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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途”是官員腳下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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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9日,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譚向紅(原雅安市副市長)無期徒刑。1997年至2009年間,譚向紅利用職務之便,在爭取經費、工程招投標、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26個單位和個人所送賄賂共計764萬餘元、美元5.3萬元、歐元0.3萬元以及“天梭”手錶一隻;1996年至2009年,譚向紅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60餘萬元。(中國新聞網2月18日)

  譚向紅稱,隨着角色的變化,手中握有權力之後,他從一名送禮者轉變成一名收禮者。似乎看起來,正是這一角色轉變,讓他走上了貪腐之路,但是,實際上其根深蒂固的用錢開路思維,為其走上貪腐之路早已埋下了伏筆,也為其日後淪落階下囚埋下了“地雷”。

  我們可想而知,作為一名用錢開路之人,自然深知這其中“錢”所發揮的特殊功效。其用錢開路無疑也是為了自己謀得更好的前途、更多的利益,可以想象這樣的官員一旦得逞,毫無疑問必然會想着撈回自己開路的本錢,甚至說會更加變本加厲獲取更多,以便於進一步謀取更高的職位、更多的利益。無論官員是用錢開路,還是收錢開路,始終難逃一個“錢”字,最終必將走上違法亂紀的不歸之路,“錢途”葬送了前途。

  可以看到,正如譚向紅自己所言,似乎用錢為自己開路成為了習慣,也正是這種習慣讓其能夠如魚得水,達到了這樣的官位。然而,到了這樣的官位之後,這收錢為人開路辦事無疑也成為了他的另一種習慣。這樣的習慣唯一不同之處在於,一個習慣讓其飛黃騰達,而一個卻讓其身陷牢獄。恐怕從一開始為官,其已經錯誤的理解了為官與用權兩者關係,一邊可能是長期用錢開路的“經驗”,另一邊也是那些為其開路的官員們給了其“錯覺”。在譚向紅的眼裡,似乎官員都是圍繞着一個“錢”字在轉,送錢、收錢自然被其認為是理所當然,送錢為了一個前途,而為官過後卻是為了一個“錢途”。

  毫無疑問,如此用錢開路,為了“錢途”的官員,最終必將受到黨紀國法制裁。然而面對這樣的貪腐官員,恐怕除了譴責之外,更需要汲取教訓和深刻反思,特別是作為黨員幹部,更應時刻牢記自己所肩負的使命和責任,強化黨性修養,牢固為民宗旨,保持清醒的頭腦,真正做到為官一任造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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