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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管措施,杜絕“官員雖倒,特權仍在”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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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在專項檢察活動中,經檢察機關監督,重新被收監的罪犯共有9人,其中屬於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有8人。監管部門提請減刑和假釋不當的案件有10人(其中提請減刑的8人,提請假釋的2人)。(6月25日 新華網)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明確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十日以內,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這項規定的出台旨在解決部分違紀官員獄中亂象,維護司法公平公正。

  從以往的案列來看,同是接受改造教育的人員,部分服刑官員相對普通百姓,更易獲得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機會,這種屢見不鮮的亂象讓民意對官員減刑假釋表現出極大不滿。此時如果官方只是簡單的解釋說“符合相關規定”,這樣官腔套話的應對模式非但不能解決矛盾,更有激化矛盾的可能。

  俗話說,有問題的地方就有漏洞,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雖然“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一個剛性條件,但“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卻長期缺乏具體條件和標準,這是直接導致減刑假釋在實踐中成了監管執行機關及幹警自由裁量的產物。如果沒有加以制度明確,切實得以監管,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官員雖倒,特權仍在”的亂象,這就對我國的法治公平造成了不利影響。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對於制度化、陽光化,保證透明與公正方面有着積極意義。扎牢減刑假釋的“籬笆”,確保減刑假釋工作符合社情民意,消除社會民眾對於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流傳着一些不信任的情緒,是我們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的迫切要求。

  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一是應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讓監管執行機關與具體的教育改造和管理考核機關緊密聯繫;二是同等條件下,官員從嚴;三是盡量吸納民意,陽光化,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申請、考核、報減、聽證、庭審、裁決都應該全部上網,接受公眾監督。

  作者:豫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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