭也許不僅僅是司法與行政一個方面的問題,還有許許多多的源頭在影響和限制着法院地位的獨立。回首中國法治之路,為什麼在司法獨立的呼聲此起彼伏的今天,我們司法體系的非行政化往往只是作用在表面,而實質上卻總也擺脫不了行政化的陰影?為什麼我們的司法官員的任免可以在長達近四十年的時間裡沒有任何學歷方面的背景,導致一大批沒有受過法律專門教育的人大步走上審判席成為法官?為什麼諸如審判委員會定案這種嚴重違背法理念的規定還能夠長期的存在?為什麼我們的審判機關和執法機關在面對法律與政策時往往在孰先適用的問題上出現躊躇,覺得難以定奪?為什麼法院在行使司法權時總是強調“服務意識”,而不是真正做到法院居於消極和中立的地位?為什麼司法考試還不是一個人能夠成為法官的唯一考核標準,而我們的法官往往還要接受來自類似於行政機關等級考核等等紛繁複雜的考試,敢問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權威何在?難道說法律還不是一個法官所應當把持的唯一準則和心存之唯一信仰?難道法官在秉承法律辦案之外還存在另一種價值尺度之衡量?敢問法院在何方?種種問題都將成為中國法治社會形成和發展的攔路虎和絆腳石,我們應當將其逐一提出並詳細認真的加以解決,只有這樣才能夠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康穩定地發展,才能切實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才能使正義的光芒照射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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