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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律師業的規範與拓展的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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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律師業的規範與拓展的經驗交流 標籤:戶外拓展 工作經驗

  文章標題:外國律師業的規範與拓展的經驗交流

  首先要感謝山東省律師協會和主持人楊會長給我這個機會,同山東律師同行一同交流並向山東律師學習。我是一名海關法律師,不是外國職業道德、倫理規範的專家,我只能根據自己對外國相關法律的理解進行一個概括的介紹,再結合我們外國修博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實踐經驗與大家分享、交流。

  今天我的演講有五個部分。

  一外國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外國是聯邦法律制國家,有聯邦和州兩套法律系統。外國的法制系統以複雜聞名於世,律師人數居世界之冠,律師不但在司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政治制度中也有重要作用。雖然國家未向律師支付工資,但和香港一樣,律師在外國被視為法庭的官員,有比較高的法律地位,收入也較高。正因為如此,外國法律對律師有較嚴格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要求。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防止律師這個行業由於職業道德低下和行為不端給公眾和社會造成的傷害。外國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又稱為職業倫理規則,它涵蓋了律師日常業務中所有的方面,包括保密義務、對委託人的重複告知義務、避免利益衝突的原則、克盡職守保護委託人利益的原則以及對客戶忠誠的義務。外國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的理論基礎是: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信賴關係。只有這種基礎,才能保證律師最大限度地為客戶服務,也保證客戶最大限度的信賴律師。所以律師在職業過程中利用自己獲得的客戶機密資料謀取個人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具體說來,外國對律師職業道德專業操守進行規範的是各州的法律。因為外國是聯邦制國家,如果一個律師有兩個州的資格,他就要受兩個州的約束。第二點是外國各個洲對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並不完全相同,例如在外國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律師未經當事人允許主動上前,即我們說的拉客戶的話,是不被允許的。但現在一些州的規定有所改變,它允許律師有針對性地對沒有提出要求的客戶主動拓展業務,但這種律師群體只限於文化程度較高、閱歷較豐富的一部分人。第三點是律師職業道德規範適用於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政府部門以及私營機構內部律師(法律顧問)。順便說一下,根據外國的律師制度道德要求,一個公司的內部法律顧問,他的忠誠義務對象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對公司有害,律師就不能為他們代理。如果他們一意孤行,律師常見的做法就是辭職,用這種方式表示不滿。第四點是外國律師協會的示範規則。外國律師協會是一個民間組織,是外國最大的律師組織。它在過去90年中制定了很多示範性規則,這些規則本身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於外國律協在法律界的影響力,它們被大多數州的立法機構採納,成為當地的成文法。因而,外國律協的規範以各州州法的形式體現出來。第五點是外國法律協會的《律師法重述》。所謂重述,本身並不是法律,而是學術著作。它與外國律協示範守則的區別是:它是一個判例法原則的彙編,即把各州關於律師職業道德、執業錯誤的相關法院判例彙集了起來。如果想研究相關法律,這是一個很好的資源。

  二外國法律對違規違法律師的處罰和懲戒

  外國各州對律師的懲罰不盡相同,大致包括:申誡、罰款、暫停職業、自行辭去律師資格、吊銷律師資格。這期間,律師享有的權利類似刑事案件中享有的權利,即有了解被指控罪名的權利、有要求其他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傳喚證人為自己作證的權利、盤詰對方證人的權利、為自己申辯的權利等。在外國幾乎所有州,嚴重的刑事犯罪都是律師喪失資格的原因。關於律師懲戒是否公開,實際是絕大多數州不公開,因為擔心對律師的指控如果不實,一旦公開,對律師的職業生涯將是致命的打擊。

  三、四外國律師職業道德考試MPRE和其示範考題研究

  因為今天時間緊張,我不在這裡詳細講述,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在會後和我交流。

  五以外國修博國際律師事務所為例討論外國律師日常業務中常見的職業責任和市場拓展

  1、利益衝突,包括:與現有客戶的利益衝突、刑事案件以及准刑事案件中的利益衝突和防火牆。在外國,客戶有放棄利益衝突抗辯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當事方必須簽訂書面同意書,律師才能同時為所有當事人服務。如果是一個走私案件,即不是刑事案件的話,律師可同時代理外國出口商和本國進口商,前提是他們簽訂書面同意書。一旦轉換成刑事案件,我們就誰也不能代理。還有律所內部的防火牆問題。如果律所被允許代理兩個有利益衝突的客戶時,律所會把這兩種律師完全分開,他們之間不允許交換任何信息,甚至連賬單也會由不同的人分別郵寄,因為賬單上有詳細的代理情況,不同組別的律師是不能互相看賬單的。

  2、與非律師分享律師費的問題。我們是一家專門從事海關法、國際貿易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提供的服務很專業,外國從事該項業務的律師也很少,我們獲取客戶主要靠口碑以及外國報關行或貨運代理的推薦。但我們絕不會因為客戶因他們而推薦就把一

  部分律師費給他們。有的就算給我們介紹了幾十年客戶,我們也未給過一分錢,因為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在外國也有違規的律師,一般在一些專門做車禍、人身傷害、移民的律師事務所,他們主要針對不說英語的客戶,所以僱用了大量說外語的助理,這些助理為他們帶來了大量客戶,所以有人經不住誘惑就與他們分錢。加州有個案件是這種情況,結果被罰了200萬元。

  3、對客戶介紹人是否適用特殊服務費率的問題。法律規定,即使報關行向我們介紹了客戶,當他們遇到麻煩時,我們也不能給別人350美元服務一小時,給他就可以100美元一小時,這是不允許的。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事務所向別的律師介紹客戶是不收費的,只有律師向別的律師介紹客戶才收費。我們所不會這麼做。外國有些州的判例法規定,作為律師,如果給別的客戶介紹的律師其專業很糟糕,給客戶帶來了嚴重損失,客戶有權利向你提出求償要求,所以律師在做這一點時非常謹慎。

  4、律師的廣告問題。外國是一個強調言論自由的國家,但沒有所謂絕對的商業言論自由。各個州的法律對律師做廣告的要求非常嚴格,因為立法者擔心低劣、不實的律師廣告會誤導公眾、損害律師在公眾中的形象,使律師的服務顯得很低廉。早期律師的廣告也就是在電話黃頁上列名字而已。經過多年努力,各州逐步開放了廣告業務,允許律師或律所在報紙、網絡或電視上做廣告,但大多數律師對此依然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他們普遍持有一種傳統觀點,即廣告會損害律師的形象,另外也擔心不實的廣告會引發訴訟。就外國來看,登廣告的絕大多數還是那些專門做車禍、人身傷害、移民的律師事務所,但公眾對其評價較低。我認為這一點非常值得山東同行借鑒,即低端廣告損害律師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也沒法帶來高端客戶。所以,廣告最好要有較強的針對性。以我們為例,我們是一家專門從事海關法、國際貿易法的律師事務所,洛杉磯有一個國際貿易周,我們經常參加;還有一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貿易年會,我們常出現在它的會刊上;另外,我們還向一種以我們所創始人的名字命名的獎學金不斷提供支持,這些都是我們認為比較有品位、含蓄的廣告方式。

  5、為拖欠律師費起訴客戶的問題。代理關係存續期間是無權起訴客戶的,一般是一年後起訴惡意拖欠的情況。但在外國這種情況很少,客戶一般不願和律師打官司,因為訴訟期間,客戶機密不得不在法庭上公之於眾。

  6、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客戶信託賬戶以及收費方式問題。這一點和國內有很大不同,也是國內未採取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有兩個賬戶,一個是律所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賬戶,另一個是客戶信託賬戶,它用來存放客戶委託管理的資金。以我們為例,新客戶都要將一筆預付款存入我們的客戶信託賬戶,每個月底賬單整理並給客戶寄出后,才能把錢從中划入我們的一般賬戶。這就要求我們收取律師費前,必須讓客戶證明它所付的錢來源合法。如果一旦被政府查出我們收的錢來源有問題,哪怕只有一塊錢,我們的賬戶也會被凍結,而賬戶中往往存有客戶的大量資金,一旦被凍結,對律所來說是災難性的後果。再就是收費問題,一般有四種:按小時收費、按事件收費、按案件結果收費和混合收費(按小時但費率較低,贏取官司后再多得獎金)。但需要說明,刑事案件不能按結果收費。如果收費發生爭議,法院會看律師的收費是否合理,而合理的標準是律師的專業經驗、是否是新穎、複雜的法律案件、當地律師的總體收費標準以及投入的時間、人力、物力等。

  7、律師——客戶通訊特權以及律師的保密義務。可以說,保密義務不但適用於其他當事人,也適用於政府。客戶來到律所可以向我們說任何事情,我們一定會為其保密,但是一旦客戶說他在將來的某時間要實施違法活動,我們有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的義務。

  當然,律師的執業規範和業務拓展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因時間有限,我只選取了部分內容和大家交流。希望我的演講能給大家一些借鑒和思路,這也是我們山東省律協舉辦這次論壇的目的。

  謝謝大家!

  《外國律師業的規範與拓展的經驗交流》來源於,歡迎閱讀外國律師業的規範與拓展的經驗交流。

  部分律師費給他們。有的就算給我們介紹了幾十年客戶,我們也未給過一分錢,因為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在外國也有違規的律師,一般在一些專門做車禍、人身傷害、移民的律師事務所,他們主要針對不說英語的客戶,所以僱用了大量說外語的助理,這些助理為他們帶來了大量客戶,所以有人經不住誘惑就與他們分錢。加州有個案件是這種情況,結果被罰了200萬元。

  3、對客戶介紹人是否適用特殊服務費率的問題。法律規定,即使報關行向我們介紹了客戶,當他們遇到麻煩時,我們也不能給別人350美元服務一小時,給他就可以100美元一小時,這是不允許的。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事務所向別的律師介紹客戶是不收費的,只有律師向別的律師介紹客戶才收費。我們所不會這麼做。外國有些州的判例法規定,作為律師,如果給別的客戶介紹的律師其專業很糟糕,給客戶帶來了嚴重損失,客戶有權利向你提出求償要求,所以律師在做這一點時非常謹慎。

  4、律師的廣告問題。外國是一個強調言論自由的國家,但沒有所謂絕對的商業言論自由。各個州的法律對律師做廣告的要求非常嚴格,因為立法者擔心低劣、不實的律師廣告會誤導公眾、損害律師在公眾中的形象,使律師的服務顯得很低廉。早期律師的廣告也就是在電話黃頁上列名字而已。經過多年努力,各州逐步開放了廣告業務,允許律師或律所在報紙、網絡或電視上做廣告,但大多數律師對此依然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他們普遍持有一種傳統觀點,即廣告會損害律師的形象,另外也擔心不實的廣告會引發訴訟。就外國來看,登廣告的絕大多數還是那些專門做車禍、人身傷害、移民的律師事務所,但公眾對其評價較低。我認為這一點非常值得山東同行借鑒,即低端廣告損害律師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也沒法帶來高端客戶。所以,廣告最好要有較強的針對性。以我們為例,我們是一家專門從事海關法、國際貿易法的律師事務所,洛杉磯有一個國際貿易周,我們經常參加;還有一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貿易年會,我們常出現在它的會刊上;另外,我們還向一種以我們所創始人的名字命名的獎學金不斷提供支持,這些都是我們認為比較有品位、含蓄的廣告方式。

  5、為拖欠律師費起訴客戶的問題。代理關係存續期間是無權起訴客戶的,一般是一年後起訴惡意拖欠的情況。但在外國這種情況很少,客戶一般不願和律師打官司,因為訴訟期間,客戶機密不得不在法庭上公之於眾。

  6、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客戶信託賬戶以及收費方式問題。這一點和國內有很大不同,也是國內未採取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有兩個賬戶,一個是律所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賬戶,另一個是客戶信託賬戶,它用來存放客戶委託管理的資金。以我們為例,新客戶都要將一筆預付款存入我們的客戶信託賬戶,每個月底賬單整理並給客戶寄出后,才能把錢從中划入我們的一般賬戶。這就要求我們收取律師費前,必須讓客戶證明它所付的錢來源合法。如果一旦被政府查出我們收的錢來源有問題,哪怕只有一塊錢,我們的賬戶也會被凍結,而賬戶中往往存有客戶的大量資金,一旦被凍結,對律所來說是災難性的後果。再就是收費問題,一般有四種:按小時收費、按事件收費、按案件結果收費和混合收費(按小時但費率較低,贏取官司后再多得獎金)。但需要說明,刑事案件不能按結果收費。如果收費發生爭議,法院會看律師的收費是否合理,而合理的標準是律師的專業經驗、是否是新穎、複雜的法律案件、當地律師的總體收費標準以及投入的時間、人力、物力等。

  7、律師——客戶通訊特權以及律師的保密義務。可以說,保密義務不但適用於其他當事人,也適用於政府。客戶來到律所可以向我們說任何事情,我們一定會為其保密,但是一旦客戶說他在將來的某時間要實施違法活動,我們有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的義務。

  當然,律師的執業規範和業務拓展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因時間有限,我只選取了部分內容和大家交流。希望我的演講能給大家一些借鑒和思路,這也是我們山東省律協舉辦這次論壇的目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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