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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論賽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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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辯論賽發言稿

  主持人、評委、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方的觀點為徐某某不應承擔對李某的贍養義務。

  幸福的人生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徐某某的出生是屈辱的。柳宗元是唐朝著名的文學家、思想家,他在《河間傳》中說:“聞婦之道,以貞、順、靜、專為禮。”將貞操列為婦道的首位,可見貞操對於一女子的重要性。我們在批判這些封建落後思想的同時,也無法否認它們對當前社會的巨大影響。如今,給她和母親造成長期傷害的同一個人,卻讓她履行子女對慈父的義務。這不僅僅是對其財產的窺覬,更是進一步將已經被歲月沖淡的傷痛放大清晰,昭示於眾。雛樹有殘,情何以堪!對於李某的給付贍養費的請求,我方認為絕對不能接受,這既有情理的考量,更有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對子女贍養義務的規定是有範圍的,不是無條件的。雖然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我們必須提請對方辯手注意,第二十一條位於“《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之下,該條款的適用以家庭關係的存在為條件。如果說存在超出此範圍的權利或者義務,應當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依據。而李某與徐某某缺乏的恰恰是家庭關係。

  我們知道,親子關係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人性包含有三重含義,即生物屬性、社會屬性以及通過生物屬性和社會屬性相互作用而產生出來的自主性。我們不能籠統地通過遺傳物質所包含的生命信息來確定人的社會義務。歷史上對強姦犯向來科以重刑。《大明律》規定,“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這一規定並為《大清律》完全繼承。歷史上根本不存在今天所辯論的議題。有法從法,無法從習慣,對於我們法律人來講這是一個常識。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時,讓我們放眼民族歷史來尋找答案吧。

  我們認為,贍養,是一個以道德和親情為依託的詞彙,它不是廉價的和任意的。對於犯罪,正如《被侮辱的與被損害的》一書中所言,有原諒,也有永不原諒!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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